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务为无用空言。至有发明胸臆,援证古今者,苟涉疑误,辄以时忌目之,不得与选,使人抱遗材之恨。欲望布告中外,应场屋程文有涉疑误被黜污者,依理考校,不许以时忌绳之。庶使去取精确,文风丕变。」从之。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比年科举之士,益尚奇怪。科举之文,风俗之所趋也,异说胜则诡激之行起。欲望严饬有司,凡务为奇说,而不本于圣人之旨者,痛加扫除。庶几

人知所向,习正言,闻正道,风俗可得而厚。」从之。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末改元六月十三日,登极赦文:「应举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人外,其余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虽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挥,可并许应举。」
同日,赦书:「勘会太学、国子学、武学生系是久被太上皇帝教养之士,宜因庆霈,特加优异。应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
隆兴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刘度言:「窃闻贡院为赴试人众,分为三场,而第三场专引外州覃恩免解人。臣未敢以为然,何以言之 向年覃恩免赴试人,得者最少,以此怀疑,谓主司特别撰号,阴为摈黜之计。虽实无此事,而语言籍籍,不可开晓,非清朝至公之体也。欲乞将赴试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参杂,止据经义、诗赋人数,通融相补,分作三场,混同考校。将来得失多少,自系程文工拙,初无彼此形迹。下以示主司之无心,唯才是取;上以彰圣恩之广大,实惠具孚。法意人情,皆为允惬。」从之。
十六日,诏礼部贡院:以前举取过人数,共添取一百人。
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去年覃恩免解进士,除鼎、剑州不曾申数外,国学一千三百四人,建宁府一千八十九人,洪州二百三十八人,宣州二百七人,计二

千八百三十八人。内八百六十五人未就试,欲乞于近所获旨增添一百人额内,存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数。」从之。
二月十日,礼部贡院言:「承前逐举省试奏号,多不过三百。所差拆号官率以下晡到院,先即封弥所点号整足,然后入院。往往夜漏既上拆号,抵明方毕,发榜以示天明为限。今年省试约七百余号,人数增培,虑拆封逼促拥并,致有差互漏泄。今欲拆号前一日四更奏号,乞自朝廷灯时付拆号官赴院检拆,次日不限早晚发榜。」从之。
《文献通考》:孝宗隆兴元年诏:「应令人代名及为人冒名赴省者,各计所受财依条外,并永不得应举。」
省试旧以十四人取一名,隆兴初建、剑、宣、鼎、洪五州进士,三举实到场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额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类省试则十六人取一名,后不复改。
容斋洪氏《随笔》曰:黄鲁直以元佑三年为贡院参详官,有书帖一纸云:「正月乙丑, 太学,试礼部进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进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视今日为不侔。
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贡而图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四年,乃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已上,并不许牒试。
十一日,诏:「今省试诸科进士,务取学术深淳,文词剀切,策画优长。其阿媚阘茸者,可行黜落。」
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知贡举洪遵等言:「考校字号试卷,学问渊源,论议切直,为前后场之冠,已考入魁选。偶策卷误犯哲宗旧讳。」诏楼钥特降末等头名。其后干道五年廷试进士,勾龙京
复犯哲宗旧讳,特授下州文学。京自陈旧讳凡有两音,其一余封切,谓售役于人,即旧讳也。其一痴容切,谓均直于下,音义各殊。下秘书省看详,与楼正同。已而诏,(时)[特]附第五甲末。
二十一日,诏:「已降旨,今举诸科进士

,务取学术深淳,文词剀切,策书优长之人。令礼部将省试上十名策卷编写投进,以备亲览。如有可行,当下三省取旨施行。」上初即位,从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三月十九日,秘书省正字张宋卿言官冗之弊,欲望立为定法:「进士自绍兴甲子以来,必二十年而后免举,必一举三十年、五举年五十而后推恩,其有援近例以为比者,并不得受其辞。」诏吏、礼部看详,已而逐部看详,遵依见行条指施行。
五月六日, 赐进士及第袁枢,诏特与第五人恩例。枢省试第五人。是岁上不临轩策士,有司编排科甲,枢乃在别试所第一人之下,自言而有是命。
八日,权知万州李刚中言:「本州岛每举往夔州附试,原其始,盖为士人数少,官(借)[惜]费用。承平既久,士子益盛,昨仲秋释奠,预其事者五百余人。乞下本路转运司,许本州岛自置试院解发举人。」礼部勘当:「若就试士人委及百人以上,令本州岛依条设置试院;如不及数,且循逐举例并试。」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