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都御史詹徽以其希旨要誉,请罪之。上曰:“御史能恤民隐,达下情,何罪也?”即命赈贷,蠲其税。(《明纪》。 )
永乐元年二月,遗御史分巡天下。自是遂为定制。(《三编》。 )
御史周新巡按福建,奏请:“都司卫所不得陵府州县。府、卫官相见钧礼。”武人为之戢。(《周新传》。 )
仁宗即位,遣御史汤氵荧等十四人分巡天下,考察官吏,谕曰:“国以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比年牧守官不体朝廷恤民之意,侵削扰害,民不聊生。今分行考察,然人才器不同,当明白具实以闻,毋惑於小人,毋屈於势要,毋私於亲故。询之於众,断之以公,可也。又:御史,朕之耳目,勉副朕心,必先自治,乃可治人。若弃廉耻违礼法,朕亦不贷。”(《三编》。 )
宣德六年,御史王来出按苏、松、常、镇四府,命偕巡抚周忱考察官吏,敕有“请自上裁”语。来言:“贼民吏,去之唯恐不速。必请而後行,民困多矣。”帝为改敕赐之。中官陈武以太后命使江南,横甚。来数抑之。武还,诉於帝。帝问都御史顾佐:“巡按谁也?”佐以来对。帝叹息称其贤,曰:“识之。”(《王来传》。 )
正统时,御史韩雍巡按江西,黜贪墨吏五十七人。(《韩雍传》。 )
景泰元年,差侍郎一员清理淮、浙盐法,取回御史。三年,又令差御史一员,於淮、浙巡盐。旧制:遣御史二员於长芦、两淮巡盐,又遗御史分巡南北河道,有司供费不给。至是,给事中李瓒以为言,辽罢巡河御史,令巡盐御史兼之。
三年,罢两淮、长芦巡盐河道,命巡按官兼理。(已上《梦余录》。 )
天顺时,御史李纲历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赃吏至四百余人。时目为“铁御史”。(《李纲传》。 )河东盐池,旧止以巡按御史兼视。成化九年,始专设巡盐御史。
成化十年,定:巡按公差御史回京之日,本院堂上官仍依旧例查勘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照旧管事。若有不称,奏请罢黜。(已上《梦余录》。 )
嘉靖六年八月,敕:“今後巡按御史满日,务要严加访察。果无赃私过犯,推诿避事等项实迹,取具该道结勘明白,方许回道管事。若有不职事迹,不许朦胧具奏,照例奏请罢黜。’(《明臣奏议》。 )
九年正月,都御史汪钅宏条巡按十二事。(《明政统宗》。 )
十二年,编修王相疏:“御史出巡,事完回京,各具行过事迹复命,仍备呈都察院,考核出巡有无赃犯及乖违等项,委无违碍,方许奏准照旧管事。但御史出巡,责任甚多;今考察之例,止言赃犯乖违,未曾明具条件,使御史无所据守。臣等议得:今後御史出巡回京考察,除犯该赃犯据有实迹,照例奏请提问外,今将关系职守之大者六事,定为出巡规格。凡御史有差,备载扎付之内,令一一遵照条款,考其修否,以别勤惰。一、除革奸弊,一、伸冤理枉,一、扬清激浊,一、勘合公文急须勘报,一、要清净简约,一、要与巡抚和协共济。已上各条,如有不遵,臣等访察得实,回道之日,奏请分别降罚。”疏入,允行。(《明臣奏议》。 )
都御史汪钅宏锚劾出差御史王宣、陈大器九人,先後保荐官属,大计之日,多以贪醋不谨败,宜连坐。请敕吏部,视其多寡而议罚焉。部覆:“巡按御史滥举四人以上者,革职闲住;二人以上者,降一级调外任;一人者,罚俸半年。”从之。
万历二年十一月,谕:“御史差满考察,先朝事例甚严。近来通不遵守,一概准其回道,岂今皆称职无过?及遇京官考察时,又有纷纷议论。今後务要申明旧制,有不称者,即参奏改黜,不许回道。”
左都御史孙丕扬言:“御史按巡,必中差始畀按差,必满差始请代差,必挨次始得拟差,宪度森然。近见台规多变,臣谓仍旧贯便。顺天即近,不专賫深,见防择人。广、贵即远,不差初授,以防择地。江、浙即大,不再酌量,以防择差。不中差者,非甚缺人,不按差焉。不岁满者,即甚遐方,不拟代焉。不循次者,非果南北原籍,不易处焉。差鲜躐等,人乏欲速。如此而宪纲严明,於吏治庶有裨益。”(已上《梦余录》。 )
天启二年,曾樱为常州知府,牒南京都察院曰:“他方守令奔命一巡按,独南畿奔命数巡按。请一切戒饬,罢钅句访取赎诸陋习 ”都御史熊明遇为申约束焉。(《曾樱传》。 )
左都御史赵南星言:“按臣差满,通将其所举劾,令河南道发单各道,细加咨访,如考察之例,类送堂上官。必举劾允当真,而後为称职。否则以不职论。”
崇祯元年九月,谕吏部:“今後巡按各差御史,於考选时即加精核。在差事宜,悉依巡访总约申饬举行。回道之日,尔部院严加考察,有不称职,奏请处分。勿得概填称职,以宪纲为相沿之故套。”(已上《梦余录》。 )
四年正月,命都察院严核巡按御史。(《本纪》。 )
十五年四月,谕:“旧制:试御史必先试以小差,果能称职,历事经年,方准实授。近因缺员,一概差往巡方。及至回道,又未见严加考核。殊失慎重风宪之意。今著该院堂上官申明旧制,试御史必须分别去留,不得循资概题按差,以致贻误地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