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学者习试诗赋人数极多。」诏来年御试,将诗赋举人复试三题,经义举人且令试策,此后全试三题。其杂犯举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项闻奏。
绍圣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礼部言立御试三题条并约束。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今来南省下第举人,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御试,〔进士〕九举、诸科十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进士六举、诸科七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东、陕西举人,于逐项举数内特与各减一举。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及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勿限年。欲令礼部贡院审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及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三月六日,诏今次御试举人依旧试策。
十四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已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前后实得两解,诸科实得三解,更不限年,并特与就殿试。仍进士第四等以上,诸科第二等以上,各不得过就试人数十分之

三。曾经嘉佑八年以前到省进士,并免解共及两举,诸科共及三举,更不限年,亦许就殿试。仍进士只以第四等以下,诸科只以第三(第)等以下为等第,关御药院依例施行。」
十七日,中书省言:「诸科初考所奏,元佑八年四月敕复置通礼科,御试墨义五道、本经义三道。又五路通礼科经义委初考所,《刑统》义、《通礼》墨义委诸科初考所兼管,其书凿等第行遣约束,并依进士试卷法。今欲申明将五路通礼科墨义只依旧诸科墨义,以通祖考校。」从之。
三年八月十一日,礼部言:「举人御试而怀挟、代笔、传义者,并取旨送所属,其罪赏并依省试贡举法。」从之。
徽宗大观三年三月七日,御笔:「贡士兴于乡,而科举较一日之艺,则贡士当冠科举。比览贡士已试程文,未足以魁多士。可令详定所以贡院所奏中选试卷,与庭试人参较,取最优者一名为殿试之首。若所取非贡士,则贡士次之。」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策士于庭,诹以世务,深惟神考盛德美意,所宜遵承,以诏万世。比阅学制,贡士入上等者,引见释褐,止以有司参校而不复策试于庭,岂神考之志哉 自今入上等者,与中等并留太学,以俟殿试。其上等人,遇唱名取旨。于已降学制内增入。」
十九日,诏:「宗子升补上舍,系比旧日宗室应举之人得解。其赴贡士举试,系比省试。今不经殿试,便分三等命官。缘熙宁未有此法,可依贡士已降指挥

,并留候殿试。其上、中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集英殿唱名人内,褚永为不对所问,其言狂妄,押出,令开封府押归本贯。仍下学士司,具师儒官职位姓名闻奏,取旨责降,并所试乖谬程文送国子监晓示行下。」
八年三月十一日,诏十六日嘉王楷令赴集英殿试,仍给食,就东廊排设幕次什物。
二十五日,诏(王)嘉〔王〕楷依贡士唱名赐敕谢恩。
二十六日,上御集英殿唱名,诏嘉王楷有司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以第二人王昂为牓首。
宣和六年四月十一日,手诏奖谕周武仲:「朕承祖宗之宏规,招贤能于数路,取士以制,亲策于庭,盖将酌士论,来谠言,以广九重之听。倚在选抡,副兹虚 。尔实主文衡,差次精密,凡预鼎科之目,悉皆魁选之英。胪唱初传,舆情共契。举善以善,固宜从类之求;惟贤知贤,斯有不远之则。惟予以怿,时乃之休。」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九月十日,宰臣黄潜善奏曰:「昨日唱名至申时,圣体良劳。」上曰:「昨日归内,观书良久方 。朕以艰难中,四方之士来会行在,策以时务,高等多得远方之士,朕意甚喜,不觉劳也。」
同日,上宣谕宰执曰:「御药院尝奏,殿试上十名,例先纳卷子,御前定高下。朕谓取士当务至公,既有初、覆考、详定官,自足凭信。岂宜以朕一人之意,更有升降 已处分今次勿先进卷子。」
绍兴二年三月十六日,御药院言:

「自来御试进士,引试唱名并作两日,第一日正奏名并应举宗子等,第二日特奏名并武举取应宗子。昨扬州御试,缘特奏名并举人数不多,共作一日引试唱名。今来未审合作几日 」诏并依扬州例。
二十六日,权礼部侍郎赵子书言:「御试正奏名其取会不圆之人,先次就试,不给唱名号。内有试在上三人或高甲,合殿前祗授恩命,别有曲谢。欲乞权给号唱名,其敕牒候取索圆备给付。」从之。绍兴五年九月九日,诏试在第一甲人,先给敕。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三十年三月九日,诏第一甲上三人先给敕。
二十九日,诏:「特奏名进士如试在第五等人,特依扬州例补下州文学。」
四月一日,进呈殿试升降册,因奏有犯御名及文理纰缪者,上曰:「犯御名格当扶出,然使文理可采,亦可惜。至于纰缪,乃不当复收。」宰臣吕颐浩等曰:「圣度如此,真得取士之体。后当守以为法。」
五日,唱名殿试,进士有犯庙讳者,上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