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郡守条具民间利病,悉以上闻,无或有隐。既而中书舍人郑丙言:「昨诏监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间利病条奏,而所在乃以细故塞责,民之疾苦不以上闻。如广西因草窃之变,陛下令诸司讲求利害,始有打算岁计之请;如南剑州道士邀驾诉本县科敷,陛下行下本处核实;如近日臣僚进对,言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约束。皆非本路监司守臣之所自言,乞行申敕。」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四川去朝廷最远,其在本处授监司、太守差遣者,既免奏事,一任复一任,至有不出巴峡、周旋麾节一二十年而未尝至辇毂者,贤否皆不可知。宜令久任四川监司、郡守人,更迭为东南差遣。其在任未久者,既有任满前来奏事指挥,候到阙始得别与除授。」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帅臣、监司以劝农为名,自当朝夕谘访,以待上问。比者数命诸道条具雨旸丰歉之候,乃或泛言某郡某县大略如何,或云见行取会,显属文具。即自今行下所部,令诸县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帅臣、监司。纔候指挥到日,帅臣、监司实时开具闻奏实时:上一字原缺笔画,据残存笔画推断,似为「时」字。考《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记作「即便」,据改。。其或不尽不实,并当黜罚。」
九年三月十八日,臣僚言:「顷诏监司、帅臣臧否所部,岁终以闻。然郡守更易不常,监司、帅臣好恶不一,则言有当不当。有已去而不及臧否者,有近到而已遇臧否者,或取其办事而不言其害民,

或喜其弥缝而不言其疏谬,或畏其强有力而不议,或以其疏远无援而见斥。望复诏诸路监司、帅臣,自今臧否所部,必须总计一岁之数,不问已去、见在,就其中而区别之。或臧者朝廷已加擢用,则具其臧之次者;或否者朝廷已行罢黜,则具其否之次者。其有臧否不当者,必令具析以闻。」诏除初到任人外,余从之。先是,正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帅臣淳熙八年分岁终各合臧否所部守臣,令日下闻奏。至是臣僚复有此请。
四月四日,诏:「(臣)[自]今盗发所临,其帅守、监司不能先事弹压,仰三省、枢密院具名将上,先议责罚。如平定有劳,却行推赏。」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监司、守臣所部官吏因不职对移,自有成法,访闻近来多任私意,不俟奏报,显属违例。」诏吏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进呈诸路帅臣、监司每遇岁终各以所部郡守考察臧否来上,浙东一路最近,淳熙十一年分至今尚未开具闻奏,郑丙等拟展二年磨勘。上曰:「近来废弛事多,须当惩诫,可并降一官。」
八月十四日,新除监察御史冷世光言察御:原无,据《宋史全文》卷二七下补。:「监司岁出巡历,吏卒诛求,所过骚然骚:原作「验」,据《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有过使钱,有轻赍钱,有递马券食钱,一县之中凡数百缗,仅能应办。否则睚眦以兴怨,捃摭以生事。乞明诏诸路监司,今后巡历所至,力革此弊。所用随行吏卒,各于州郡差拨,逐州交替。庶几杜绝诛求之扰。」从之。
十三年七月九日,诏:「监司去

处守臣暂阙,令监司兼权。若监司两员去处,则依官职次序。如遇监司巡历,时暂令本州岛以次官兼权,毋得辄受知州上下马供给公用之类。」从臣僚请也。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今来监司有兴贩木植,动以数万,高立价直以牟厚利。至于货卖不行,抑令所属州郡变转。州责之于县,县敷及于民,至有鬻产送纳。况牌筏所过场务既免征税,而住卖之处亦无抽解,不惟暗失官课,又且攘夺商贾之利。乞严立禁止,如有违戾,许令内台纠察,重寘典宪。」从之。
十九日,臣僚言:「乞诏二三大臣,取诸路见在职任及已差除监司姓名,画一开具,禀取圣断,将其间素无材望又无绩效之人改授州郡差遣。若昏老庸谬并无廉称,则或与宫观,或遂废斥。如此,则见在不才监司可得而汰去矣。」又言:「乞诏侍从、台谏集议,公举才力可为监司者上之,宰执所知则许自荐,籍于中书,遇有员阙,即于其间选授。如此,则将来监司可多得其才者矣。」从之。
十月九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如连任上件差遣,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见阙取旨。
二十三日,前权知南安军方崧卿言:「乞明戒监司,凡官吏罪之当按者,不必互相(阙)[关]白,各以所察之实明着罪状。若果众所共恶,自应不约而同;若其意见有殊,或临部未久,更须详核,亦不必以失按为过。庶几监司得以各振其职,而为

之官吏者乐于自展所长,不虞异见之罚。」从之。
绍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除授监司,必选择曾任州县之人。苟未历州县而爵位虽高,亦须使之试郡而后除。庶于州县事体身曾亲历,不至于持未试之术,行偏见之私。」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今后郡守、监司,其间有赃污狼藉、曾经论列、或曾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禄之后不得复任监司、郡守。」从臣僚请也。
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