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领他司,寓直其中。
元丰五年,职事官贴职悉罢。及官制行,立为定员,厘正其事。分案四,设吏八,太史局隶焉。《哲宗正史 职官志》同。
神宗治平四年即位未改元闰三月,御史吴申言:「窃见先朝宰相韩琦等所荐十人试馆职,而开封府界提点陈汝羲别以奏对称旨,亦与试,渐至冗滥。兼所试止于诗赋,非经国治民之急,乞参用两制荐举,仍策以经史及世务,勿用诗赋。」诏两制详定以闻。其后翰林学士王珪等言宜罢诗赋,如申言。乃诏自今馆职试论一首、策一道。
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置崇文院校书,始除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邢恕。乃诏今后应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擢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崇文院校书邢恕与堂除近地试衔知县。先是,同知谏院胡宗愈言:「崇文院校书如未历外官及不满任者,不得选举。昨邢恕以新进士除校书,盖是朝廷未有法制。近闻新进士缘此奔走权要,广为地道,乞自今须历任乃除。」故上令罢恕。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集贤院学士、史馆修撰、判秘阁宋敏求言:「伏见前代崇建册府,广收典籍,所以备人君览观而化成天下。(令)[今]三馆、秘阁各有四部书,分经、史、子、集。其书类多讹舛,虽累加校正,而尚无善本。盖雠校之时,论者以逐馆几四万卷。卷数既多,难为精密,务在速

毕,则每秩止用元写本一再校而已,更无兼本照对,故藏书虽多而未及前代也。臣欲乞先以《前汉书 艺文志》内所有书广求本,令在馆供职官重复校正。既毕,然后校后汉时诸书。窃缘战国以后及于两汉皆是古书,文义简奥,多有脱误。须要诸本参定。欲乞依昨来校七史例,于京师及下诸路藏书之家,借本缮写送官,俟其究精,以次方及魏、晋,次及宋、齐以下。至唐则分为数等,取其堪者则校正,余皆置之,庶几秘府文籍得以完善。」事竟不行。
六年八月九日,诏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刘瑾为史馆修撰,充河北都转运使。史馆修撰带出自瑾始。
七年,诏置补写所。
六月二十二日,监三馆、秘阁言:「看详崇文院孔目官孟寿安所陈诏书内求访到书籍只各一部,并未校正,乞行校正。仍差见补写楷书二十人,将上件书抄写四部,均送逐馆。乞应街市镂板文字,供录一本看详。有可留者,各印四本送逐馆,合用纸墨、工食钱依例下度支支。乞不令诸处指定取索馆阁书籍,并可与施行外,欲将借本书库原书籍添入经、史、子、集,书数足备及准备阅览。其馆阁书籍浩翰,若依所乞,虑难抄录。科场借书,外面无本,方许于馆阁权借。如遇殿试科场,即馆阁一面供书入殿。」从之。
元丰元年十二月七日,秘阁校理苏梲言:「每岁崇文楷书补写四库书,只令吏人比校,或致差 。乞应在馆诸官点

检校定,而冀官各任责,兼足以讨论百氏之书,开广闻见,遂命崇文院勘会四馆书籍。昨因置编校所,逐馆出借书籍供应校证,多拘收不到。应校勘官因此呼(嗦)[索]不系陪填蛀(贡),补充逐库书籍,却成交互。欲乞校勘官只许将已写未装及蛀秉书看校,不许带出。」从之。
二年四月十八日,翰林学士、右正言章惇判秘书省。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集贤校理王子韶言:「阁宿官遇假日不许设火,亦无灯烛。缘旧日遇假,多寡豁宿寡:疑误。。近来不许豁宿,冬月寒冷,宿直不便,乞依班房例虽遇假休量与给火。」从之。旧制,当宿官房听留灯火。
四年十一月,诏太中大夫待制以上带修撰者并罢。是月,废编修院,入史馆。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更不除馆职,见带馆职人依旧。如除职事官校理以上转一官,校勘减磨勘三年,校书减二年,并罢所带职馆职。」旧例,校理以上到馆二年与通判,三年与知州。郎官已上遇大(理)[礼],许奏荐,及校勘已上每任堂除,到京请给俸供职,不常参,不入川广,杂压官同以职支破职食钱及御厨食之类,今既不除,此例悉罢。
四月二十六日,太中大夫、龙图阁直学士、判将作监王益柔为秘书监,奉议郎、集贤校理、知太常礼院林希为承议郎、行秘书省著作佐郎,宣德郎、馆阁校勘林希为秘书省校书郎。秘书监及著作佐郎、校书郎初除,故具载之。正字准此。
五月十一日,诏秘书省于三省用

申状,尚书六曹用牒,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 ,委言事御史弹奏。
八月四日,诏秘书省听御史长官若言事御史弹奏。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月十二日,诏秘书省正字以上中书省差。
十一月十五日,宣德郎邓忠臣为秘书省正字。
六年三月四日,诏秘书省长贰毋得与著作修纂日历事,进书奏状即系书。其关防漏泄,并依旧编修院法。
六月四日,诏集议大典礼,令秘书省长贰与。
九月十四日,诏秘书省依诸司遇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