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有司申请试出官人不许兼试法官,其意不过以一人就试,不容两被推恩。不知试出官与(异)[试]法官,艺业难易不同,赏典厚薄各异。欲乞今后试出官人,依熙宁旧法许兼试刑法官,其试断案者,亦依熙宁定式。」从之。
崇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敕,今后试出官人依熙宁旧法许兼试刑法官。欲乞追熙宁在任就试之法,畿三百或五百里内,虽不许差出之官如令丞、司理、司 九月二十七日,通仕郎、陈州西华县丞李龟长状:「伏

法之类,亦许就试,试毕限五日还任。如涉诈冒,重行刑典。」诏依熙宁法。
宣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诏:「近年以来,试中刑法人数绝少,选任官多是避免。法寺掌断天下狱案,刑名稍有差失,所系非轻。可专委大理卿宋伯友遵依元丰制令,条具措置以闻。」
八月二十八日,大理卿宋伯友言:「奉诏令遵依元丰试刑法条制措置。捡照前后条格均减六场,内元丰时试刑名及三十九件,至十七件皆为合格,考试分数稍优,所以就试合格者多。见行试法,每试刑名须四十四件,至二十七件方为合格。元丰时试及二分半便入第三等下,今试及五分方预第三等下。虽见行赏格差优,而考试之格分数增倍,是至就合格者少。今参酌元丰、崇宁旧制,修成格法,以八分以上为第一等上,六分为下,五分半以上为第二等上,五分以上为下,五分为第三等上,四分以上为中,二分半已上为下,乞赐颁行。」从之。
七年五月十九日,尚书省言:「臣僚言比来法官之选寝轻,试法虽存,而试者日益鲜少。不经试入等人,宜毋使预法官之选。奉诏令尚书省措置取旨。勘会堂除大理评事,昨降指挥许比附试断案第一等已上人例改官。虽续降指挥,(当)[堂]除比于试中得恩例人内选差。缘试中等第恩例高下不一,若但沾恩例便得堂除,候及一年改官,显属太优。兼试中第三等上人,承务郎以上减一年磨勘,承直郎以

下占射差遣。内承务郎已上既得预选法官,则同等试中人承直郎已下理合亦听预选。从来未经申明,补完法意。今措置欲今后承直郎以下试断案第三等上人,亦许预选法官上,得用常法改官,其堂除人仍须于试中第〔三〕等上及第三等二人内选差除,系试中第二等上人自依本法改官外,余许依元丰七年及崇宁三年法改官,仍增一考。所有政和七年二月十六日堂除人改官指挥更不施行。」从之。已上《续国朝会要》。
光尧皇帝绍兴二年二月六日,诏权住引试刑法官。自来系附选人铨试,以选人免铨试故也。
四年五月十八日,大理(路)[寺]正路彬言:「考校试刑法官分数格,系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为率,第二等下五分以上,第三等上五分,第三等四分以上,即是二十七通七厘半为第二等下,二十七通五厘为第三等上,二十二通二厘半为第三等中。切详第三等中至第三等上系隔五通二厘半,第三等上至第三等下止隔二厘半,分数不伦,人情法意未得周尽。欲取四分半以上为第三等上,庶适中。」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六日,中书舍人刘大中言:「李洪等称曾试刑法入第一等,乞改官。吏部既称无干照,又称无似此体例,自合告示。乃于法外,令召本寺官一员委保,启侥幸之路。乞将已降李洪、李志行改官指挥追寝不行。」
是日,宰执进呈赵鼎曰:「古者以刑弼教,宜崇奖之。」上曰:「刑名之学,其废久矣。不有以崇

奖之,使人竞习,则其学将绝,谁复继之 」沈与求曰:「汉诏以狱为重事,盖刑罚失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虽法家者流别是一科,然所系非轻,不可不重此选。」于是有旨令吏部重别取索有无的实干照,开具供申尚书省。
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詹大方言:「春秋铨试官系朝廷选差,至于附试刑法,则许铨试官入院。后临时辟差二员,其所辟官本为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非深于律者不能也。比年以来,棘寺之官利于试院请给,(玄)[互]相计嘱,故所辟之人未必皆通于法律。乞并从朝廷选差曾经试法中程之人。」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九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乞依四川安抚司申降到指挥,校试检法官,每三年就类省试院别差应格考试刑法官二员,专一校试。」从之。已上《中兴会要》。
寿皇圣帝干道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宣抚司言:「校试刑法官系差四路提刑司检法官,累举依绍兴二年五月四日指挥,遇科举岁,预取会就类省试院校试。其监试、封弥、誊录及帘外诸司等官,就用类省试院官外,止依旧制,别差应格考试刑法二员,专一考校。乞行下遵守施行。」从之。已上《干道会要》。

《文献通考》:试刑法者,亦自熙、丰间始。旧附铨试院,兵火后权停。绍兴三年始复。后又降 别差试官二员,专撰刑法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厘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厘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试入二等者,选人改京秩。盖赵忠简为相,以刑名之学其废日久,故白请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