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正事。
三月二十一日,诏:「宗室并依行第连名,不得单名;并须连『士』字、『之』字之类。其见不连名者,限十日改正。」
政和元年三月八日,诏:宗室知通、兵职官、令丞不得同任一州,余官州不得过三员,县不得过二员。
二年五月十五日,诏:「比闻孤遗宗子应给钱米,一有愆违,终身遂无所给,深虑遗(法)[乏],不能自存。当限以岁月,使之自新。自今若犯取人财物、故欧伤人杖以下罪,情理重者住给一年,轻者半年。或私罪徒以上罪若赃罪二年,如不再犯,仍旧支给;有再犯者,大宗正司量轻重再展年限。」
六月十九日,诏:今后宗室承直郎

以下,罢任不住请受。
二十三日,诏:「宗室袒免已下亲,男女生、亡,外任限三日申所属州县,州县限三日申大宗正司,在京限三日报本祖下袭封宗室注籍存存:疑有脱误。。」大宗正司请也。
二十八日,诏:「节度使仲挽特依仲糜例,人从并同外官额定人数差取。如遇疾病在假,缓急事故,许依元丰令乘暖轿出入。余人不得援例。」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宗正寺言:「本寺训撰宗室名,『之』字子皆从『公』字,『子』字子从『伯』字,『不』字子从『善』字。自来未有『公』字、『伯』字、『善』字之子许连名指挥,今欲乞依『公』字等例,许撰连名。所贵有以分别宗族昭穆。」从之。
闰四月二日,诏:「宗室同安郡王仲仆薨,陈乞男三人见系副率,转将军;女二人转郡主,仍依出适人例支给请俸等;妻张氏依故仲绾妻王氏例破俸给;余恩例并依故仲损遗表恩泽体例已得指挥。其仲仆父宗愈为系英祖同母弟,所乞先次行出,余人不得援例。」
二十二日,诏:「宗室诸王已追封大国者,其世袭子孙尚仍旧国,甚未称正名之〔义〕。如鲁王改封商王,其子尚袭鲁国之类。其令大宗正司改正。」二十四日,制以皇伯宁远军节度使、鲁国公仲先改封商国公。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览宗籍,濮王子皆英宗昆仲之列,并已沦亡,而未封王爵者尚众。念祖追往,恻然兴怀。故宗谊等八人可追封王爵。上以慰祖考在天之灵,下以昭隆亲报本之意。」于是追封宗谊

为祁王,宗咏为莱王,宗师为温王,宗辅为楚王楚王:原作「樊王」,据《宋史》卷二一《徽宗纪》改。,宗博为萧王,宗沔为霍王,宗荩为建王,宗胜为袁王。
四月一日,上御崇政殿,按宗子习大乐,赐奖谕曰:「敕仲爰等:先王本人之情性,礼乐出乎法度。后世乐坏不作,而败礼者莫之能禁。比诏有司颁乐宗学,其从也深,其入也易,而能改其所习,忘其贵骄,服我教养,以克有成,朕不愧于古矣。故兹亲札,其体至怀。」
九日,手诏:「宗室乐成,昨日庭按。登歌击拊,八音克谐,朕甚嘉之。因阅名籍,无禄者百有余人,恻然兴孍。应昨日按试,有官者可并转一官,正任大将军及遥郡以上回授有服亲;无官者可并与承信郎。仰宗正司申中书省施行。」
七月四日,诏:「应见今环卫遥郡正任以上官,因子孙迎侍在任人,候任满日更不许迎侍之官。」
十三日,诏承节郎、添差监秀州在城都酒务赵宥之许令入学,考选、校定、升补之类依国子监生条令施行。以宥之言,系不厘务,即无职事,已依见任宫观岳庙差遣及得替待阙人条法,愿入州学听读,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自今应宗室无父,宗妇无夫若舅亡殁,仰大宗正司管勾葬事。如有居丧非理争讼,挟长取财物等,及一切违犯,并许纠劾以闻。其所差官吏敢有搔扰乞取,收受馈遗者,并以违制论。所有官给孝赠,限一月内赐。非袒免以下无官人遭期以上丧,于法不应给孝赠,约度所用,每位许共借

助钱一百贯,仍于所破钱米内逐月克纳。应有该载未尽事,仰大宗正司条析以闻。」
五年六月十六日,诏:宗庭按雅乐所得各转一官恩例,内宗室仲轩、仲车工车工系大将军止法,合行回授,特许与亲侄士仅;士称合转小将军,亦系止法,特令转行。余人不许援例。」
六年三月七日,臣寮言:乞宗室不注沿边差遣。从之。
十日,诏:宗子犯罪锁闭者,并释之,令尊长钤束,许以自新。
十三日,吏部奏:「臣寮上言:『自来宗室惟大小使臣不许注授沿边,至于文臣,即无条法。欲望特降睿旨,今后宗室不注沿边差遣,并依宗室女夫已得圣旨施行。』奉御笔依,见任人对移近里一般差遣。其被对人本部不见得本路本州岛有无合避亲嫌,并合对移宗室填替等违碍因依,若伺候会问,窃恐迟延。本部今相度,欲应有违碍人,且依今来御笔指挥对移。如愿放罢,与不依名次路分在外指射差遣恩例,别授差遣。」从之。
本司令文,诸事有条令及无违碍,非本司理断不当而不由本司者,尚有法禁,况事无条例者乎 欲望降旨,今后宗室以无条例事进状,及直经朝廷或他司陈论,敢有隔越者,乞增立禁止。」诏宗正司立法。 七年三月二日,臣僚言:「比来宗室宗妇往往侥幸陈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