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为遵守。
按:大臣专擅选官条,顺治例有条例一款,今录于下: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
Ⅱ:3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 年 月吏部会题。奉圣旨:外戚封爵,古未有,我皇祖亦未有制典。魏定贰国公虽为戚里,实开国佐命,靖难元勋,难泯其功。彭城惠安贰伯亦有军功居半,都着照旧承袭。其余皆以戚里,滥膺重爵,名器既轻,人不知劝。见任的,都当查革。但其中有干先朝恩命,及已封者,姑与终身。子孙不许承袭。钦此。
Ⅱ:4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废。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弘治问刑条例
(五款)
弘Ⅱ:4:1 一、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若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虽称患病事故者,不准袭替,发回原籍为民。其经该官司,查勘明白,过违二年,不与保送,并勒掯财物者,问发带俸差操。(弘118;嘉Ⅱ:4:2)
弘Ⅱ:4:2 一、凡用财买嘱,冒袭军职,不分与者受者,俱照奉太宗皇帝钦定,妄告袭职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事例,问断。仍抄招罪全文,缴送兵部,查照揭黄。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袭替者,经该官吏问罪,照常发落。仍不准其袭替。(弘119;嘉Ⅱ:4:8)
弘Ⅱ:4:3 一、凡保到军职应袭儿男弟侄,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奏告、奸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者,问罪。属军卫者,调边卫差操。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弘120;嘉Ⅱ:4:3;万Ⅱ:4:3)
弘Ⅱ:4:4 一、凡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沮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弘121;嘉Ⅱ:4:1;万Ⅱ:4:1)
弘Ⅱ:4:5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把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刼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弘122)
按:此系成化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刑部题准,见成化条例钞本第六册,及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卷一七五─六页。(「皇明条法事类纂」所引有讹脱错乱,当以成化条例钞本所引为正。)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
胡Ⅱ:4:1 「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一款,同弘Ⅱ:4:l;嘉Ⅱ:4:2。
胡Ⅱ:4:2 「凡用财买嘱冒袭」一款,同弘Ⅱ:4:2;嘉Ⅱ:4:8。
胡Ⅱ:4:3 「凡保到军职应袭」一款,同弘Ⅱ:4:3;嘉Ⅱ:4:3;万Ⅱ:4:3。
胡Ⅱ:4:4 「凡军职袭替」一款,同弘Ⅱ:4:4;嘉Ⅱ:4:l;万Ⅱ:4:l。
胡Ⅱ:4:5 「各处土官袭替」一款,同弘Ⅱ:4:5。
胡Ⅱ:4:6 一、武职有将父见活作死,袭职,照文职事例,调发边卫充军。
嘉靖新例
(九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一、嘉靖元年柒月都察院等衙门议奏准:凡有妄保异姓军职者,不分袭替辈数,及初次保勘,一体罢职揭黄。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疏附例」所附「新例」,谓系嘉靖元年七月一日题准。
一、嘉靖贰年玖月吏部题准:各省土官去处,凡遇应袭土舍,或系父祖过恶,或身自违犯者,着令赴官归结,照依土俗,量与宽处。勘结之后,即便起送布政司,或令亲自赴京袭替,如先年故事。或令其纳谷,代为奏请,如近年所行。若土舍恃其土性,遇有过犯,不行出官,延至拾年上下者,纪过,奏降壹级。拾伍年上下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宗支土舍袭替。如系朋凶济恶宗支,另设流官管理。
一、嘉靖玖年肆月吏部题奉圣旨:这补荫恩例太滥。但该曾受荫病故的,不许再补。着为定例。
一、嘉靖玖年肆月兵部题准:有土官处镇巡官转行土官衙门,除先曾造册已送布政司收贮者,不必另造外,中间事故因循,不曾造报,或已造报,失于详确,行令将见在子孙
一、嘉靖拾年拾贰月兵部议准:今后军职犯该永远充军者,问拟明白,不分监故发遣,虽遇赦宥,子孙照旧不许承袭。其前项永远充军数内,或有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