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命官编配、羁管、责授散官、安置人理为一赦。勘会责授散官、安置、居住、羁管人,往往在道,故作稽留,不赴贬所,除已降指挥将经过容留不即催督州军知、通行遣外,其虔奉责命已到贬所降及半年人,该遇今来赦恩,虽止合理为一赦,可特令所属州军保明诣实,申本路监司覆实闻奏,特议移贷。」三年四月八日赦同上制,惟因苗傅、刘正彦得罪人不在此限。
同日赦:「应捕盗官始因不职停废,或勒留捕贼,或本处别委捉杀,后来立到功效重于本罪过名之人,仰所属保明,当议以功补过,特与甄复。」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者,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
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责授散官、安置、居住、编管、羁管人,可限德音到日,不以已未到贬所,并特与放令逐便。元系永不收叙放还之人,仰所属条具以闻。内李纲靖康中覆师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
四月十日,刑部言:「措置到举叙案,掌行命官叙复,移放、编管内有已曾经部陈乞未经结绝之人,欲出榜晓示,重别陈乞,并该遇昨来赦降责降官内,有系本部一面检举,虽已检举尚未得指挥及见行检举未了之人,乞从本部 下诸路,令逐官具元断指挥全文及

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具朝典文状,召本色官二员委保,经所在州军自陈,从本处保明申部,以凭依赦施行。」诏命官供报过犯隐漏并委保不实官依条断罪外,仍并勒停。余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详定一司 令商守拙言定:原作「令」,据《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改。:「本部行司别无叙用条格,乞将犯罪依条合追官资勒停,并赃罪及犯赃应断私罪杖笞入格法叙用之人,候取到东京条法日,与依条格叙用外,将犯公罪徒不至追官,并犯公私罪杖笞特旨勒停,及特旨追降官资不勒停之人,与先次引赦叙复。」从之。
十一月三日德音:「勘会二月十六日德音及四月八日赦,其责降、落职人,刑部自合检举,经今半年,人吏舞文玩法,并不检举。仰三省具前刑部官各降一官,吏人送御史台,从杖一百科断。(乃)[仍]限一月尽检举申尚书省取旨,如违,官员窜责,人吏决配。如因渡江刑部无籍可考,令镂版遍下诸路,委知、通出榜晓示,听逐官自陈,已身故者许本家赴所在州军缴申尚书省。」越明年六月十五日,臣僚援此有请,复诏:「曾任宰执并侍从官责降,亦不以曾未牵复,并仰检正同都司取索条具。文臣旧曾带职并武臣观察使、管军以上,及应合本部检举人,并仰刑部疾速检举申尚书省。余官遵依德音指挥施行,不得抑塞留滞。合本部检举施行人,仰都司、检正不住检举施行尽绝,毋令漏落。」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应合叙用人,并

与理当三期。」
同日德音:「应命官、诸色人编管、羁管、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情理轻者并放逐便。内情重及永不移放,并配沙门岛、吉阳、昌化、万安军、琼州及散官安置人,仰所属具元犯因依闻奏,当议移放。」
八月三日,诏:「责降落职人经赦未曾牵叙等官,展限一月,召保自陈,令所在州军勘检,仍保明自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及事故申部。候到,令刑部限一日(截会)检会申尚书省。如自陈及委保不实,依已降指挥断罪。内曾任侍从官以上,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及事故申刑部。候到,令本部限一日关检正、都司,照会元降指挥施行。应承受会问官司,并仰疾速回报,不得故有留滞。」
二十四日,诏责授团练副使李邦彦可特授银青光禄大夫。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内合检举者,令刑部限一季逐旋具申尚书省。」
三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蔡懋元系中奉大夫、尚书左丞,责授散官;王襄任资政殿大学士、正议大夫,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今该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续奉诏许理为一赦,合依指挥取旨。」诏蔡懋、王襄并令刑部依赦与叙。本部勘会蔡懋、王襄系执政官,于本部即无叙用专法,自来系朝廷叙用。诏蔡懋、王襄并与复元官。
五月二十二日,刑部言:「欲将该遇建炎元年赦 陈乞除落过犯理元断日月之人,立限

半年,如限外投状者,不许受理。及今后如遇所降赦内有应命官、诸色人许除落过犯指挥,并乞依许雪过犯二年外投状不许受理条限施行。」从之。
八月五日,诏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汪伯彦复正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后二十六日,又诏通议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许翰,中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李邴,并复端明殿学士。皆以正月一日德音检举也。
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直孺言:「勘会官员因罪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依条理一期入格叙用,其命官因罪勒停或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