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胄之散失,莫知其数,禠官窜责,尚为轻典,遽尔收叙,人言谓何」,于是止叙防御使。
二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奸猾之吏,舞文弄法,百姓畏之,甚于监司、守令。其有罪恶贯盈、人所共愤、偶罹宪网、不可逃罪者,则又有贿赂饰词以求叙雪。县之罢者

诉于州,州之罢者诉于监司,监司之罢者诉于刑部,获叙雪者十常七八,既斥复来,愈无忌惮。乞自今凡胥吏已经断勒或尝犯枉法赃并不许诉雪,官司亦不得为受理。如违,许人陈告,估籍家赀,重寘典宪,庶使奸猾敛迹。」从之。
三年闰七月十七日,诏降授郢州防御使、荆湖北路马步军总管、荆南驻札姚仲复宜州观察使。
十一月大礼赦:「应合叙用人并理当三期。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居住人,并见拘管、编管、羁管、居住臣僚家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圣)[取]旨移放。内合理赦数人与理为一赦。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逐旋(问)[开]具申尚书省。仍限一季,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内九年减去「其应合检举叙复人,仰刑部逐旋具申尚书省,仍限一季,如稽违漏落,委御史台弹劾」。
同日赦:「勘会命(妇)[官]犯罪编管、羁管、拘管人,缘未有立定移放条法,可自赦到日与依诸色人例移放。」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北制。内增入「命官编管遇赦合移放人,州军分明开说到本处有无过犯保奏施行,如或漏落,当议行遣」;内减去「缘未有立定移放条法」。
二十五日,诏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陈诚之复端明殿学士,依旧宫祠。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追官勒停人、前左朝奉大夫、建昌军居住王佐可令自便。至六

年十一月,始叙元官,与牵复本等一资序。
四年正月四日,诏责授靖州团练副使、南安军安置邵宏渊可令自便宏;原作「洪」,据下述及《宋史》卷三三《孝宗纪》一改。。以宰臣蒋芾言:「宏渊老将,虽符离失律,而真州之功可录。」故有是命。
三月十四日,诏左中大夫、充秘阁修撰、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刘章,左朝议大夫、集英殿修撰致仕黄中,并复敷文阁(侍)[待]制。
十七日,诏降授楚州团练使、提举台州崇道观士穆与叙复和州防御使。
八月十日,诏叙容州防御使、浙东总管、绍兴府驻札李显忠复随州观察使。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责授团练副使宋贶与复右朝奉大夫「团练」上似脱一州名。。至七年八月,复右太中大夫、集贤殿修撰。九年五月,复右正议大夫。
十月二日,诏降授果州团练使、池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王琪与叙复郢州防御使,军职如故。有旨:「王琪再董戎行,治军有律。」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一日,诏前右承议郎、郴州编管尹机与复右宣教郎。先是,有旨复机元官,臣僚论其「奸猾巧佞,其来有素,符离之役,虽主将贪鄙,实机为之,如诛首谋,死有余责,岂宜一旦递复元秩」,故有是命。
二十日,诏降授安德军承宣使成闵可复庆远军节度使,差充镇江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
六年十一月六日大礼赦:「应内外文武臣偶因臣僚一时论列及监司、守倅按发,见在责籍,未经牵复、移放人,窃虑有司失于检举,理合矜恤。可令吏、刑部同大理寺限一月,将前项人开具职位、姓名、元犯因依申朝廷,当议参酌,取旨施行。」九年

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同日赦:「勘会命官犯罪遇赦并编配、安置人在道遇赦,有故住滞未至贬所,与引赦移放。」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同此制。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张津等言:「命官因罪编置,每遇大赦合量移一分,自本贯州郡至贬所,计地里为分数。内有本贯江北人,绍兴五年降旨,并自元勘结州郡至贬所(细)[纽]计地里。缘其间虽系江北户贯,而犯罪事发 在岭外者,自来贬谪亦在岭南,若自编配州郡再移元勘所,则是该恩之后复令深入瘴烟之地,与不沾恩霈无异。乞将本贯江北合量移人,止以临安府至贬所地里分数,次第量移,庶几不至虚被恩宥。」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左朝奉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郑仲熊,左朝奉大夫致仕汪勃,左朝奉郎致仕巫伋,并复龙图阁学士,内汪勃、巫伋仍依旧致仕。并以该赦检举故也。
九年七月十六日,诏复蕲州防御使、御前武锋军都统制、兼知楚州陈敏,特与复光州观察使致仕。
十月二十五日,诏责授楚州团练副使史正志叙左朝请郎。
十一月十九日大礼赦:「应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已去官经隔岁月,止缘监司州军不检照见行去官 条便行劾奏,获旨被罪,可与改正复元官。」
同日赦:「勘会诸军将师昨缘一时被罪贬窜,未及叙录身亡,其间亦未曾经为国显立忠效之人,致使

亡没之后,终挂罪籍。可令刑部开具元任官职及所犯取旨。」
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