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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绍兴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师仁等言:「依元降浑仪法式制造浑仪,所有《法要》九册,见在天文局权掌。欲乞关借,参照使用。」诏依,仍限一月制造了毕。

三年十二月一日,诏测验浑仪刻漏所学生以十人为额。旧法以三十人为额十;原无,据下《锺鼓院》条补。,分两番祇应,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诏浑仪刻漏所手分一名,缘本所系与太史局衮同祇应,可减罢,今后更不差置。以裁定吏额也。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额内瞻望局学生十人,乞减二人,从之。以减吏额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二 〔殿前司〕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二



〔殿前司〕


【宋会要】


殿前司,掌殿前诸班诸直及步骑诸指挥之名籍,及训练之政令。国初,有都点检、副都点检之名,在都指挥使之上,后不复置。其属吏之名并如侍卫司,而都指挥使、都虞候三局吏人之数各有差降。《两朝国史志》:殿前司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副都虞候,掌殿前诸〔班〕直及步骑诸指挥之名籍,及训练之政令。国初,有都点检、副都点检之名,在都指挥使之上,后不复置。都指挥使司孔目官、勾押官、押司官、开拆官各一人,前行六人,后行十八人,通引官十一人;都虞候司勾押官一人,前行一人,后行一人,通引官一人;主管殿前司一员,都吏、副都吏、典史、副典史各一名,书吏六人,典书二十一人,副典书二十人,抄写四人。分掌事务:兵案,掌诸军班功赏、大教转资、内外转补、排连新旧行门拍试、换官等事差使。磨勘案,掌过茶殿侍年满出职,使人到阙差入驿殿侍,诸宫院下差抱笏殿侍,并磨勘奏补逐班祇应参班。仓案,关支诸军班应干请受,尚书省斋筵,并使人到阙差祗应人等。骑胄案,主管诸军班教阅,收支将校兵级鞍马,关请军兵军器并衣甲,请纳将校朱记。推案,勘鞫取会追呼诸军班诸般词状公事,差替诸处仓场库务巡防兵级等,收捉审验逃走人。兵法司检引条法,开拆


司收接词状,及诸处发到文字等。
太祖干德四年六月,保宁军节度观察留后、虎捷左右厢都虞候、权侍卫步军司公事王继勋为(步)[部]曲所讼,付中书鞠之。制授彰国军两使留后,罢兵权。以右金吾卫使杜审琼权知步军司公事。

真宗景德元年十一月,诏:「殿前侍卫司自今孔目官已下有阙,不得擅自转及改名,并奏听朝旨。」先是,殿前司吏人无定制,只本司增移补置。至是真宗令都指挥使高琼等复位员数以闻,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诏殿前侍卫马步军典级不得求授外职。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殿前司东西班增置押班二人。

十月,帝宣示知枢密院王钦若等曰:「昨日殿前都指挥使曹璨言,本司孔目官出职,其依次勾押官亦乞一例出充班行。且殿前侍卫诸司孔目官已下,皆掌军兵之事,若辄令出职,事亦非便。况曾降宣命条约,并令转至孔目官五周年、年及五十以上,方许出职安排。枢密院当志之,不可辄隳此制。」仍明谕曹璨知之。

八年六月四日,诏:「殿前侍卫军司,如非时宣取兵士,候见御宝文字,乃得交付。如无,即画时奏取进止。所降宣命,仍仰本官躬亲收掌,不得转付所司。每遇转迁,递相交授。」先是,宫城遗烬之夕,宣召诸军,皆实时奔赴。帝谕以为皇族之众,非时召集,宜有符验,因条约之。

仁宗庆历元年十月,诏殿前马步司应西界人先隶军籍者,具名


以闻。初,夏州人韩怀亮更名福,为神卫军士。枢密院虑刺探朝廷机事,乃下开封府鞫状。而福自元昊未叛时内附,隶神卫军,破白豹城有劳,补承局,非元昊所使刺事者。诏特迁一资,仍令察捕谍人之在京城者,而降是诏。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殿前马步军今后所奏本司公事,除系常程依旧例转奏外,如有非泛擘画急速公事,后殿祗候罢,便令免杖子窄衣上殿。若非本司公事,别陈利见,即关报合门,依例上殿,更不取旨。」

六年五月,诏:「殿前司自今引试武艺人,文武臣僚子孙与补班行。若诸军班,即听于军籍就迁之。」

嘉佑七年五月,诏:「自今殿前都副指挥使唯许奏亲子孙一人为合门祗候,余皆罢之。其尝管军,已奏子孙为合门祗候者,虽迁至殿前,止许转一官。」先是,步军副都指挥使马怀德奏子仲良为合门祗候,御史陈经以谓滥恩,不可以为例,故厘革之。

《神宗正史 职官志》: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一人「候」下原衍「司」字,径删。,以节度使为都指挥使,而副都指挥使、都虞候无定员,以刺史以上充。备则通治,阙则互摄。掌禁卫军之政令,随其官名所隶而分领之。训练、宿卫、戍守及军事之赏罚,皆行以法而治其狱讼。若情不中法,则禀奏听旨。兼统制四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