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监孙奭、冯元等言:「近召河南县主簿郭稹充直讲,却令发遣归任,所阙直讲,别择官以闻。臣等知稹文学优长,履行修谨,欲望且令在监分经讲诵。」诏以稹为国学说书,仍诏自今于参选人内保奏,不得抽差见在任官。

四年九月十二日,诏:「讲学久废,执卷者不知经义,盖激劝之未至也。」诏判监孙奭、冯元于外任京朝官中同奏举三、五人,深明经义,长于讲说、历任无(人已)[入己]赃罪者,具名(已)[以]闻。

十六日,诏:「将来南省考试诸科举人,令贡院召明习经义,长于讲说,及三经已上者,于试官处量行试问。如实明经旨,即具姓名以闻,送国子监(在)[再]行试验。诚有可采,当与甄擢。」

九年,诏重修国子监,命内侍张怀言、宋永诚典作。又以礼贤宅西北隅地并舍宇赐本监,以广学室。

景佑二年三月十三日,天章阁待制孙祖德言:「窃以国子监房(郎)[廊]殿宇、印板书籍家事不少,欲乞于直讲京官内差一员,充监丞、主簿公事。」诏于学官内差兼领,仍于在监京朝官内选定以闻。

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国子监郑戬乞盖讲书并更衣殿,从之。《长编》:天圣七年八月甲午,诏国子监进士自今以五十人为额。

宝元二年十月十三日,侍御史方偕言:「今后所举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充国子监直讲,乞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方许保荐。及就转京朝官后,再供职四年,许理为一任。其见在监京朝官,亦乞勘会举到监及就转后年月施行。」诏自今改官后供职四年,只与外任差遣。从之「从之」二字疑衍。。

康定元年正月七日,判国子监叶清臣言:「乞于开封府管内摽田五十顷充学粮,本监差官给纳。」从之。

六月五日,叶清臣又言:「今后国子监学官有阙,令本监官于外任州县幕职官内,举实有文行者充」。诏从之,其天章阁侍讲、诸王府侍讲、诸宫教授、伴读、说书,自今并不得兼国子监直讲之职。

庆历元年五月,同管勾国子监梁适言:「近制:本监举人无户籍者,听召京朝(言)[官]有出身者,保三人;无出身者,保二人。今秋赋在近,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州县官,非技术流外及历任无赃人,并听为保。」从之。《长编》:庆历元年八月癸巳,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诸科各特增二十人。

三年二月,国子监言:「自今备说书官,请以四人为定额。及岁所试监生不


合格,且留听读,三试不中者,黜之。」仍请立四门学,以士庶子弟为生员,以广招延之路。并从之。
十月,诏以玉清昭应宫田二十二顷赐国子监。

四年二月七日,诏以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长编》:庆历四年十一月戊午朔,判国子监余靖言:「臣伏见先降 命,并贡举条制,国子监生徒听读满五百日,方许取应。每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诸路州、军、府、监并各立学,及置县学,本贯人并以入学(所)[听]习三百日,旧得解人百日已上,方许取应。后来虽有 命,曾到省举人与免听读,内新人显有事故给假,并与勘会除破。其如令非画一,难以久行。切以国家兴建学校,所以(将入)〔奖〕育俊秀而训导之,由是广学宫,颁学田,使其专心道义,以思入官之术。伏缘朝廷所赐庄园、房钱等,赡之有限,而来者无穷。若 加禀给,则支费不(克)[充];若自营口腹,则贫窭者众。日有定数,不敢不来,非其本心,同于驱役。古之劝学,初不如此。臣以为广黉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国家有厉贤之风,寒士得带经之便。欲乞应国子监、太学生徒,如有情愿听读满五百日,即依先降 命,将来取解,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不满五百日者,并依旧额取解应举。所有开封府及天下州军立州学处,亦取情愿听读,更不限以日数。所贵寒士营生务学,不失其所。」乃诏罢天下学生员听读日限。〔元丰二年〕十二月戊戌,诏:自今解(拨)[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解额以益之。

皇佑四年五月六日,诏:「国子监直讲,今后须选举通明经义、德行纯至、有老成之器、年四十以上、可与胄子为模范者充。」时京师浮薄之辈多依附近臣,荐充此职,讲(隶)[肄]之地,殆成虚设,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诏国子监:「如闻监生多以补牒贸鬻于人,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其加察验之。」皇佑五年七月戊子,又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俱有亲嫌,即送别头。」

至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国子监:「自今学官改官后,以三年为一任,愿留者听之,仍不理资考。」

嘉佑三年五月,管勾国子监吴中复言:「旧制,每遇科场,即补试广文太学馆监生。近诏间岁贡举,须前一年补试,比至科场,多就京师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