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发。
嘉Ⅶ:10:2 「河南地方盗决」一款,同弘Ⅶ:10: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Ⅶ:10:1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Ⅶ:10:2 一、河南等处地方一款,同弘Ⅶ:10:1;嘉Ⅶ:10:2;惟「河防」,万历例改作「堤防」。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Ⅶ:11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Ⅶ:11:1 「运河一带,用强包揽」一款,同弘Ⅶ:10:2。
胡Ⅶ:11:2 一、用强包揽守口涝浅铺夫二名以上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余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若止强揽一名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Ⅶ:11:1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此款较弘Ⅶ:10:2,仅增「捞浅铺夫三名之上」八字,盖据胡Ⅶ:11:2修定。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11:1 「凡运河一带」一款,同嘉Ⅶ:11:1。惟「运河一带」万历例运上有「凡」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Ⅶ:12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Ⅶ:12:1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4;嘉Ⅶ:12:1;万Ⅶ:12:1)
按:顺治例改大明门为大清门。
弘Ⅶ:12:2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5;嘉Ⅶ:12:2;万Ⅵ:12:2)
按:顺治例删此款。

胡Ⅶ:12:1 2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Ⅶ:12:1 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Ⅶ:12:1 2 万历问荆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问刑条例
(一款,致君奇术)
一、京城内外,民间私放流星火炮等物,光射禁城,声彻御在所者,枷号一个月。有职役者,问革为民。
按:此非「万历问刑条例」文。
Ⅶ:13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13:1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加载,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余俱问发为民。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明代律例汇编卷末附录 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
汉书刑法志云:
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唐律「断罪无正条」云: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宋刑统卷三十断狱律引长兴二年敕节文:
律格及后敕内,并无正条,即比附定刑。
此即为明律断罪无正条,可「引律比附」本。
明律「断罪无正条」该条全文云: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讲解」引「解颐」云:
以物相并曰比,依凭为则曰附。……如奴婢诽谤家长,律无正条,合比依凡子孙骂祖父母父母者绞。又如奴婢放火烧主(健按:主下脱「房屋」二字)亦无正条,比附凡奴婢骂家长者绞。……如父亡,母却嫁人,身殁合葬后家,其前子盗母尸回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