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除授。」
八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绍兴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敕:勘会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有旨:今后除授监司,可依前降指挥施行。
二十八日,吏部勘会:「淮南、京西、利州路监司属官到任、任满,依条法许依置司州军推赏。今

来极边州县官承指挥增赏,到任、任满共转一官,其监司属官亦合一体。今欲将淮南监司属官应得酬赏,各随置司所在州县官格法,合依干道五年十一月指挥推赏。」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淮南东、西等路监司、帅守察本部沿边县令,职事修举者保明闻奏。从淮南东路安抚使晁公武之请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令诸路监司、帅守限一月各行讲究,条具一路、一州、一县便国利民事件以闻。」
十月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将白直人兵照条于置司州差破外,将诸州抽差人兵尽行发遣。如违,令御史台按劾。」以三省、枢密院勘会,诸路监司合破白直人兵皆有定数,访闻比来别立名色,多行占破,却于所部州军差拨军兵赴司,就置司去处添破口食,以致郡计阙乏,甚为大害。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昨裁减准备差遣、差使窠阙可复置,并差选人。其诸司属官干办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已差干办公事非京官人,候回日依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日指挥,归吏部依格差注。」
九年六月八日,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寘典宪,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八月二十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已降诏书,劝课农桑,并遍牒考课条法。」诏令诸路监司、郡守恪意遵行,限次年正月终,各保奏以闻,毋致违戾。
十月七日,诏逐

路漕司行下本路州军,各差通判或签判一员,专一主管归正官,按月帮支请给,并安泊去处应干事件,务要存恤。月具支过人数钱米数目,申枢密院。
二十三日,宰执进呈敕令所修立监司互察等条。上曰:「监司委寄甚重,此条使互相按举,恐于事体未是。虽如此修改,大意亦是互按。卿等更宜详悉理会,不然,除去此条亦可。」
十二月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状:「已颁干道海行条法,其间有得旨删改条件,合遍牒内外通知。一、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具本年已分巡历处。有方碍处听互牒前去。一、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虽未被旨亦行。遇本司阙官或专奉指挥躬亲干办及鞠狱、捕盗、捉获河防不可亲诣者,委幕职官。仍具事因申尚书省。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仍具所到去处月日申尚书省。」诏依。
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言:「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总制等钱,各有期限赏罚。比年监司不体法意,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也。有赏无罚,人无惩劝,乞严饬诸路监司依限催发。其守贰尚敢违例,许臣择其弛慢尤甚者按劾奏闻;监司不行纠察,亦俾坐罪。」从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书省言:「诸路帅臣、监司下文武臣准备差使并改作准备差遣,见任并已差下人,并令依旧满任。武臣自今悉从堂除,与文臣例为属官。」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二(月)[日]七典赦:「应年七十,依

法不除监司、郡守,如历任有治绩而精力尚强之人,令三省取旨。」详见知府州军监。
三年二月八日,诏除授四川监司、帅守,如已被受信札,令不候授告敕,先次赴上。自今准此。
九月六日,诏诸路监司互相馈遗,及因行部辄受折送者,以赃论。以臣僚言:「近岁监司临按,多受馈饷,行部例有折送钱物,数目至多。又有无忌惮者,诸司互以钱物馈送,皆以折酒为名,赇饷相通,专济私欲,乞严寘刑章,必罚无赦,计其所受,悉以赃论。在内令御史台弹劾,在外许诸司互察。」故有是诏。
十月十四日,诏:「自今监司被受三省六曹委送民讼,并仰躬亲依公予决,疾速回报。若事干人众,或涉远路,须合委官定夺,亦仰立限催促。候所委官申到,从本司再加详审,别无不当,方得具申。仍令所属曹部置籍稽考。如有违戾,取旨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廓:原作「廊」,据《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改。:「乞自今除授监司,并须先契勘年甲。或已年及,即乞只与祠禄,庶得持节之人,类皆强明振职。」从之。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诸路州县,应监司使命经从,祇令于门外相见,诸司属官及应沿檄被差过往之人,并不许迎送,免使官吏隳废职守,军兵妨夺教阅。」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起居郎木待问言:「监司巡按州县,乞如台制,不报谒宾客。」上曰:「监司巡按州县,留不过三日,若更报谒饮宴,则何戢吏奸、去民瘼耶 自今后许接见宾客,不许

报谒,仍不得赴州郡宴集。」
三月九日,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