至独力难支。致误葬期。
  一凡掣签既得择定安葬日期。欲领葬料工食诸费。必须于亲族中。请一众所共信者作保。协同该宗而立收据。领者保者俱要书名画押。将收据存于公所。俟会满检完。倘己收已葬。后来短发会钱。该宗向保人索取。不任拖欠。
  一欲与会者。无论为祖父母为父母。或族戚邻友。悉从其便。至营葬时。必须告明登册。
  一所集葬费叁拾贰千文。现因工料俱贵。本系仅敷两穴。惟葬主或有两妣。即须三穴。自应葬主另措壹穴之费。倘或实系无力。情愿称家办理。不妨转致该宗。将会欵从俭置备。以两穴改为三穴之用。俾得速安窀穸。
  一现在先后共成四集。每集四十人照章办理。将来如有同志随时增集。多多益善。是所望也。

  ○永安会条程

  卷八之二
  语有云入土为安。葢谓送终之礼。一日不入土先人魂魄一日不安。即人子之心一日不安也。顾或有以家贫乏力。不能举事。因以迁延时日者。亦人子之隐痛也非有好义亲故为之设法相助孰能早安窀穸也哉。述永安会条程

  永安会议
  条规

  △永安会议

  末俗葬亲用砖费多难办。贫者无力。因循岁月。不获已而为火化。仅免暴骨无瘗。人子之心谁能堪此。梅里李绎刍先生用古白云葬法。举葬亲会曰永安。每会助银三钱。岁两举。访里中久淹未葬者。为之经营窀穸。事竟。只鸡盂饭。肃拜以妥安其灵。而遂无颡泚之伤矣。因欲仿其法行于郡中。吾郡道里辽阔。好善者多。会赀约以贰钱费少则易输而可久也。夫贫士委亲棺于荆榛蔓草中。风霜雨雪之交加。狐兔蛇虫之杂处。或苦力绵。或苦无地。以致暴露未有不衔隐痛。一朝举以就窆。实生死被之。是以徧告同志。勷成善果在富者好善乐输。固未尝望报。而天之报施岂或爽哉。集成。即刊与会诸名。以垂不朽。使他郡闻风继起。以共敦仁厚。亦皆吾郡诸君子乐善之劝也。

  △条规

  一同人中有好义者。合数人为会首。每一人募十会。总□一册。交司事处。至期。司事发票收钱。设簿登记存贮。临期营办。
  一司事每年轮当。遇葬经理其事再拨协办二人。即司事中□定。
  一会期准于二八两月。初十前发票。定于十日内收齐。每会收钱百六十文足。俱存留司事处总交当会。
  一既慨然尚义。自无中倦之理。倘欲中止。须觅友项补。庶不致废弛。
  一凡欲葬而力未能者。先书姓氏年庚。及柩几具。地在何处。详悉书明。告之堪舆。司事酌量举行。
  一葬于公共祖坟上。或有族众阻挠者。本家自行清理。与会中人无干。
  一凡欲葬之家。柩多者。须于柩上记明某公某氏临葬时如本家乏人。或亲或族到地送葬。务使夫妇同穴。昭穆分明。倘有位置舛错与会中司事无干。
  一停棺年久。底若朽烂。无可举动。预置小槥或备大坛贮骨。若稍可动者。豫备衬板以便扛移。
  一柩多费繁。本家亲戚。能助葬者听。
  一凡已葬诸家。每年司事刊刻征信单分送。单上注明某月某日葬某宅【只用姓不用名号】 柩几具。于某氏圩用钱若干俾与会者得以随时查核。则经理者不致侵用浮开等弊。
  白云葬法。量棺之大小开金并。假如棺高二尺。须开深三尺。下铺灰尺厚以足踏之。令实按棺于上。棺之前后左右所开。视棺约阔八九寸。量可容足为式。按棺厚之。周围铺灰。每一尺厚约踏至七寸。许再加再踏至齐棺。再于棺面铺灰。却不可踏。以手按之。越厚越好。成堆即挑上。淋珠以大为妙。其配灰之法。每棺两具。酌用灰十担。或增一棺。量加灰三担。每灰一担。用山沙或山黄泥三斗。又土黄泥三斗。俱晒干。筛极细。临用时。将石灰洒水少许。以物葢之。灰便散。即和泥沙拌匀。干铺干踏。并不用水覆以坏上。俟得雨露滋润。渐融渐紧。自然成水乳胶漆之妙虽斧凿不能攻。正如石之蕴玉也。
  一所葬或三代。中间筑石灰墙子二道。二代筑墙子二道。不独尊卑有别。并取坚固也其有三娶四娶棺木多者酌用墙子同。
  一宋儒有灰隔法。即白云葬也。周围墙子务要筑实。葢顶必须腾厚一尺有余。日后不致坍陷。
  一沙必用凤口。随时豫办泥须秋成后。乘乡人空闲。择晴天。先置落白筛二面。买泥雇人筛好同沙堆运空屋。立出入簿二本。一存与当会司事。一存总局经理处临用当会者先登明簿上出泥沙若干。发一小票。总局照票发付登簿。倘狥情移借。公议倍罚。
  发灰先一日。用的当小工二人发好。临期和泥与沙入灰内。将三项伴匀筛好。如所葬二棺。大小工要六人。三棺再添一人。每人约发工食钱八十文若多至八九棺。必须十二人动手方得坚固。
  一是会年来办事乏人如秤灰督工记载出入等事。必得精明善办者为之经理。庶无差悞。倘在会君子。能出力帮办。尤见气谊。一每年所葬棺坟。若不刊刻信单分送。无以见实力奉行之迹若必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