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复置此阙。
二月七日,敕令所言:「检准(绍)[雍]熙(二)[五]年二月诏:左、右补阙宜改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宜改为左、右正言。淳熙令节文:左、右司谏为正七品,左、右正言、监察御史为从七品。本所看详,今来复置左、右补阙、拾遗,欲参酌比拟,将品从、杂压

并在监察御史之上。请俸人从并视监察御史。」从之。御史台言:「补阙、拾遗今参酌比拟,将品从、杂压并在监察御史之上。每遇朝参、筵宴并忌祀行香,班于左右司谏之次,仍于台谏幕次侍班。」从之。
八日,诏奉议郎、充枢密院编修官薛叔似除左补阙,朝奉郎、行宗正寺主簿许及之除右拾遗。

建炎三年,礼部侍郎张守为翰林学士。先是,殿中侍御史赵鼎入对,论守无故不迁。上(日)[曰]:「以其资浅。」鼎曰:「中丞台纲所系,岂计资耶 且言事官无他过,愿陛下毋沮其气。」时上每除言官,即置一簿,考其所言多寡。鼎为台谏,三月而言四十事,上皆行之。
绍兴元年九月,侍御史沈与求奏:「省部百司稽违,许御史台弹察,所以正万事而防庶微,此祖宗深意也。元丰中分置六察察按书吏,岁终比较弹察稽违功绩而赏之。其赏甚微,其利甚博。昨因王黼用事,政以贿成,旧法转废,吏亦习为偷惰,上下相蒙,纪纲隳 。方陛下励精为治,日图恢复之功,岂宜尚循故习。望遵用旧法,庶少振纪纲。」并依旧法施行句首疑脱一「诏」字。。

绍兴三年天头原批:「添在引对下」。,曾统
言:「本朝多以谏议兼纪注,且听直前奏事。元丰始不任谏列,然亦许直前。顷者权臣用事,言路壅塞。」诏依元丰旧制。
四年十一月天头原批:「添在五年上。」,殿中侍御史张致远奏:「乞省罢营葺,以系军民之心。」诏:「除军兵营寨外,其余修葺去处,并令孙佑不得应副。如违,官吏取旨,重行黜责。」上因谓宰臣曰:「朕置台谏,本所以正阙失,事有规戒,未尝不乐闻。诗曰:『衮职有阙,仲山甫补之。』朕尝恐言者无以补助尔。」
十四年天头原批:「添在二十五年上。」,进呈何若札子,乞进君子退小人。上曰:「昨宣谕何若,朕擢卿为谏官,正要分别君子、小人。何时无小人 但时察而去,乃不害法。」
二十八年正月天头原批:「添在孝宗上。」,上谕大臣曰:「比既诏监司刺举守令,而监司贤否勤惰,将使谁察之 宜为立法。」乃诏:「监司贪惰不法,台谏自当弹奏。其治状显著之人,令台谏侍从三人以上公共推荐,三省考察取旨。」
淳熙十五年天头原批:「夹注在除右拾遗下。」,兵部侍郎林粟
奏言:「谏诤之官尚有阙员,居其位者往往分行御史之职,至于箴规阙失,寂无闻焉。愿依唐制,置拾遗、补阙左、右各一员,专掌谏诤,不许纠弹。」从之。以许甫父、薛象先充其职,班着在监察御史之上。光宗立,复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三 登闻院

登闻院
【宋会要】

唐置匦,雍熙元年改匦为检,东延恩曰崇仁,南招谏曰思谏,西申冤曰申明,北通玄曰招贤,改匦院为登闻院。
淳熙三年,又置理检院,以两省官判。令登闻院、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至道三年,废理检院。
景德四年,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亦置鼓,在宣德门南街东廊,院在鼓院之西。天圣中,诏以御史中丞专领理检院。
太祖干(道)[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应诸色进策人,并须事关利害、情绝虚浮、益国便民、言直事当者方可为策,即不得乱引闲词。其所进事条,仍不得过五件已上。如是已经晓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进。宜令匦院候有进策人分明晓示,先取知委文状及通指安下处所,方得投匦。如有违越,并当劾断。如是本官官吏不切晓告,当行朝典。其余申冤论事,不在此限。亦不得腾越,须(曹)[曾]经本处论诉,不与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诏改匦院为登闻院,仍令谏院依旧差谏官一员判院。
雍熙三年九月,户部郎中张去华请应机巧技术,不干正道之人,令登闻院不须引对。从之。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张佖,狡吏挟私,遂致州县之官因循,不修职业。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赃,祅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仍付所司略问审实,须至按鞠,始与命使推穷。自余越诉, 言:「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追捕证佐,干系搔扰。亦有幸民作并准旧条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诏登闻院鼓司应诉田宅婚姻之类,一准新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毕士安请特差司谏、正言一员判登闻院事。诏以右正言洪湛领之。登闻院旧舍人一员兼掌,至是始命它官。
五月,置理检院于干元门之西北廊,以知制诰钱若水领之,复唐制也。
六月,诏:「自今诣鼓人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