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详列同社姓氏。粘诸壁间。遇有葬者。则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亲己葬以观感而愧焉
  一凡有举葬者。同社各出代奠三星。【有力者或稍从厚】 一以为敬。一以为助。或至墓。或至家。一拜而退。主人惟各登拜以为谢。无纤毫酒食之费。
  一同社者众不能遍告促金。各随其亲朋远近。分为东西南北四宗。每宗八人。自叙长幼。轮年捱次。一为首。一为佐。凡所宗内有葬日。则以语于各宗之首佐。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上书奠仪。注曰某宗。下书同社某某同拜。主人无答简宗者。不失可宗之义仁孝相勉异姓犹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余可至可不至。或首佐有事。亦可捱代。如志同而地隔。度后往返不便者。不必共社。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费甚薄。而贫者犹以为艰。然有为浮名社刻而费者矣。有呼卢酣宴而费者矣。即不然。譬有至戚吉凶大事。不得已而多此一费者。又譬有泛交套仪而其人偶受之者。今费而必酬。则是葬亲之外府也。且受金不权子母。较诸称贷举会者利已多。岂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罚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罚之。凡罚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亲未入土。礼宜疏布持斋。而大拂人情。则相从者少。今愿斋戒者。短长任意。惟每月朔望。及亲忌日。及祀祖之日。俱不得华服茹荤此仅饩羊之遗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亦罚如例。此所罚注月日封押存宗首处。俟偶有葬者。并入函赠之受者于原罚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间。赀可徐措。地可徐择。日可徐涓。念释在兹。庶能勉强。葢三年而力不足。又以三年迟之。又久将复何需。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从前之费无所复酬。所以为大罚也。无已。则于八年之葬者。众答其半以存余厚过此复何尤乎。
  一人数既定。约于某日。共至公所聚会信誓以期必遂。期满而亲俱葬。复聚会告成。任意丰歉。醵饮以相庆。

  △杨园先生跋

  养生送死。子职所共。当礼称财。人心攸尽。是以我独不卒。雅着蓼莪之哀。凡民有丧。风垂匍匐之训。义苟隆于报本。情自切于感兴。余溪唐子以锡类之至仁。举葬埋之正谊期于七载统厥四宗。劝励资乎友朋。念释断乎已志。不封不树。食息岂忘泚然。既降既濡。俯仰能无沱若。要使苦苴靡怠。日月有时。人无不葬之亲。亲无久尘之榇。伤哉贫也。文不备。宁戚有余。安则为之。遗其先。遑恤其后。式兹里俗。咸与孝诚。斯云厚德之旌旄。彛伦之鹄的者矣。

  △附补例三条

  一原约同会始终两会而已。窃恐日月寖久。相见太疏。不免怠忘之患。宜于每岁之首。特加一会。其巳葬者。于会期申再拜稽颡之礼以致谢既省登拜之烦。亦使未葬者有所观感。而于一岁之中矢心积力以期必葬。则是岁举事者必众矣。其会以已葬者司其事。而不任费。
  一同会之人。不踰桑梓。非其亲党。则通家邻旧也。聚会之人。不妨率其子弟以至世好既敦亦明礼让。其有佻达不敬父兄。游浪不务本业者。同会教戒之。
  一蓝田吕氏乡约。敦本厚俗。莫此为甚。今日之集。特从流俗之极敝。人心之最溺者。先为之导。宜于会日讲明其义。使相辅而行。庶乎仁义之风。久而寖盛。异时即不立社可也。

  △附乌青葬会规条

  一是会为贫不能葬者设。贫人力难营葬。必集众资方可蒇事。兹叙四十人为一集。在集每人出钱捌百文合四十人计有三十二千文。足敷葬费。各凭掣钱得钱。掣得者即可办葬。一年叙会四次。十年为满。则四十人葬事皆举矣。
  一每集一次。定于四仲月望日午后为期。不及徧邀届期。各赍足百钱捌百文。亲赴西土地堂公所。齐候掣签。风雨无阻。其或缘事远游。须预托一人代为赍钱掣签。不得误期。
  一四十人分四宗。举四人为宗首公请二人为司会。愿入会者告明宗首。转达司会。即将里居姓名注入会册。倘有届期不到。司会即嘱。该宗首先行代应掣签。无论得与否。限次日宗首自行追收。不得稍任迟延。
  一是会平收平发。并不加息。临期收会齐集公所。请一长者在上先向同会姓氏签筒中。掣取一签看明某某姓氏。高呼某某本人答应。即向得会签筒中。自行掣取一签。看签上有是为得之四字。即为得会余。俟下期再叙无庸争先论后。
  一掣签得会者。所收钱文。存留公所。即备葬料。不得因他事借用。致误葬事。
  一营葬砖瓦石灰工作等项。议归宗首办理。每收钱一次。先办葬料存储公所。俟葬主择吉。临期着泥司载料送地营造。
  一葬地系归葬主自办。不与会欵干涉。惟葬事既归公办。不能徧及远方。现经禀请 分府宪移知乌程归安秀水石门桐乡五县备案。禁止阻葬恶习。凡在会中卜地自宜。近在程安秀石桐五县境内。方能公同办理。
  一临葬遇有乡恶藉端阻葬。凡我葬会中人。各宜自备供给。约同到乡排解。如不得已。司会宗首及葬主公禀地方官惩办。应用川资。照会中人公派俾葬家任轻易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