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故留滞者许奏劾。」诏令刑部立限,过限即奏劾,余从之。
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批:「比阅刑书,因考案式,一事不备则案不如式。然罪有重轻,

人有众寡,人众罪重,已该极刑,则其轻罪,不当追证。如会问逃军之类,军状未至,余人久系,不得结断,是以轻罪妨重罪,以重罪待轻罪。犴狱之繁,良以此欤,甚非先王钦恤之意。可自今勿俟轻罪,免其追证,庶无留狱。」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京畿并诸路州军令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京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结决断讫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除在京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及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
政和二年二月七日,臣僚上言:「窃闻远方郡邑官吏多轻视狱囚,不尽书历,虽在法有一百之罪,深(怨)[恐]未尽遵承。及门留、知在,亦多不书,致监司无由检察,遂成留滞。欲乞州县狱囚并门留、知在,敢不书历者,除本罪外,量轻重立法,特行黜责。仍先委监司常切检察,庶无留滞之弊。」诏可令刑部疾速遍牒诸路监司钤束所部,如有不法去处,即按劾奏。(作)[仍]检举申明行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大理寺丞郭异求奏:「应刑狱官司寄禁无人供送饭食之人,依正禁人支破,或乞减半支给。」诏减半支破。
十二月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远方官吏于文法既疏,于职事

亦怠,故刑罚失中,民不能无冤。积日累久,得无伤阴阳之和,亏仁厚之政!愿委耳目之官,专一分录所部见禁囚,遇有冤抑,先释而后以闻,岁终较所释多寡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论(所)[如]法。」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八月十七日,权发遣京畿提点刑狱公事林箎奏:「乞应今后狱司取会狱事,其承受官司再催不报,故作不完者,并令狱司除申所属官司施行外,在京径申御史台,在外申提刑司,依法案治。」从之。
十二月十四日,刑部郎中李纬奏:「诸路奏案,凡承勘、结绝、入递,虽有程限,然州郡尚或因循,淹滞囚系,至有结绝后数月方入递者。欲乞今后诸路奏案,并令法寺点检,如有稽留,摘其甚者上之朝廷,下之有司,依法勘劾施行。」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开封尹盛章奏陈:「御笔:时当大暑,应两狱系囚,催督限日近结绝。所有已未上朝廷断遣公事,欲乞候案上,共限三日断下。如有续上公事,亦乞依此。」诏依奏,限三日断下,无致卤莽。
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勘会奏案等专条,入递后限一日,以申奏姓名、日时、引号牒进奏院。如承本院报未到者,别录以闻,仍称说再申奏事因入递,牒会依上法。凡此以防遗滞,欲使系囚早获决遣。臣窃见诸州从前多不举行上条,其未到进奏院,亦无文籍拘催。今欲乞诸州不依限牒会,依案申详覆违限条科罪。仍令进奏院

置籍,以时催促,俟别录到房许勾销。庶几有以检察,不至留狱。」从之。
闰正月二十三日,刑部员外郎李揆奏:「应县鞫强盗追赃已至罪止,或别有重罪不碍刑名者,许先解州结断,续追余赃,庶狱无留滞。」从之。
宣和元年二月六日,舒州言:「据从仕郎、司兵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田泰靖言:窃以禁囚有无人供食,在法许令官为造给,其间有病患之人,理合改造粥食调理。缘请到官米多是经年陈次米斛,难以制造粥食,不免旋行兑换新色白米造食供给,仍监勒医人用药医疗,乃获痊安。询究得以前并不曾如此改造饮食,至于损失人命者,往往缘此。盖条内别无许令改换别色饮食之文,遂致刑狱官司无以遵守,按部之官亦难检察。今欲乞申明朝廷,应病不应责出而无人供食者,据应给米公换新色白米,改换粥食,狱官躬亲责给罪人食用。」从之。
陛下钦恤庶狱,四方大辟疑者以闻,辄为末减,而州郡不能审克,吏乘为奸,邦刑所加,多贫人子,罕及富民。观其奏牍之首,脚色纤悉备载,而略其户等高下,不为无意。乞应奏裁,并着等第,察其弊者,显惩一二。」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尚书右司员外郎翁彦深奏:「伏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应江东、两浙路诸州申奏到见禁待报公案,大理寺大案十日,中案、小案限五日,刑部大案限五日,中案、小案限三日上省,候贼平日依旧。其应已

申奏公案干证无罪人,如官司违法留禁,仰监司点检觉察,按劾施行。」
四年六月八日,臣僚言:「州县刑禁,本以戢奸,而官吏或妄用以杀人。州郡犹以检制,而县令惟意所欲,淹留讯治,垂尽责出,不旋踵而死者,实官吏杀之也。乞依在京通用令,责出十日内死者验覆,如法重者奏裁,轻者置籍岁考。其不应禁而致死者,亦奏裁。」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