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七人。
六月四日,诏:「应转运使副、判官、提刑、提举、同提举常平仓官诣辖下诸州巡历,每员许带人吏二人,公事繁多,亦许随处暂差人吏行遣。当直人不得过十五人。将带不尽当直人听留在家驱使。内转运使副、判官、提刑逐州差送迎人,通计随行当直人不得过合破人数。如本处无厢军,即官吏结罪保明,许差近下禁军。陆路别差担擎兵士一十五人,节级一人。水路乘船不得过赴任只数,仍破十分人牵驾十分人:「分」字疑误。,并逐州交割。」
八年七月十九日,诏:「官员合破诸军迎接者,计合到任日,除往还驿程前一月发遣;送还者除程占滞毋得过一月。」
元丰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诏:「州县官得替,计程支顾钱,而中道物故丁忧者,程虽未满,其钱勿追。」
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八路知州、通判、签判、监司属官承务郎以上、知县、大小使臣员阙并归吏部差注,内接送人合支顾钱者并只差兵士,内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及其余阙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
八年十月一日,尚书兵部奏:「请诸接官官员军人上「官」字疑误。、公人,当职官不得

使令随从人寄附物色。如违,并所随从人并以私役兵防论。」从之。
绍圣元年七月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幕职、监当官(按)[接]、送,旧差全请顾钱公人。今来合支顾人钱,并依元丰令定人数支破。其元佑敕所添人数并差厢军。」诏减罢元佑敕添人数,余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资政殿学士、正议大夫、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黄履状:「今准朝旨给假,暂归邵武军,展省邱垄,至秋还阙。所是乘船路往来合要防护兵级,欲乞所经州郡量差五十名,逐郡替换。仍于往来出陆州郡即乞添一百名,亦每郡替换。」从之。
政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诏川陕多阙正官,事因废弛,小臣远官艰于般挈,理须措置。政和令内诸自川陕之官罢任,于接送人外,缘路差递铺兵,该载未尽。可令兵部看详立法,限三日取旨颁降。兵部今拟修下条:诸川陕路之官罢任,分司、致仕、寻医、侍养、丁忧、身亡同。因犯奸赃而替罢,若川陕路之官罢任,不出本路者非。于接送人外,及服阕赴阙者,缘路差递铺兵,由江陵府及荆门军路者惟夔州路官许来来:疑误。。不般家者减半。别条已差铺兵者从一多一多:疑误。。负担者每人不得过九十斤。逐铺交替,不限官序,止以到铺先后为次。如或不足,于所在州依数差厢军,不得过至京程数。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四日,诏许支系省钱顾人代接送兵士旨挥勿行。先是,儒林郎冯迪德言:「昨降旨挥,应合差破接送兵士内厢军阙,许支系省钱顾人。今州

郡更不差破兵士,一 以和顾为名,并支系省钱,暗损财计,欲望改正。」故有是诏。
九月七日,知扬州黄愿言:「在京官员赴任顾人钱,依条系诸路起发上京,于户部桩管。今圣驾驻跸扬州,日有注受差遣赴任之人,除勘请合得本官料钱外,别无宽剩役钱应副。勘请在任顾人钱乞令新任勘支。」从之。
绍兴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应诸州幕职官、诸县令(承)[丞]簿尉合破接送并在任般家顾人钱并权罢。」以臣僚言,所在妄指川广远处,多计地里,为钱不赀,乞行裁省故也。
七年九月十七日,张浚言:「臣荷陛下知遇,出入总兵,几及十年,其所施为,不无仇怨。今奉亲偕行,还家万里,泛然舟寄,未有定居。除依例合破使臣外,乞许臣于都督府借差使臣四员,存留亲兵五十人,以备缓急。」从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诸路官员任满合差厢军送还到住程处,依条限半月发遣,从来多有妄作缘故占留,既不依时到营,致本处便作逃亡事故,开落名粮,因而老幼失所。如有似此之人,许经所在州军自陈,给据发遣,归元来去处,依旧收管。」
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诏:「应官员除依条差破迎送人外,不得违法支顾脚顾船钱。」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会累降旨挥,约束州县差顾人夫应副过往人。访闻州县奉行灭裂,循习旧弊,甚者抑令出顾钱。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以闻,当重寘典宪。」以上《中兴

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殿中侍御史周操言:「臣契勘监司郡守所破接送人载在令甲,各有定数:使相知州五百人,前宰执知州四百人,大藩知州二百三十人,节镇知州一百二十人,余州一百人,转运使副一百三十人,提刑一百二十人,转运判官一百人,此其格也。比缘监司、郡守数多,接送频繁,所破借请,或至半年,或四五月,近者不下三月,所费不知其几。加之公用什物,率皆创置,故一经接送,州县仓库为之(拐)[枵]然。臣愚欲望今后监司郡守接送人,除使相、宰执知州人数太多,合行减三分之一外,其它并不得过数添差。仍戒谕监司、郡守,每事简省,不得侈靡,并从御史觉察。若现接本任就移他处不候待阙之人,止得于旧任破送还人亲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