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堆垛场。」从之。是岁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场司条令中书别立抵当法。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罢除请官钱,令民用金帛抵当,公私便之,故欲推广其法也。

八月七日,后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旧在骐骥院地修盖,寄囤蔡河贾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货。」从之。

十五日,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纳官课,纸、红花、麻布、酵行皆隶本所,为堆垛场。(令)[今]冯景拘栏卖纸及走纸行班文昌于开封府,侵夺课额。欲乞据本司以立逐行外,余令冯景拘栏,所贵课额各办。」诏:八月已前,已赁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余毋得委拘栏搔扰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诸门(今)[令]商税院统辖。

二十八日,诏:「进呈衣样,旧属左藏库,自今归(大)[太]府寺。」

十月二十六日,诏给内藏库钱百万缗,与熙河路;尚书户部右曹钱百万缗,与鄜延路。及令吴雍发陕西诸司及封桩钱三百万缗,分与环庆、泾原、秦凤三路,计置粮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见在京置四抵当所,(计)[许]以金帛质当见钱,月息一分。欲望推行于诸路州县。其无市易官处,就委场务官兼监,以岁终得息多寡为赏格。」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当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今欲乞许将诸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应输内藏库金钱钱帛,如出违本年,或转移他用,论如擅支封桩钱法。」

十月三日,诏:「自今干当内藏库内臣大使臣,非朝廷差命,不〔许〕


奏辟差遣。」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言:「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言司录司:原脱下「司」字,据《长编》卷三四一补。,熙宁十年始立年额,其赏罚条约依三万缗以上场务法。自元丰元年至五年并增,当立新额。」户部详度,欲酌中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为新额。从之。

七年正月十九日,诏奉宸库选玉造磬。从协律郎荣咨道请也。

四月十二日,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依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从之。

二十二日,诏给鄜延路功赏,左藏库绢六万,元丰库四万。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管勾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

八年七月二日,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立法。」

哲宗元(佑)[佑]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四月二日,诏:「仓部审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


钞引事,归比部、太府寺。」
五月十六日,诏太府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互置。

六月二十四日,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所收藏课为额。」元佑初,户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额,至是言者论之,而有是诏。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左藏库、商税院中书省差。」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九月二日,户部言:「请令大宗正司具合请生日支赐宗室及宗室女职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大)[太]府寺。」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请给,粮料院、审计司只得拖历批勘,余并听太府寺旨挥。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条(试)[式]合支名目则例、月分、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所属粮审院勘验批放。如系无法式,或虽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决者,即申度支取决。不得泛言依条施行,逐处亦不得承受。已上违者徒二年,仍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