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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元年十月十四日,诏:「应扬州城下役夫内,有死于矢石者,人给绢三疋,仍复其家三年,长吏倍加安抚。尸骼暴露者,仍令使臣收瘗。」《大典》一万四千九百九。又一万九千二百三十三此小注据天头批注移入。后彷此。。
干德三年五月六日,诏:「诸军校疾殁者,比各赐物,有绝嗣及孤幼不能申请者,自今命内臣就家赐之。」同上。
真宗咸平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宰臣吕蒙正言:「近臣期功之丧,所给赙赠乞令寝罢。」不许。同上。
景德四年九月十一日景德四年:原无,据本卷第三○页补。,翰林学士晁迥等言:「奉 与龙图阁待制戚纶议定鸿胪寺赙赠条件。今请应职官丧亡赐赙赠,五品以上,内侍省于学士院请诏书,差官押赐;

六品已下,差官传宣押赐。臣僚薨亡,如无恩旨 葬及五服内亲丧及迁葬合有赙赠者,下鸿胪寺检会体例,牒报内侍省取旨。」从之。《大典》一万四千九百九。
十一月三日,诏:「自今将帅偏裨当得赙赠者,令枢密院即日下入内内侍省给赐。」先是, 臣赙物皆鸿胪寺定例以闻,至有已襄事而未赐者,其军校赙物亦有所差降,故令促之而复其往例。
二十二日,诏:「应管军及内职军员,如戍边亡殁,合赐赙赠者,并委入内内侍省取旨支赐,更不下鸿胪寺。」同上。
二十九日,入内内侍省言:「今后支赐赙赠,未委依近诏内侍省差官押赐,为复依旧当省差使宣赐。」诏晁迥等覆加详定。迥等上言:「近翰林学士李宗谔妹亡,入内内侍省虽引景德元年翰林学士宋白弟亡例为言,终以无正例不行。今请应五服内亲丧亡而无正例者,委鸿胪寺移牒礼院,比类服纪远近奏取旨;其无例及在外亡殁者,更申中书门下。昨定五品以上诏书押赐,六品以下传宣押赐,今请除五品以上官正身丧亡即降诏书,自余亲丧亦止传宣。仍并委入内内侍省施行。」从之。仍诏会同鸿胪寺、太常礼院,俱不得过二百。
大中祥符九年十二月五日,入内内侍省言:「得鸿胪寺牒,取索景德四年十一月以后赙赠则例。伏缘当省每有赐赉,即旋取旨,今如尽以为例,授之有司,窃虑非便。望下本寺,如合有给赐者,止具官位报当省取裁。」从之。《大典》一万四千九百九。又一万九千二百三十三。
仁宗庆历二年七月九日,诏:「自今阵亡军校无子孙者,赐其家

钱:指挥使七万,副指挥使六万,军使、都头、副兵马使、副都头五万。」同上。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四月二十七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一万九千一百三十三作『二十六日』。」,枢密院言:「诸司使副至内殿崇班外任,与在路身亡及诸司使副父母亡,合该孝赠,自来札下入内内侍省差使臣取索宣赐。缘逐官未到京,或外处居住者,支赐未得。今后请依孝赠则例,在京亡者入内内侍省宣赐,余下本任见在处支赐。」从之。同上。
熙宁元年五月二日,诏致仕大将军已上身亡支赐孝赠,将军更不支赐。
四年二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臣僚有亲戚之丧,除二府外合给式假者,听依条在假,申御史台,令御史台奏知。仍勘会合支孝赠施行。」从之。
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颁新式:诸一丧两人以上各该支赐孝赠,只就数多者给;官与职各该赙赠者,从多给;差遣权并同权发遣,并与正同。时暂权者不赐。诸两府、使相、宣徽使并前任宰臣,问疾或浇奠已赐,不愿 葬者,并宗室不经浇奠支赐,虽不系 葬,并支赙赠。余但经问疾或浇奠支赐或 葬者,更不支赙赠。前两府如浇奠只支赙赠,仍加绢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面各一十。诸支赐孝赠,在京羊每口支钱一贯,以折第二等绢充,每疋折钱一贯三百文,余支本色。茶、酒、香、烛依式内色额,银版锭、杂白绢折第二等布,川路白熟堪好米、上色白 ,每石折支次色小麦五,龙脑以次色第一等充。在外米支白 米,面每石支小麦五,如无本色,以本处合支色额充。酒支细色。余依价钱。绢每疋一贯三百文,布每疋九百文,羊每口一贯三百文,

龙脑每斤七十六贯,香每斤四百,秉烛每条四百文,常料烛每条一百五十文,茶每斤五百文。诸文臣卿监以上,武臣原系诸司使以上,分司、致仕身亡者,其赙赠并依见任官三分中给二,限百日内经所在官司投状,召命官保关申,限外不给。待制、观察使以上更不召保。
元丰二年四月七日,诏:「昨安南从军士卒因病寄留后不知存亡者,除籍给赙。」从广西经略司请也。《大典》一万四千九百九。又一万九千二百三十三。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诏:「鄜延路没于王事、有家属见今在本路欲归乡者,给赙外,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钱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使、殿侍三十千。其余比类支给。」同上。
哲宗元佑四年七月十二日,诏:「内外文武官及宗室、内侍官应支赐赙赠,绢、布、米、麦、钱、羊并四分减一。应官员丁忧亡殁、令式无赙赠者,不得引旧例陈乞,所属亦不得奏请。」从户部之请也。
亡殁,仰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