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作、冠子作、角衬作、浮动作、沥水作、照子作。
《两朝国史志》:后苑造作所,监官三人,以内侍充,掌造禁中及皇属婚娶之名物。专典十二人,兵校及匠役四百三十六人。旧有西作,掌造禁中服用之物。旧在皇城司,天禧五年徙置于拱宸门外,庆历二年罢。

西作旧在皇城司,天禧五年徙置于拱宸门外,掌造禁中服用之物,以入内都知、押班一人提点,以〔高〕班四人监,别以二人监门,兵校及匠一百七十一人。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后苑造作所:「应传宣制物,请领凭由,不得着所造物名,止用字号请拨物料。若除破之时,自依旧例。」

(太)[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诏后苑造作翠毛,不得言七宝字。

天禧元年七月,诏后苑造作所:「自今每制造物色,据合使物


料勘会,委是管库见无此物名件,即得下杂买务收买供应,不得将官库所有物色一例收买别置,搔扰行户。」
仁宗庆历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后苑今后不得似别句当处一例三年一替,如非次有阙,即差人填阙。」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后苑作金箔,只令本所作造。除制造皇帝头冠、礼物及北朝礼物即便使用,并毛头金,仍据合使数目旋行计料拍造供使,所有其余应系制造诸般生活,并不得使用,及更不得准备拍造。本作以句押官、前行各一名,后行曹使共八人为额。凡系翠毛造作,不得(七言)[言七]宝,只略言事宜。除乘舆礼衣头冠、国信礼物使用外,其余并不得使用。」

二年二月,诏:「本作左右番听唤使臣制造金银并诸般物色等,令于贴黄上不得开说名件数目,只具实重斤两,并称内降生活。」

十月,诏:「后苑造作所要真珠,并于见管库务取索,更不下行收市。余应制造物色物料名件,委的官库无者,方下杂卖务收市。」

嘉佑元年三月,诏:「应本作除系制造御前要用物色并官中所造生活,即破物料,所有其余制造生活即不得破官中物料。应所制造生活系合使金银诸般物色,合下诸处取索并杂买数目,并令本所具数关报合同凭由司取索。仍仰本所只以所造生活字号为名,取索使用。」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详定利害所言:「文思院定每 销金百两破火耗五钱,杂白银百


两破一两,每成锅铤银百两破五钱,并不使行人。后苑每 销金百两却破火耗二钱半,杂白铤银破五钱,须要行人承受。斤两销折不尽,至界满收为出剩;如火折过,勒行人陪填。看详两所 销并同,收耗不等,乞应今后诸行人赴后苑作 销金银,并依文思院所破火耗则例。」从之。
治平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后苑造作所诸色工匠以三百人为额。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二日,诏:「自今诸司局取工匠,听三司一面指挥。」先是,内侍杨梲等已得旨,差后苑工匠造舒国、祁国公主下嫁礼物,而后苑奏留不遣,中书奏令两所祗应。上批:「此末事也,自今可止令三司一面指挥。」故有是诏。

同日,诏今后除每岁合造契丹逐时礼物外,应有诸处降下本浑渡金生活,并画时令所降使臣于所奉指挥来处请领金货,本作更不得申三司计料。仍自今内降指挥到日为始遵守。」

四日,诏:「今后除朝省指挥制造生活依旧申请金货外,应有诸处并使臣下本作制造生活及拍连六毛头金并渡金物色,其合使金货并依前日内降指挥,更不得取索,令得旨使臣并于元奉指挥来处请领。所有诸般物料,即令依例申请。」

二年十一月十日,诏:「应内降指挥制造罗绢花,仰并用燃草蓓蕾,仍着为永式。非特有指挥令用罗外,余不得辄有变易。」

元丰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诏罢后苑作西院。




宗崇宁元年五月二十一日,提举后苑作修造所言,内中殿宇修造,合用金箔五十六万余斤。诏:「用金为箔以饰土木,一经縻坏,不可复收,甚无谓也。其请支金箔内臣,令内侍按治。」
宣和三年正月十二日,诏:「访闻提举后苑作生活所以度牒下两浙、淮南等路收买纱帛,颇见搔扰,可立行止绝,更不收买,度牒拘收焚毁。」

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后苑作生活所自元丰年置建外及久来局所合存留外,本所供奉局今罢归本所。」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六 烧朱所

烧朱所


后苑烧朱所,掌烧变朱红以供丹漆作绘之用。太平兴国三年置,令僧德愚、德隆于后苑中令炼。咸平末权(亭)[停],大中祥符初复置。天禧五年,僧惟秀省其法,以内侍一人监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六 〔军头引见司〕

〔军头引见司〕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军头引见司,旧称御前忠佐引见军头司。勾当官五人,以通事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