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或都知、押班充,掌崇宁殿供奉诸州驻泊捕捉权管之事,并军头之名籍,诸军拣阅、引见、分配,并马直、步直、后殿起居军员之政令,及诸司引见之事。勾押(管)[官]二人,前行二人,后行四人。神宗、哲宗《职官志》但称军头引见司,提点官一员,干(辨)[办]官三员,以合门官充。使臣二人,押司官二人,前行一名,守阙前行一名,后行九人,贴司五人,守阙贴司五人。本司所掌事务:进目司三房所掌,祗候军员等迁补、开收、事故、诸般请给及引见公事,并春季体量祗候军员等;忠佐司所掌,御前忠佐迁补、开收、事故、诸般请给等;下名房所掌,祗应正、副指挥使并散员、剩员、曹司等迁补、开收、事故、诸般请给等;开拆司收发诸房(生)[主]事并朝旨文字等。

太宗端拱元年六月,诏:「每差拨马步军士,朝辞讫,仍传宣戒谕本管人员钤辖队伍,爱惜鞍马,磨 甲器,阅弓弩,沿路毋擅离队伍,先后扰人,及差员僚轮番管押,如有违犯,当行严断。」

二年正月,改军头司为御前忠佐军头司,引见司为御前忠佐引见司。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诏军头引见司,自今如传指挥公事,未审会者须再取旨。

九月,诏:「军头引见司应管军头,每事须听受本司指挥,如有奏陈机密,许实封于本司投下,画时


以闻,即不得非时接便出头奏告,违者勘断奏裁。」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司录定断。真宗虑其系滞,故有是诏。

九月,诏取箭镞医官,自今令军头司上簿,具取得不得姓名,逐季申奏。三年,又令具射着至取出年月闻奏。
十月,诏:「军校充川陕马步军都、副指挥使者,如元授宣有候三年差替、无过犯迁转者,替回具有无功过引见。」

三年正月,诏:「军头司每差军头权军(王)[主]、都虞候,合入得军头者五人,前一日具职位、姓名、脚色进呈,次日引见。如不及五人,即据合差人数进呈。若差往巡检捉贼、驻泊守城、指使阅教,即每差一人,以二人引见。不当轮差遣,即置簿依资次差定引见。」

七月,诏:「三班院每引见磨勘差遣使臣,内有御前记姓名者,仰军头引见司今后并令喝谢恩。」

四年闰五月四日,诏军头司,如诸军人员补忠佐者,许移家于马步直营或诸军空营屋住,不得令泊旧营。

六日,诏军头司:「忠佐入殿起居,多不齐整,自今差忠佐二人提举,仍令勾当司官钤辖。」

八月,诏御前忠佐军头应有病乞假者,给讫乃奏之。

十二月,诏:「吏部流内铨引见官员,凡得旨与京朝及职事官加阶、循资、起资,大县令、万户簿尉、府界簿尉、左右(相)[厢]巡判官、诸处法直官、御史台主簿,优与注官,令录、知令录、初入令录人依例与官,却与河北


官并送引见司施行。」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每车驾出入,内侍省送到接驾进状人,本司官密切询问事宜。如未经诸处者,即以所进状晓示,若勘罪即抵徒刑。如乞不施行,即不问坐;如坚乞施行者,取状缴连。仍定本合送去处或合放,实封闻奏,候御宝批降,即得施行。」

七月,诏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今后应引见军头差充诸处管军及权管,并具本人旧请受并新差定职名、请受则例,一处比类取指挥。如无新职名、请受,即行公文与三司取索。」

九月,诏军头司,今后不得令殿前司抄札引见公事。

二年正月,诏置军头司祗候、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军头、副兵马使、副都头名目,自今遇赦叙理降配军兵,依此安排。每后殿起居,于军头司祗候军员别行立。

二十七日,改军头司伴饭指挥使为散指挥使。五代以来,军校立功无阙可补者,第令与诸校同其食膳,因以为名。是后目为冗秩,惟被遣者处之,且以名品非正,故改焉。

三年三月,诏诸军寄位忠佐军头,自今人给屋止七间。

四年五月,诏军头司:「应诸军乞出箭镞者,押送枢密院呈验。乃先问中箭年月,愿出取者于本司官前出讫引见,不愿出者置簿管数。」

十月,同勾当军头引见司焦守节言:「每遇驾出,有诸色官员、僧道、军人、百姓等进呈文状,洎至询问,又别无异见冤枉情理,各是无例施行事件。自今欲望有此违犯者,并令军头司收


送开封府,依先降 命严断。」从之。
六年十一月,诏诸班直谢赐衣日不引公事。

七年五月,知徐州李昉言:「引见司科罪人于崇政殿门外,切为亲近,有亏严肃,欲望自今并送开封府或皇城司决遣。」真宗曰:「外人不知,近年每月不过一二次,决罚人皆杖笞以下,此事已久,不欲遽改。」

八月,诏军头司:「罪人瘐不任决者,并送配所军州区分。」

九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