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后「会定见行律条」。此本书坊所编,未经朝廷钦定,故其次序凌乱,而文句亦欠妥贴。后此明人,各凭喜爱,以意去取,故所刊律例卷末所附「比附律条」,条数遂多寡不一。然以其出于一源,故其条款次序仍大体多同也。
此模拟附律条,万历时已明令「悉行停寝」,而清顺治律顾存之以供参考,其后复斟酌删并为律例正条,此可证此类「比附律条」,在删并前,亦有其存在之必要。明律系明太祖所定,明人不能擅更,故另制「条例」以辅律。比附律条断狱,本需奏闻取旨,本不可为例,然既有人编辑,则亦可供参考,而不另行制定条例,此其所以在成化时遭禁而其后仍附律而行也。
王恕所见大明律书坊刊本,末附「会定见行律」一百八条,该刊本已于宪宗时焚毁。后来律书刊本所附「比附律条」,均未言其来源所自,故清季律学名家论及明代「比附律条」,即不免讹误。清光绪时刑部尚书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五十二按语云:
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据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增删,祇存三十条。其言明代律例有比附律六十余条,即误以顺治律比附律条数为嘉靖时「比附律条」数。其言「嘉靖年间奏准纂入」,亦与史实不符也。
律学非清代显学。明史刑法志记明代刑律事,极多讹误。其记王恕奏请废会定见行律条事云:
成化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言: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所起。如兵律加支廪给、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流传四方,有误官守。乞追板焚毁。令即焚之,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
史志即未明言此百八条系比附律。「以故论」亦应改为「以故失论」。
日本仁井田升氏着「中国法制史研究」一书。其书「刑法」第六章「论中国法律之类推解释」,引据博洽,颇多新义。惟其书谓:王恕奏请废会定见行律条百八十条,仍系依据「皇明条法事类纂」误文为说。仁井田氏未参考宪宗实录,未会合现存明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以复王恕所见本之旧,并用以改正「皇明条法事类纂」之误字。本文所论或可以补仁井田氏该书之未备矣。
明代律例刊本及明代类书刊本所附「比附律条」,今辑校附刊于后。

比附律条
据嘉靖二十三年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例附解」过录,以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及清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校勘。
明万历至崇祯刊行之类书,「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万宝全书」,所载比附律条,今亦据以校勘。为免繁冗,仅略举其异文。「比附律条」,「致君奇术」、「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误作「比附杂犯罪律」;「龙头律法」误作「比附杂犯」;万宝全书误作「钦颁问刑律」。
1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汪本第十三款)(龙头律法第二款)发卖,「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作屠宰。猪羊肉,「致君奇术」、「明律正宗」、「刑台法律」作猪牛肉。「龙头律法」作猪牛,无肉字。「插和」、龙头律法、明律正宗、刑台法律无插字。
2扯破宝钞,比依弃毁制书律斩。(汪十一)(龙一)顺治律「比附律条」无此款。
3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汪六十二)(龙三)顺治律无「杖一百,徒三年」六字。致君奇术、一王令典、刑台法律「比」误「皆」。龙头律法「年」下衍「处决」二字。
4奸亲女,比依奸子孙之妇,又比依奸兄弟之女者律斩,决不待时。律无该载,合依比附律条斩。(汪六十五)(龙四)此条,汪本作:「奸亲女,比依奸子孙之妇,兄弟之女,斩」。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一王令典、刑台法律、脱「亲」字。「龙头律法」、「万宝全书」「斩」作「绞」,无「律无该载,合依比附律条斩」十一字。「折狱指南」「兄弟之女」作「兄弟之妇」,「斩」作「绞」。
5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汪十)(龙六)
6奸妻之母姨,比依凡奸论。(汪六十三)(龙七)
7义男奸义母,比依雇工人奸家长妻律斩。(汪六十九)(龙九)汪本及致君奇术、明律正宗,折狱指南、一王令典「斩」作「绞」。万书萃宝、五车拔锦、万用正宗、万卷星罗、学海羣玉,「义男」下有「嗣男」二字。龙头律法此款在「奸义男妇」款后。
8奸乞养男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男与妇断还本宗,但强者斩。(汪六十四)(龙十)奸乞养男妇,汪本、致君奇术、明律正宗、一王令典无「奸」字。汪本、致君奇术、龙头律法、明律正宗、「男妇」下有「果系通奸」四字。「断还本宗」,汪本断作归。此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