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出嫁从祖姑者。
69奸亲属妾,强者(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与正德会典同。明律集解附例此款下有「○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十一字,漏未提行。顺治例则将此十一字移于第63款「诈为制书」前)。
70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71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者。
72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73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74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75狱卒以金刅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1.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蒙胧擅将出外者。
2.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3.盗内府财物者。
4.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绞罪

1.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2.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3.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4.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5.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6.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7.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改此款为真犯绞罪监候)。
按: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记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杂犯死罪,均止于此。明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亦止于此。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则此下更有「边远充军」、「充军」等罪名,为顺治例所本。「边远充军」下,陈省刊本有小字注云:「续类抄者」,则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明矣。万历会典卷一七五仅录嘉靖二十九年及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所定充军条目。

   边远充军

1.官员乞养子诈冒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顺治例官下有司字)知而听行者。
2.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3.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
4.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5.从车驾行而逃者。
6.内使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7.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8.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
9.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10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
11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12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13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14军人关给重器私卖者。
15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16军官军人听从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17从征守御官军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再犯。
18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19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20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总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顺治例无宝钞二字)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

   充军

1.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2.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3.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4.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5.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闻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6.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7.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8.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9.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10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11军官私卖军器者。
12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