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盗作窃)。
26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杀人」二字,为另一节。「致命者」下有「率领家人随行打夺,家人亦曾伤人者」十五字,为顺治例所本。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
27窃盗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同下有「军人为盗三犯」六字)。
28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29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30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31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33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34鬪殴杀人者。余条以鬪殴论者,依此。
35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40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42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44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45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46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47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49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50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51夫殴妻至死者。
52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5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54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55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56妻殴卑属至死者。
57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59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60奴婢骂家长者。
61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62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63诈伪(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64诈伪(大明律疏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顺治例改「五府」为「衙门」)。
65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66私铸铜钱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者」下有「匠人罪同」四字。)
67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大明律附例无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九字)。
68奸从祖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