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敷陈者勿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仪礼司、九开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职官志》。 )
通政司门下有一红脾,书云:“奏事使。”盖恐下情不得上达,执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内官不敢阻。(《梦余录》。 )
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洪武永乐间,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白天顺间,有投匿名书言朝廷事者,於是始有关防。然其时但拘留进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纵还,未尝窥见其所奏也。厥後乃有“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之说、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勋戚大臣者,本未进而机巳泄。被奏者往往经营幸免,具奏者多以虚言受祸。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无复存矣。(《菽园杂记》。 )
永乐四年,诏通政司:“凡上书奏民事者,虽小,必以闻。”(《本记》。 )
七年六月,上谓廷臣曰:“近日郡县数奏水旱,朕甚不宁。”右通政马鳞等曰:“水旱出於天数,尧汤之世不免。今间一二处有之,不为大害。”上曰:“尔此言,小学故也。《洪范》‘恒雨、恒’皆本於人事不修。”顾尚书方宾等曰:“朕与卿等皆常修省,更须择贤守令。守令贤则下民安。民安於下则天应於上。麟言,岂识天人感应之理!’麟惭而退。(《世法录》。 )
仁宗即位,通政司请汇四方雨泽章奏,送给事中收贮。帝曰:“祖宗令天下奏雨泽,欲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积之通政司,既失之矣。今又令收贮,是欲上之人终不知也!自今,奏至即以闻。”(《三编》。 )
成化二年,增设誊黄右通政,列衔本司,不与司事。後革。(《梦余录》。 )
弘治五年,中官传旨,擢通政司经历高禄为本司参议。禄,寿宁伯张峦妹婿也。王恕方在告。吏部侍郎周经言:“非面承旨,又无御札,不敢奉诏。”复舆恕上疏曰:“天下之官,以待天下之士。勿私贵戚,妨公议。”不纳。(《王恕传》。 )
十一年,定通政司五月至七月,日引奏五事;余月,日七事。(《大政记》。 )
嘉靖中,赵文华与严嵩结为父子。嵩念“己过恶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为计。”故以文华任通政使。(《严嵩传》。 )○大理寺(元大理寺,职掌不同。 )
吴元年七月辛丑,置大理司卿。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寻亦革。十四年十一月己亥?复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是年,命李仕鲁为大理寺卿。十九年,罢审刑司。二十二年,复卿秩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二十九年十片,罢大理寺,尽移案牍於後湖。建文初,复置。改寺为司,卿为大理卿,左右寺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设官,复如洪武时。(《职官志》。 )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壬午,升大理寺丞周志清为卿,上谕之曰:“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後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昭代典则》。 )
永乐元年十月己酉,大理寺卿薛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狱,凡死罪百余人。请分遣御史临决。”上从之。(《世法录》。 )
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卿,吕升为少卿,仰瞻为丞,而谦又荐严本为寺正。帝方矜慎刑狱,谦等亦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时断狱者多以“知情故纵”及“大不敬”论罪。本争之口:“律自叛逆敷条外,无‘故纵’之文。即‘不敬’,情有轻重,岂可概入重比?”谦韪之,悉为驳正。(《虞谦传》。 )
吏部尚书蹇义疏:“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核: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剥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
凡评允人犯,奉有钦依,单本具题,曰“单题”。其死罪,京详、外详俱五起一题,曰“类题”。系日审者,寺正具稿;系外详者,寺副而下寺员五日一具稿;呈堂裁定。
正统六年,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所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後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已上《梦余录》。 )
八年,王振问杨士奇:“吾乡谁可为京卿者?”士奇以薛对,召为大理寺少卿。碹至,士奇使谒振。曰:“拜爵公朝,谢恩私室,吾不为也。”(《薛传》。 )
十一年,评事孙镛上言:“重囚称冤,未及详谳,原鞫者虑其反覆,或棰死狱中。乞敕审刑官,徙置他狱。”法司议:“徙狱非制。”不从。
景泰六年,大理寺卿向敬言:“鞫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