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临安府守臣严切禁止,断在必行。如有违戾,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先次将守臣重行责罚,其犯人依条断罪追赏,有官人取旨施行。外路州军依此,仍委监司觉察按劾,多出文榜晓谕。
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访闻乡民岁时赛愿迎神,虽系土俗,然皆执持真仗,立社相夸,一有忿争,互起杀伤,往往致兴大狱,理宜措置。」诏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州县,严行禁戢。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十二月七日,诏临安府城外占据江岸之家收掠撞岸钱等,日下住罢,仍于沿江一带出榜晓谕。臣僚言:「自六和塔至黑楼子沿岸沙地为形势之家所占,析而为八,或收撞岸钱,或收赁地钱,虽柴薪果实之属,无有免者。税场既已取之于公,形势之家又取之于私,咫尺之间而有公(税)[私]两税,民何以堪 乞行住罢。」故有是命。
四年二月七日,监察御史齐庆胄言:「沿海诸处屯驻水军,多因土地所产,辄置军团。遇有民旅将到物货,虽已经商税,未许货卖,必令赴团上历给牌解牙息,方得自便。客贩由此妨滞,物价因而腾踊。乞令住罢。」从之。
四月二十八日,诏:「曾经编配吏人及见役吏人,并不许充官民户干人。如违,许人陈告,依冒役法断罪追赏。」先是,前知常州晋陵县叶元凯言:「州县形势官户及豪右之家,多蓄停罢公吏以为干人,恃其奸恶,持吏短长,官物抵顽不输,词讼则变白为黑,小民被害。乞立条制行下禁止。」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七日,诏:「累降指挥,立法禁止私贩耕牛过界。如闻近来边界多有客旅依前私贩,显是沿边州军奉行灭裂。自今如有一头透漏过界,因事发觉,其守臣以下取旨重作施行,帅臣、监司亦坐以失觉察之罪。」
十一月十二日,诏:「已降指挥,江上、四川驻札诸军兵官不许接见宾客,恐妨军务及干求骚扰。如有违戾,将受谒及看谒之人一例重作施行。干求乞觅若借舟船人马之类,并计赃论。」
五年六月二十日,诏:「湖北、京西路沿边州县,自今客人辄以耕牛并战马负茶过北界者,并依军法。其知情、引领、停藏、乘载之人及透漏州县官吏、公人、兵级,并依兴贩军须物断罪。许诸色人告捕,赏钱二千贯,仍补进义校尉,命官转两官。其知情、停藏同船同行梢工、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并与免罪,与依诸色人告捕支

赏。知、通任内能捕获,与转两官。」从知兴隆府辛弃疾请也。
七月十二日,濠州言:「隆兴元年二月十三日敕兴贩耕牛过界罪赏,与干道编类指挥不同。缘本州岛乃是极边,虑奉行抵牾不便。」诏自今兴贩过淮,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之人并透漏去处,赏罚并依隆兴元年五月九日膘胶过淮已得指挥,令户部遍牒两淮州军遵守。
九月九日,诏沿江船户五家结为一甲,如有透漏奸细、盗贼及违禁之物,甲内人一等科罪。仍立赏钱二百贯,许告。如甲内人能自首,获与免罪,亦支赏钱。沿江州军依此。
十二月十一日,诏:「访闻兴元府大军有总领所发到红漆牌子金书圣旨,每过打请日分,挂于仓中厅上。监仓先着公裳拜讫,次令统领将官以下着公裳拜毕,方令军中打请。可札下四川总领所,日下禁止。」
十八日,臣僚言:「沿淮州军多有透漏钱银茶货及违禁等物,其最甚者莫若正阳之水寨。盖水寨每发一船,其管事将官各有常例。乞严行禁止。」诏本路帅、宪、守臣常切觉察,犯人依条断罪追赏。仍约束水寨首领,违者重作施行。
七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已降指挥放免行钱,继罢市令司,非不严切。诸路州军间有别作名色如行头之类,收买物色,未免科扰。乞令所属申严行下,不得循习前弊。」从之。
五月二十日,诏:「自今诸路监司并州郡吏卒,除依条差出勘旁借请外,辄用白状借请,并计赃断罪。」
二十八日,诏:「自今应诸司属官止令置司州军依格支破,当直人不得下外州取拨及收受钱粮衣赐等入己。如有违戾,令诸司互察,重寘典宪。」
六月十六日,诏:「监司、郡守毋得以宽剩为名, 刷州县非正额钱物。其巡历处,到任之初亦不得抑勒州县,辄取献纳。如有违戾,在外许监司互相觉察,在内令台谏按劾以闻。」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戒饬州县,非帅臣、监司不许用紫帟幕,列郡不许用牙旗及轿前列扇,通判、知县不得用紫轿衣,州郡远接不得发遣旗帜、围子、槌剑之属,止于所部界内随宜迎迓。」从之。
八月十九日,诏旱伤去处,如客旅兴贩米斛过税场,实时免税通放,不得妄作杂税及船力胜收钱。
十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广南诸郡创鬻沙弥、师巫二帖以滋财用,缘此乡民怠惰者为僧,奸猾者则因是为妖术。」除出给沙弥文帖已立限收毁外,诏广东西路帅司行下所部州军,将给过师巫文帖并传习妖教文书,委官限一月根刷拘收毁抹,严行禁止,毋致违犯。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愚民吃菜事魔,夜聚晓散,非僧道而辄置庵寮,非亲戚而男女杂处。所在庙宇之盛,辄以社会为名,百十为群,张旗鸣锣,或执器刃横行郊野间。此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