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Ⅵ:169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弘Ⅵ:169:1 一、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弘278;嘉Ⅵ:159:2)。
嘉靖新例
(四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年拾月贰拾日该浙江道试监察御史陈题准:今后处决重囚,务在未刻以前毕事。
一、嘉靖柒年月刑部题准:今后该科三覆奏之外,许囚家属,于临决前壹日,即诉鼓状,科官薄暮封进。就将所诉囚事犯相连同起听决之囚,姓名开注明白,次日朝毕,皇上清心伏念一二时,将应决应留囚数姓名,午前传旨早出,午后不须重复奏请,即便行刑,庶得白日示众,兼免黑夜他虞。
一、嘉靖拾年捌月都察院题准:大辟之科,必于霜降之后,所以象其肃杀之威。至于冬至,阳气始生,断狱非时。以后遵照霜降行刑。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谓巡按四川监察御史戴金题,都察院议覆奏准。
一、嘉靖拾叁年肆月刑部题准:法司监候例该枭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奉有旨处决,俱照例枭首外,其余时月,并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节等节及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具本奏知。
按:死囚覆奏待报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臣民有罪当死,三覆五奏,毋辄行刑。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按:死刑三覆五奏,系洪武三年定,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二十八第二十九页引明会典。
禁刑日,据明会典,系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与清制不同。
据大明律例,禁刑日期复有,正五九月,闰月,上下弦日,二十四气,雨未霁,天未明,大祭享日。
王肯堂笺释亦云然。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引「管见」云:嘉靖四十五年题准:「闰月不禁」。
Ⅵ:170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伍年捌月奉圣旨:问理词讼,系是重事。必须分辩曲直,从公处断,使人无冤。为官的,亦都要遵守国法,保惜名节。近年在京在外问理衙门官员,往往任意偏断,不肯审察事情。或循情受贿,不畏法度,以曲作直,以是为非,致令衔冤负屈之人怀揣词状,擅入禁中,伸诉苦情,致有自缢身死者,其情良可眷悯。法司便申明律例,戒谕所属,通行与内外各该衙门知道:今后再有断狱欠明,以致各犯伸冤理枉的,若所愬得实,原问官从重究治。其有为人嘱托的,问刑官不许听从,就将嘱事官,指实参奏究问。如容情不奏,听两京科道官纠劾。若科道官有嘱托,及有知嘱托,容隐不劾,一体治罪不饶。缉事衙门也还要密切访察,奏来处置。但不许挟私诬陷。钦此。
Ⅵ:171 吏典代写招章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九 工律一 营造
Ⅶ:1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Ⅶ:2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为罪。

Ⅶ:3 造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