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宪纲
  六科
  各道
  ·宪纲·
  谕旨
  ·谕旨
  乾隆二十九年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摺,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略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摺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同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职画凭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员领凭赴京师至该省,扣算限期;但各省会城及所属之府治距京远近不一,其凭限日期自应详加分别。嗣后自京领凭赴任者,福建之福洲、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官员,将文凭封发该省督、抚验看给发者,除将发凭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应以得官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比较远近定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台湾
  ·巡察台湾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弛。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将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着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巡察台湾
  康熙六十年谕:『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湾巡察。此御史往来行走,彼处一切消息可得速闻。凡有应奏事宜亦可条奏,彼处之人,皆知畏惧。至地方事务,御史不必管理。钦此』。遵旨议定:每年差满、汉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应行条奏事件,具本条奏。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海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着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着为例』。
  九年谕:『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兼用,始为有益。满御史已留任一年,汉御史亦着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察弹压、除剔弊端。近据该抚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直,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皆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官极意承应;虽有情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恬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文武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可不必别差巡察,以滋烦扰。着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巡察,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迄今二十余载,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谧,遽弛防范。应仍旧设立,毋庸撤回。台湾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随从太多,或致滋扰;嗣后令其于每年农隙之时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带仆隶,以省烦费。
  十七年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代,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堕颓: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节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三十年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