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买捻金线段,此服华侈,非所以示四方。」上曰:「华侈之服如销金之类,不可不禁。近时金绝少,缘小人贪利,销而为泥,不复可用,甚可惜。盖天下产金处极难得,计其所生不足以供销毁之费。朝廷屡降指挥,而奢侈成风,终未能禁绝,须申严行下。」该等曰:「谨奉圣训,便当严立法禁。」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降诏曰:「朕惟崇尚俭素,实帝王之先务,祖宗之盛德。比年以来,中外服饰过为侈靡,虽累行禁止,终未尽革。朕躬行敦朴以先天下,近外国所贡翠羽六百余只,可令焚之通衢,以示百姓。行法当自近始,自今后宫中首饰衣服并不许铺翠销金,仰干办内东门司(当)[常]切觉察。如违,以违制论。」次日,复诏:「自今后宫中如有违犯之人,令会通门捉获,先于犯人名下追取赏钱一千贯充赏。如不及数,令内东门司官钱内贴支,将犯人取旨。其元经手转入院子仪鸾等从徒三年罪。」于是有司条具:「乞自今降指挥,应士庶贵戚之家,限三日毁弃。如违,并徒二年,

赏钱三百贯。今后不得采捕翡翠并造作铺翠销金为首饰、衣服,及造贴金、缕金、间金、圈金、剔金、陷金、解金、明金、泥金、楞金、背金、影金、盘金、织金、线金、铺蒙金、描金、捻金线、真金纸。应以金泥为妆饰之类,若令人制造及为人造作,并买卖及服用之人,并徒二年,赏钱三百贯,许诸色人告。妇人并夫同坐,无夫者坐家长,命官妇申奏取旨。仍并下诸路州军严行禁止,每季检举,巡捕官、当职官常切觉察。如违,仰监司按劾。」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三

禁约三
【续宋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诸非僧结集经社及聚众行道者,并依绍兴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旨,仍令 令所修立条法。
六月十三日,诏已授差遣人朝辞讫,限半月出门。如元在临安府住居之人及现任行在官,同居有服亲与免出门,不许出谒。若有违戾,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十二月十五日,盱眙军守臣言:「乞自今有荫应赎之人,并不许通放过淮博易,如有违犯,透漏钱银,事发到官,并不许引用荫赎,止依无荫人例断遣。」从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里图籍兴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及将举人程文令礼部委太学官点勘讫,申取指挥刊行。」
五月十四日,诏湖北转运司约束州县,应有科敷军器物料钱或招军去处,截日住罢。(过)〔遇〕合支招军例物,止令逐州省司公库通融支遣。以监察御史刘藩言:「湖北州县收买分抛军器物料,科扰于民,多不支钱。近年以来,帅司札下免行起解,止令出备招军例物,民始受弊。近降指挥招人虽减分数,比之送纳物料犹为烦费。盖皮筋、铁叶,屠夫、冶户容或有之,若转而为钱,则私家所无,必致贸易谷帛以备输纳,甚为民害。」故有是诏。
六月一日,诏:「诸路监司遇巡历到州县,检照有无科罚民户钱物。如敢违戾,即令给还,官吏重寘典宪。」从司谏汤邦(孝)[彦]请也。
七月十日,诏六曹等处人吏不得与诸路作承受,规图厚利,探报利害入斥堠转送。如违,计赃坐罪。及诸司递发筒牌,令当官入递印押发(于)[放],不得私带移文字传递。从度支郎中王松老请也。
十月十五日,诏两淮州军及帅臣、监司并驻札御前诸军,应有事干边防军机文字、紧切事宜,许具奏并申三省、枢密院,不得泛滥申发或作札子具报他处。如敢违戾,具职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切)。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言:「湖南北路每岁贩茶,除官司差拨军兵戍守弹压,访闻所差官以巡绰为名,将过往客旅兴贩物货不问有无文引,拦截搜检骚扰。」诏湖南北帅、宪司戒约部辖兵将官,各严行钤束所部官兵,务要镇静,毋令非理骚扰生事。如有违犯,重作施行。
三年五月七日三年:原作「二年」,据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同诏改。彼处文字与此小有不同,「七日」作「八日」。,诏:「民间采捕虾蟆,杀害生命,访闻多是临安府缉捕使臣所管火下买贩,及主张百姓出卖主张: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作「纵容」。。令本府日下先次出榜晓谕,三日外别差人收捉赴府惩治。如捉获火下货卖,即将所管使臣一例坐罪。」
八月十七日,臣僚言:「临安府前有人户私置牢房,与公人通同作弊,专一锁闭理对知在公事之人,号曰关留店,每夜不下一二十人,虽无脚匣,亦有门锁。」诏本府常切觉察,不得依前违戾。
二十

六日,中书门下省言:「累降指挥约束州县,不(辄得)[得辄]因公事科罚百姓钱物,许人越诉,坐以私罪,非不严切。近来尚有人户经台省陈诉不绝。」诏自今有经台省陈状事实干己者,仰户开具科罚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
十月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禁约奢侈踰制事件,缘辇毂之下,四方取则,奉法行令,当自近始。若临安府不切遵守,则外路必将仿效,视同文具。」诏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