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者,从重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壹年肆月都察院题准:今后各该御史,除宪纲考语要紧文册,照旧造缴外,其余一切不堪实用文册,通行查革。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Ⅱ:20:1 「凡王府发放事务」一款,同弘Ⅰ:4:2;万Ⅱ:20: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Ⅱ:20:2 「凡王府发放事务」一款,同弘Ⅰ:4:2;嘉Ⅱ:20:l。
按:顺治例删此款。
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Ⅱ:21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笞五十○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Ⅱ:22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Ⅱ:22:1 一、巡抚巡按题奏边方腹里贼盗机密重情,各该经由衙门,严加慎密,毋致泄露。如有透漏传递奸诈之徒,即便擒拏。应奏请者先行拘系,随即奏请追究来历的实明白,比照境内奸细起透消息于外人者律斩,实时奏请处决,枭首示众。其经由衙门官吏不行慎密,以致透漏转递者,参究治罪。
按此款又见胡Ⅴ:42:2。
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Ⅴ:42引「律解附例」亦有此款。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Ⅱ:22: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2: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Ⅱ:22:1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之例。系文职者,革职为民。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2:1;嘉Ⅱ:22:1)文职下有「有赃」二字。近议:此等情本重,不必论赃之有无,今删改如上。然有赃者还尽坐赃论追本法,然后引例。」
顺治律「漏泄军情大事」条移属军政篇。此例亦在军政篇。
顺治例改夷人为外国人,删「管顾」「有犯」四字。

Ⅱ:23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舍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躭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Ⅱ:23:1 一、云贵两广湖广四川土官土人,因争夺地土,争袭官职,彼此仇杀,赴京具奏,转行巡抚等官,督委守巡等官勘处者,务要亲临其地,拘提人犯到官,亲行从公勘理。如属转委官半年之上不结者,巡抚巡按衙门不许另差别官更替。一年之上不定者,将各官住俸,督勘完日,方许差官替回,支俸管事。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律解附例」。
又见明律统宗「附录新例」。
「官文书稽程」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并要限内结绝。若事干外郡官司追会,或踏勘田者,不拘常限。
按:此亦本明制。

Ⅱ:24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Ⅱ:25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