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Ⅵ:91:2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一款,同嘉Ⅵ:91: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92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Ⅵ:93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Ⅵ:94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琼森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元年叁月节奉圣旨:近日以来,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或造金银宝石首饰绦环提系等物,指称打点,馈送,营求干办私事。你东厂及锦衣卫缉事衙门五城巡视御史,务要用心密切访察,具实参奏,拏送法司问罪毕,用壹百伍拾斤大枷,枷号壹个月,满日,押发烟瘴地面充军。钦此。
一、嘉靖元年兵部奏(奉)圣旨:将领往往图利害人,夤缘干进。京师有等豪滑之徒,又专与交通请托,污玷大臣。你部里,便行与抚按官着实严加访察,指实劾奏。东厂锦衣卫还多方查访。有犯的,拏送法司追问。将官调云贵两广地方安置。打点的,发边卫充军。钦此。
Ⅵ:95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会典作翫)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货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95:1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弘242;嘉Ⅵ:95:1;万Ⅵ:95:1)
弘Ⅵ:95:2 一、光禄寺买办一应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圣旨:奸顽之徒,称是报头等项名色,在街强赊,作弊害人的,拏来枷号三个月,满日还从重发落。钦此。(弘159)
按:嘉Ⅵ:7:1及万Ⅲ:82:l「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95:1 「文武职官索取土官」一款,同弘Ⅵ:95:1;嘉Ⅵ:95:1;万Ⅵ:95:1。
胡Ⅵ:95:2 一、巡抚巡按官如遇侯伯等官出使,务要密切体访。如有诈骗王府财物,索要军卫有司驿递银两,及多用车辆船只人夫马匹,扰害地方者,径自指名参奏,治以重罪。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例附解」所载「律解附例」。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七年正月吏部题奉钦依:吏役顶头银两,积弊有年。今后有犯的,旧吏送问,黜退为民。新吏依听出钱,一体革役。本管掌印官,容情故纵,缉访得出,或被人告发,就作罢软黜退。在外衙门,通行抚按官,照例禁治。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附于「官吏受财」条后。陈省刊本「大明律例」称此款为「嘉靖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Ⅵ:95:1 「文武职官索取」一款,同弘Ⅵ:95:1。
嘉Ⅵ:95:2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入己,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改调烟瘴地面卫所,带俸差操。
嘉Ⅵ:95:3 一、云南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