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Ⅲ:2:1 「军户子孙畏惧军役」一款,同弘Ⅲ:2:1;嘉Ⅲ:2:1;万Ⅲ:2:1。
胡Ⅲ:2:2 一、书手将贫难逃绝人户编作正管里甲;殷实大户编作畸零,作弊者,俱照依飞诡粮税事例,书手问发边卫充军,官吏从重治罪。
按:「作弊者」下,尊经阁藏集解刊本作空白。今据蓬左文库本补。
新例补遗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十七年十一月钦奉诏书: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包陪。着抚按衙门,幷管粮等官,明白榜谕,今一后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
按:嘉Ⅲ:2:2即据此诏修定。万历王藻刊本「大明律例」本条亦附此诏。据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所引「皇明诏制」,知此诏系十一月十一日颁。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Ⅲ:2:1 「军民子孙畏惧军役」一款,同弘Ⅲ:2:1;万Ⅲ:2:1。
嘉Ⅲ:2:2 一、各处卫所,幷护卫仪卫司官军舍余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俱问罪。其田入官。(万Ⅲ:2:2)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Ⅲ:2:1 「军户子孙畏惧军役」一款,同弘Ⅲ:2:1;嘉Ⅲ:2:1。
万Ⅲ:2:2 「各处卫所」一款。同嘉Ⅲ:2:1。
问刑条例
(一款,大明律例致君奇术)
一、故军户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送翰林院考试,如有成効,照例开豁军伍。若无成効,仍发充军。
按:此款亦见「一王令典」「昭代王章」「人户以籍为定」条。
Ⅲ:3 私剏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3:1 一、僧道,府不得过四十名,州不得过三十名,县不得过二十名。若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弘108)
弘Ⅲ:3:2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者,发边卫充军(弘109)
按:嘉Ⅲ:3:3;万Ⅲ:3:3「冒作」作冒诈,盖后来所改。胡Ⅲ:3:2与弘治例同。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内二款同弘治例)
胡Ⅲ:3:3 一、天下寺观庵院祠庙,除旧额外,不许一应人等私自创建,故以金碧,违者依律治罪。其僧道工匠人等,如日铸造雕刻神神镀金贴金供养货卖者,比照依律问拟,仍将创造房屋焚毁,幷地基神像等项入官,公用(同?)烧毁。
按:此款尊经阁本作空白,今据蓬左文库本补。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僧道旧寺之亲故等遗存原造奉佛像三尊,去别寺院时(侍)奉,此(比?)依不应,从重,杖八十。
按:此为「比附律条」,参「汇编」卷末附录。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拾年闰陆月礼部题准,照近依奉勑谕事理,僧道除正额,府不过肆拾名,州过不叁拾名,县不过贰拾名外,其余有度牒者,化正还俗。无度牒者,查革为民当差。
嘉靖问刑条例
(三款)
嘉Ⅲ:3:1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万Ⅲ:3:1)
嘉Ⅲ:3:2 一、凡僧道虽未给度牒,有犯别项罪名,悉照僧道律例,从重科断。问该还俗者,查发各该军卫有司,收入籍册,各从本色当差,取具收管,附该卷查考。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各罢职还俗。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例致君奇术」。「致君奇术」他条所附条例为万历问刑条例。此条所附竟为嘉靖问刑条例,此其疏失。
嘉Ⅲ:3:3 「凡汉人出家」一款,同弘Ⅲ:3:2;万Ⅲ:3:3,惟冒诈,弘治例作冒作。
万历问刑条例
(三款)
万Ⅲ:3:1 「凡僧道擅收徒弟」一款,同嘉Ⅲ:3:1。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3:2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嘉Ⅲ:3:2)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似太重,今改。」顺治例与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