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死罪,枷杻;劫贼在禁五人以上,别差军人及将校日夕防守。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人伴守。杖罪散禁,若隐情拒抗者亦加(讦)[械]。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妊、侏儒之类,虽犯死罪亦散禁。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十一日,诏曰:「扇暍泣(等)辜,前王能事;恤刑缓狱,有国通规。朱夏既临,溽暑方盛,睠兹缧系,深用哀矜。宜令有司限诏到,其囚人枷械,囹圄户庭,长吏每五日一次检视,洒扫务在清洁。贫无所自给者供饮食,病者给医药,小罪实时(次)[决]遣,重系无得淹滞。」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九日,知相州张仲容言:「诸州兵马监押、郎幕使臣等,或因小事,直送百姓、军人赴所司禁系,皆不牒报。欲望自今先具罪犯申本州岛,详酌事理禁留。」从之。
九年三月三日,诏:「自今天下系囚,依旧例十日一具所犯事因、收禁月日申奏。其间留寄禁店户将养、保明出外知在,并同见禁人数,仍委刑部纠举。如事理可断及事有小虚,有禁系者,本处官吏重行朝典,人吏仍勒停,配重处色役。奏禁人数不以实及淹延日月,当密行察访,许人告。」
雍熙三年二月十二日,左拾遗张素言:「诸州县系囚动经旬月,迄令自今诸县镇禁系不得过十日,仍令本州岛长吏察访。」从之。
四月四日,诏:「诸道州府凡禁系

之所,并须洒扫牢狱,供给浆饮;械系之具,皆令洁净;疾者为致医药,无家者官给口粮;小罪即决遣,大罪审辩其情,无致淹延。」(至)[自]是每岁首夏下诏书如此例。
至道(德)三年二月,令京城诸司不得专械系人。
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十三日,诏曰:「朕亭育万方,哀矜庶狱。民或多僻,义在正刑,而方属炎蒸,深忧系滞。仍虑理直者不能自辩,情轻者苟或禁留,缧珌之中,饮食失所,时行告谕,当体朕怀。宜令两京及诸路,见禁罪人有罪轻者,不得禁留,旋为疏理;徒罪以上疾速勘断,无致淹延。」
讼、户婚杖以下得情 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捻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仗劫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景德三年七月一日,诏曰:「应禁勘盗贼,委长吏钤辖,无令妄引徒伴;以时饮食,有疾者医治之。仍分轻重、男女,别房禁系。」时上封者言:「盗贼多缘私憾,妄引无辜,官司因而追扰。又重禁者拳手,令小儿哺食,多受饥渴;不问所犯大小,同系一牢。」帝悯之,故诏诫诸道焉。
九月二十六日,诏陕西诸州纳质院戎人并放遣之。先是,蕃落每为寇盗,既经和解,所在虑其复叛,因置此院,收其子弟,有壮年禁锢至白首者。帝闻而怜之,特有是

命。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三十日,诏:「访闻天下司理院、州院罪人狱死者,皆司理参军与州曹官迭差检验,虑相庇盖。自今须选差不干碍刑狱官,依公检验。」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怀宝言:「伏见诸路大辟罪,皆俟旬终报转运、提刑司,若旬初、路远,即禁囚动经半月,或有情款疑互,审察不及。自今望令即日报两司。」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诸州所供禁囚犯由,其命官居禁及责保参对者,悉以所犯别状申奏。」初,诸道通为一奏,至有命官犯轻,谳同于重狱者。帝以非便,命刑寺议,故有是诏。
八年二月,诏开封府,(命)[今]后应命官合该勘鞫,未得追禁,奏候指挥。
五月,诏开封府:「应禁罪人并置印簿抄上缘身衣物拘管,候断放日给付销簿,狱内不得置纸笔砚瓦。每遇夜有未结绝罪人监送下禁,早晨引领赴府,并差职员部押,缘路不得纵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于店肆暂住。如违,勘罪严断。」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罪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开封府言:「左、右军巡见禁勘罪人,今值冬寒,若不问轻重,须候结案,必恐淹延。欲望许除大辟罪依旧结案外,其余流罪以下公事,止依在府勘事体例写长状,具札子缴连录问后,送法司定刑名断遣。」从之。
四年十二月,诏:「自今每军巡院禁系情理凶恶重罪人数稍多,即

从府司牒殿前或马、步军司,逐院选差兵士十五人,员僚、节级各一人,寅夜防护,候断讫即放归营。」
仁宗天圣二年十一月二日,臣僚上言:「御楼赐赦,见禁罪人并于楼前释放,支赐绵袍、头巾、麻 。今详释罪已是厚恩,望别定制。」诏自今后所给衣物,须罪人在禁一月以上,委是贫不济者即给。
四年正月,纠察在京刑狱司言:「左军巡勘咸平县贼姜则为累行打劫,录问并无翻异。其人手指冻落九指,欲乞今后令当职官吏躬亲勒医人子细看验,如有疾患疮病,钤辖狱子、医人看承医疗。」从之。
八年五月,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