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改。,以升补及行艺进退,计人数多寡,为学官之赏罚。缘升舍为奸者,论如违制律,不用去官赦原。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长谕以学生为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改国子监直讲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

十九日,增国子监岁赐钱万五千缗。以国子监言「岁费钱三万七千缗,而所入纔二万三千缗」故也。

二十七日,诏:「国子监庄田、屋租并隶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依钱谷数认见钱,岁送纳监。」

二月九日,诏国子监罢书库官,复置主簿,增监厨使臣各一员。增岁赐公使钱并旧为千缗,增巡宿剩员并旧为二百人。并从之,以看详学制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取所业进入。

四月二十八日,诏增国子监岁赐钱六千缗。初给外舍生食,人月为钱八百五十,至是增至一千一百故也。

五月三日,编修学制所言:「奉旨立势要及国子监太学官亲属许不以乡贯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臣等看详,监以国子为名,而无国子教养之实,恐未称朝廷建学育才之意。乞应势要官亲戚,并令入监听读,以二百人为额,解发毋过四十人。」从之。

八月十九日,进士萧之美上《直言策》,其一言:「太学博士有《易经》,而讲者或两人同讲一经,而一善一否,则一人为讲义而分讲之;或未尝治经,则假手为讲义以讲之。」诏中书本房立法。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学生入学,乞令同县五人以上为保。如犯第一等罚,不觉举者与同罪。许人告,赏钱三百。若未入学以前违碍,亦准贡举法。」从之。

五年正月十七日,太学言:「生员万 等五人曾经屏斥,未尝叙雪,而改名补试入学。」诏并斥出学,实殿一举。今后妄冒入学者,徒一年。

五月一日,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即差」句:原作「郎差遣选人差正官」,据《长编》卷三二六改。,立行守试请受法。」

十一日,诏起居舍人蔡卞兼权国子司业。先是有诏:「近缘差除,罢主判处新官未到,官局废事,如太学之类,可速差官权领。」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批:「太学博士员阙,进呈以刘 、黄裳为太学博士。」此据御集以下一段原作大字,今改为小字,此乃《长编》之文也。。三月二十二日,神宗改正官制,员阙多归吏部,以谓不可毫发增损。曾孝宽以吏部尚书对,戒饬甚峻。孝宽云:「适有一事欲奏禀。比有太学博士阙一人,臣以为可以与选,而无恩例;一人臣以为不可为,〔而〕以恩例当得。法行之初,不敢申请,故欲面禀。盖可与选者,状元叶祖洽,乃无恩例,不可占射;不可为者,获贼改官人黄希,以恩例当在祖洽之上。」神宗默然,即日批付中书:「太学博士并堂选。」此据〔曾氏《南〕游记》。旧按:八月十六日,乃自郓州召孝宽为尚书,此时未也。又八月二十二日,祖洽见在国子监丞罚铜,(托)《记》旧必误,或误指黄裳为祖洽也。

五月八日,国子司业朱服言:「养士莫盛


于太学,而士鲜能知射。今武学教场隶本监,欲听学生每遇假日习射。」从之。
八月十二日,前舒州桐城县尉周谔言,欲罢试太学博士,选于教官;教官则选试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来有出身进士。又乞严太学补试之法,士尝与乡书者,不必补而后入。诏中书省记姓名。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权国子司业朱服言:「天下郡县之学,皆隶本监;四方之士,多出太学。将来礼部试,虑诸路举人群集京师,自以不在学籍,无纠禁稽察之法,循缘旧习,浮纵寡耻。兼本学生交杂,相为掩蔽,难以辨究。乞应举人到京,或有显过,亏损行义,若博弈 讼,使酒不捡,造为飞语,谤讪朝政,委本监检校闻奏,比附学规殿举。」从之。

八年十月十八日,礼部言:「举人有永停取应及殿举未满,未得入学者,欲令应举入学。」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太学每岁公试,使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前此锁院如科场制,谏官以为言故也。

四月十七日,国子监言:「太学生员犯规,屏出学,情轻满三年,及告假踰限除籍者,自来并各依条补试入学。今来该登极(太)[大]赦,其犯学规未得入学人,情理可矜者,取朝廷指挥,依旧入学。本条即无补试之法。欲乞为两等,其身自犯者,仍依学令补试入学;其系与保人连坐者,更不补试。」从之。

五月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乞罢一年之限,补中人并许应举。」诏国子监立法。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例》。

六月十八日,诏太学置《春秋》博士一员,令本监长贰奏举。

七月十日,看详编修国子监太学条例所奏乞:「太学生今次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