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录与主簿同。」又诏:「县尉以在任无寇贼理为上考,非捕贼不得下乡,其较考并依判司,仍与免选注官。所有捉贼期限、赏罚,并依前制,减一选者超一资,殿一选者折一资。」 ,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宜还旧制。其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
四年七月,以大名府泾城县尉张又元为本府元城县令,赏捕盗之功也。天下县尉久废其任,是岁复置赏罚之令,而又元与令段滔首该赏典,以激劝之。
干德六年十一月,诏:「贼盗渐息,逐县弓手稍多,宜复差减。自今万户县三十人,七千户二十五人,五千户二十人,三

千户一十八人,二千户一十五人,千户及不满千户并一十人。令、尉如妄占留差遣,许人陈告,重寘之法。」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三限捉获劫杀贼,并于历上批书行劫及捉获日月、断遣刑名。今后应书较县尉考第,如在任捉获劫杀贼人,考帐内分明开折。第一限获者,准格与折两次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并与折一次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人,开说批书不全者,令后一次获劫杀贼人批书。不全者比折一次不获劫杀贼人,即不理为劳绩。」
至道元年二月,诏吏部铨,自今西川簿、尉并选年壮可任者,以备缓急。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诏天下县尉司不得置狱。
四年四月十二日,西川安抚使王钦若等上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尉,自余仍旧以尉兼簿。」从之。
五年八月,诏置县尉司弓手营舍。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太常丞乞伏矩上言:「川界弓手多贫乏,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至破坏家产。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不曾离业,却有限年;弓手系第三等户,久不许替,事体不均。今满三年与替,情愿在役者亦听,其第三等户例即与第二等户差充。」从之。
四年十一月,大理寺言:「自今诸县弓手唯许勾当县尉一司公事外,不得别有差使。仍以节级、弓手共十人充县尉当直,供身躯役,不得私使往外处勾当。同本县令、佐置历,抄上姓名印押,

半月一易,亦不得有妨缓急捕贼。」从之。
九年四月,诏三京及诸转运司,除川陕州军外,并据所管县分弓手,每五人借弩一枝,其弓箭鎗剑令各自置办,以簿拘管,递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阅。先是,上降诏河北转运司,太常博士张希颜言,复州有弓手置弓刀以捕寇者,本州岛以私置衣甲器械坐其罪,皆杖脊配隶本城。真宗因令(编)[ ]下诸道。
敌,杀获劫盗,及十人以上虽不全火,并七人以上虽不伤中,并比类元条酬奖。先是,获全火十人已上,全火不及十人而伤中者,方得酬奖。帝特宽此条,以劝勤吏。 天禧元年九月,诏自今令、尉亲自部领弓手
杀全火贼、资考当入令录者,授节、察推官。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县尉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剑州言梓潼等县俱当驿路,望各增置主簿一员,从之。
仁宗天圣二年二月,诏泸州江安等两县(合)[令]佐、县尉等,自今除元是西川人及流外出身不注外,取选人情愿者据资序注授官。如在任别无遗阙,得替即与职事官酬奖,仍与授官历子分明。
四年七月,诏两川弓手自今不得雇人代役,犯者许邻保紏告,重行科罚。时吕夷简自益州安抚回,言川中豪民咸佣夫以代杂役,多得惰农,每执杖悉不得力,故有约束。
五年八月,流内铨言:「准诏,开封府界阙簿、尉,于选人中拣无遗阙、有出身、书判人材稍优者引见取旨,权超资注拟。今府

界簿、尉有过满员阙,缘少得有出身人拣选引见,欲望许于见该参选合入判、司、簿、尉人内拣有出身、历任无赃私罪、或止是公罪三两度者,并引见取旨,权超资注拟。」从之。
康定二年八月五日,中书门下言:「近令淮南等路添差弓手,与旧同教阅武艺、捕盗。今虑县尉中有贪浊昏耄,欲令流内铨自今并选无赃罪、年六十已下注授。仍令体量,如贪滥不公,即依理施行。止是年老昏昧、临事怯弱,即与选人对换。」从之。
庆历二年四月,诏:「如闻京东、西盗贼充斥,其令转运司委通判或幕职官,与逐县令、佐择乡民之武勇者,增置弓手。仍令流内铨选历任无赃罪、年未及六十者为县尉,以捕击之。」
八年四月,诏开封畿、赤诸县簿尉,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五年二月,诏置南川县主簿、尉各一员,从夔州路转运司请也。以川溪并入南川,故有是请。
至和二年十一月,增置开封「开封」下原有「府」字,据《长编》卷一八一删。、祥符县尉各一员。
嘉佑五年十月,置婺州义乌、永康、武义、浦江四县主簿各一员。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内开封、祥符二县令开封府举有出身、经一任三考、无赃私罪公罪徒已上、曾有举主三人者充。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