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罢;签判供钱四十贯,却于三十个月为任。其签判责重禄薄,又须两年半方得解罢,比之通判,优劣大不相侔。是致京官曾历知县者,便自经营通判军、监差遣,更不愿就签判窠阙。乞将四川诸州军无通判、止有京朝官签判去处,并听成资为任。」从之。
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二广诸州多无通判,其签判实任通判职事。比年以来,广西定拟签判之阙,多有恩科癃老之人。欲乞行下广西转运司,应今后定拟诸州签判,稍加审择,不许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从之。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省罢蕲州推官,从本州岛请也。
开禧元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应签厅职事不许以势干请。或未免兼摄者,不得(已)[以]签厅为名支破俸给。庶几权有所归,职有所分,不至重为民病。其或玩习为常,灭视宪度,令提刑司觉察以奏,重赐镌降,以为不安职守者之

戒。」从之。
嘉定元年八月六日,诏茂州添置推官一员。以知茂州杨思成言:「州旧有教授、司户各一员,教授兼签厅职事,与司户同佐郡政,实赖裨赞。因制置司经画威、茂两州岁计,省罢教授员阙,见今在州文吏止有司户,仓库、狱讼丛于厥身,虽有精力,亦恐有所不及。乞省并鸡宗关同知关一员,添置推官。」故有是命。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浔州推官、司户更不注恩科人,并作破格,许初官注授。从守臣之请也。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监司有干官,州郡有职官,以供签厅之职。使干官、职官得其人,固自能举职,或非才不能胜任者,则按刺易置之可也。今乃不然,差兼签厅者动辄三两员,或四五员,其为冗费,与添差何异 是朝廷徒有罢添差之名,而无添差之实也。乞将诸路及州郡所差兼签厅官并行住罢,令回本任,各共乃职。所有复置创置名阙,自今并行免差。」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诏天水军添置判官一员,以天水军军事判官入衔,令制置司于经任有材干选入内(奉)[奏]辟。
五年八月十四日,荆湖北路转运司言:「信阳军系是极边小垒,止有信阳、罗山两邑,户口无多,狱讼稀少,既有专官司理院一狱系省部差注,而又有军院,却无正官,乃以判官兼之。其判官阶衔即不带兼上件狱官,止带兼司法。且既兼司法,即合检断狱事,既自勘鞫而又自检断,岂无妨嫌 乞省罢。」吏部勘当,信阳军判官既兼司法检

断,难以又兼军院鞫勘,委以职事相妨。及本军录参自来无此窠阙,其军院见得不系省额所置,合行省罢。诏信阳军添置司户一员兼录事参军,堂差一次,以后令吏部依条使阙。
十二月一日,广西诸司言:「贺州判官、推官,乃签书之一职尔。曩者正缘郡小力微,省罢通判,改注签判,少宽郡计。今已有签判,而推官窠额犹存。如中州之郡,有签判亦无推官窠阙去处,况此斗大之州,却复有之,乞赐省并施行。」从之。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诸司言:「本路梅、新、恩、英、连、封州签判无官,愿乞许运司将职官资序人定差,或许监司辟差。」从之。
七月二十八日,知(州)均州丁昌时言:「乞将本州岛节度推官注有出身人,俾兼教官之职,着之令甲,永为定制。」寻将阙籍照得均州职官止有推官一员,勘当上件事理,乞自今后注有出身人,俾兼教官职事,仍牒敕令所修成定法。诏依吏部勘当到事理施行。
闰九月十三日,知(卢)[庐]州李大东言:「本州岛流徙复业之后,田畴交错,讼牒纷然,曹职官止有四员,节推专签厅,知录、司理掌狱事,日不暇给。照得扬州见管两县,曹职官尚有六员;本州岛所管三县,曹职官仅有其四。欲望特许本州岛添置察推一员,复向来省罢窠阙。」从之。
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京西湖北制置司言:「光化军申,本军系是极边,全藉僚佐裨助。旧止有签判、司理二员,无事之时,常有乏使,况今城壁已立,备御方

严,而签判久无正官,止有司理一员,众职萃于一身,虽使才力有余者当之,亦恐乏事。又况增戍既多,则财谷之任非他官所可兼管。窃见比者沿边诸郡如信阳、安丰、盱眙皆添置司户以专出纳,况本军止有郡僚二员,乞照信阳军等处体例,添置司户一员,从本路运司或本军选辟一次。通旧所有之官不过三员,亦未至于冗赘。不惟平时出纳责任可专,亦使(使)缓急之际得以协济,实为边方幸。」从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军移就天水县旧治,置录事参军一员,令四川制置司选辟一次。
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诏高邮军判官改作京官签判阙,注已作县任满人。仍专置军事推官一员,并堂差一次,日后令吏部使阙。以都省言,两淮州军并置通判员阙,独本军只置判官一员,其推官又以录参兼行,虑恐乏事,故有是命。
十二年八月四日,臣僚言:「国家驻驆吴会,置守之重,略仿开封。虽官仪期复于旧京,僚属难同于往制。但弹压之所,最为烦剧,服痴分曹,仅与外州郡比,甚非所以壮商邑之极、隆汉辅之威也。乞将签判官公事、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