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旧例除官,余候举主有事故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经堂除选人,除曾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并归吏部差注,内不因罪犯替罢者合入远,与近;合入近,与先次指射差遣。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从之。
同日,诏:「应合试选人年五十以上、历两任,六十以上、一任,无赃罪及私罪情重,并今任非停替者,并与免试。」
十八日,诏:「八路选人员缺,除有专条并奏差及一时指挥,并水土恶弱及自来差摄官处,并依旧外,余归吏部。」又诏八路选人员缺归吏部者,接送(顾)[雇]钱,并依详定设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奏举改官职官、县令人,过犯轻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详比附取旨。」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今以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一季约筭。内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有畸,并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为二百八十二人。复以身亡、致仕、刺配、放归田里、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分司及叙用、服阕、寻医等参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又将前次科场大礼奏荐转员换授

人数,以三年分为十二(等)[季],以一季约一百五十四人,并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致仕、勒停、丁忧、寻医、侍养、假满、落籍及叙用、服阕、寻医、年满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绍圣元年闰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言:「元佑变法,选人改官,岁限百人,而有司奏请作三甲引见,以三人为一甲。积累至今,待次者亡虑二百八十余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见。请以元丰令详酌增损。」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进士内特奏名经明行修人赐同五经出身王邻臣等,候郊礼毕,特与免试,注经使缺。赐文学郝阅之等,候大礼毕,与免(否)[召]保一员,依条差注。今来科场,乞依元佑三年指挥。」诏并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制敕库修例到得替若荫补进纳及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试时议三道,或《刑统》大义五道,或断案二道,断案七分以上,时议、《刑统》、经义辞理俱优,(马)[为]优等;断案六分以上,时议两通一粗,《刑统》、经义各四通,为中等;断案三分以上,时议两通,《刑统》、经义各三通,为下等。即历任有举主五人,摄官初到选,散官权官归司年满,新及第者并免试。每百人就试,取优等一人试卷,申纳中书省,取旨推恩。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资,余人占射差遣。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中等五人,并不依名次注官。承务郎以上与近地,升一年名次。余并下等,注合入官。」从之。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在部已待次人,请每(中)[甲]权添引三两人,拘半年可以引尽。自今下到文字人,别置部籍。候引尽旧人,却用见行条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于引验日截会。」诏每甲权添二人引见,候引尽见在人数日罢。
七月四日,吏部言:「准敕,引见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今准敕每甲权添二人。本部看详,既依今降指挥,五日引见五人,其至岁终,难以限定人数。所有前降指挥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合行冲罢。」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御史蔡蹈言:「吏部差法,新进士、诸科及第官,用元丰二年指挥,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次注明法人。切详先朝既废罢明经学究科,特设新科明法,以变革旧业,故优为恩例,使趣新习。赐第之后,率先进士,并注司法,盖变法之初,所以示劝。今经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衮同从上差。」从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乞逐路将用举主升资选人,先具举主考第到司公参月日申吏部,候符下方理名次射阙。」从之。
元符元年正

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选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又言成都府转运司陈察乞监司岁举明谨端恕善治狱者,充录事参军。诏令吏部立选法闻奏。
二十七日,左司谏陈次升言:「改官人除缘边有急难外,余乞(下)[不]得奏辟。」从之,其已差李积中,令吏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