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未完,未经发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宁家随住者,官职虽不承袭,军役亦免解补。其先年长子袭官,次子补军事例不行。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疏附例」「新例补遗」。
一、嘉靖拾壹年玖月兵部题准:今后军职应袭舍人,如果得患残废,原无应袭优给儿男者,许令相应之人,保送借职,待生有应袭儿男,退还职事。或因父祖本身应追钱粮未完,或因缘事日久未结,各该官司上紧追完推问归结,作速保送。若及期不获完绝,事不由己,许其限内具告本管官司,明立文案,即与转达本部,案候事完之日,该管官司查勘无碍,照例起送。仍将稽迟缘由,紧关卷案,并封连人保送前来,本部照勘相同,一体准袭,不拘拾年之外事例。若自已完结之日为始,仍复躭延拾年之外者,虽称有前项事故,亦不准袭。各该卫所遇有官舍袭替,照例查勘无碍,即与保送。如过违贰年以上,故意需索刁难,许本舍赴抚按衙门陈告,照例参问治罪。尽数开报。要见某人年若干岁,某氏所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所生,系以次末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布政司送缴吏兵贰部查照。内除杂职妇女就彼袭替外,其余连人保送赴部袭替。若有紧急军情,已奉调遣,难以擅离,及先人有功,嗣子幼弱,未可远出,镇巡官临时斟酌,奏请定夺。奉有钦命,行令暂且冠带,管束夷民。候地方宁息,年岁长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袭替,给凭回任管事。其它纳谷弊政,一切革去。
一、嘉靖拾壹年拾贰月兵部题准:今后军职有犯该真犯死罪典刑,或饶死永远充军者,子孙照旧不许承袭外。其有止犯前项例该永远充军者,但系洪熙元年以后升职子孙,不许承袭。若系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子孙有犯问发永远充军者,不拘监故发遣,遇革免赃充军。虽无永远字样而革前问永远充军者,除本犯子孙不许承袭,许将有功之人,次房无碍子孙,及备抄原犯招由,保送赴部,于祖职上降壹级承袭。如无次房者,即行停革。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疏附例」「新例补遗」,谓系嘉靖十年十二题准。
一、嘉靖拾伍年拾贰月兵部题准:武职官员有犯问拟充军者,虽遇恩例免军释放,该卫随住,不得复还原职。以后获有斩首军功,一体升赏。仍候身终之日,查无永远字样,方许子孙承袭祖职。若有故违前例,朦胧还职管事者,经管官吏,一并参究治罪。一、嘉靖拾捌年拾贰月,刑部据南京刑部犯人李鳌杀侄谋袭事发题准:今后武职官爵谋杀亲支者,问罪揭黄。虽有族属,永不许承袭。
按:此款又见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谓系嘉靖十八年十二月初四日题准。「明律统宗」亦附有此款。
嘉靖问刑条例
(十二款)
嘉Ⅱ:4:1 「凡军职袭替」一款,同弘Ⅱ:4:4,万Ⅱ:4:l。
嘉Ⅱ:4:2 「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一款,同弘Ⅱ:4:1。
嘉Ⅱ:4:3 「凡保到军职应袭」一款,同弘Ⅱ:4:3;万Ⅱ:4:3。
嘉Ⅱ:4:4 「官军军丁有将」一款,同弘Ⅵ:22:22;万:4:4。
嘉Ⅱ:4:5 一、军职犯死罪典刑,或饶死充军子孙,不准承袭。若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子孙,犯该永远充军者,除本人子孙革袭外,许次房无碍子孙保送,于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其洪熙元年以后有功升职者子孙,有犯不分有无次房,通不准承袭。若犯人遗有该追钱粮,就于得袭之人扣俸还官。
嘉Ⅱ:4:6 一、军职犯该强盗,事发脱逃,自缢身死,除本人子孙不准承袭外,保送次房无碍子孙,于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原卫所食粮差操。
嘉Ⅱ:4:7 一、军职犯知强盗后分赃满贯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于应袭职事上降三级。
嘉Ⅱ:4:8 「凡用财买嘱冒袭」一款,同弘Ⅱ:4:2。
嘉Ⅱ:4:9 一、嘉靖元年七月初一日节该钦奉圣旨:今后如有妄保异姓军职的,不分袭替辈数及初次保勘,一体罢职揭黄。钦此。
嘉Ⅱ:4:10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刼夺雠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按:弘Ⅱ:4:5通事下;有「把事」二字。嘉靖例删此二字。
嘉Ⅱ:4:11 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
按:嘉Ⅱ:4:11此款系据胡Ⅱ:4:6修定。
嘉Ⅱ:4:12 「凡校尉事故」一款,同弘Ⅴ:24:5;万Ⅱ:4:12。
嘉靖三十四年续准问刑条例
(二款)
一、凡用财买嘱,冒袭军职,若系乞养异姓及抱养族属疏远者;或受人财物,将官职卖与袭替者;又用财买嘱本卫所原勘官,首先出与保结,已曾到部袭替者,俱照奉成祖文皇帝钦定,妄告冒袭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其保勘之官将原卫所首先保结官各一员,揭黄罢职。卫所行都司掌印佥书,连名保结者,俱依律末减。若有赃私,并以枉法论。其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常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