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域且殊,盖久隔于华风,乃染成于污俗。朕常览传记,备知其土风,饮食男女之仪,婚姻丧葬之制,不循教义,有亏礼法。昔汉之任延理九真郡,遂变遐陋之地,而成礼义之俗。是知时无古今,人无远近,问化之如何耳,岂有弗率者乎!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郡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至烦扰。」初,帝览《邕管记》,知其俗陋,故下是诏。
四年正月十日,帝以万州所获犀皮及蹄、角示近臣。先是,有犀自黔南来,入忠、万之境,郡人因捕杀之。诏自今有犀勿复杀。
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向收共受富人钱十贯,俾之采牲牲:原作「生」,据下文改。。巴峡之俗,杀

人为牺牲以祀鬼,以钱募人求之,谓之采牲。祚与其兄谋杀县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为乡民所告,抵罪。著作郎罗处约奉使道出峡州,适见其事,抗疏以闻,因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戒吏谨捕之,犯者论死,募告者以其家财畀之,吏敢匿而不闻者加其罚。
九月二十一日,崇仪副使郭载言:「前使剑南日,见富人家多召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贫民多舍其父母出赘,甚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诏从其请。
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蒱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同其罪。」
四月二十七日,诏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中有群象,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卖,自今许令送官,以半价偿之。有敢藏匿及私市人者,论如法。
六月二十三日,诏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边关卖与戎人者,捕之寘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
七月二日诏:「先是黄门方保言献议于邠、宁、庆等州买羊,分遣官健牧养村野间,侵民田,妨种蓺,数郡被其害。自今宜罢之。」
七月诏:「江南、两浙诸州,民先(聚)[娶]旁妻在太平兴国元年已前者,为人所讼,不得受。」
十二月诏:「岭南诸州幕职、州县官等,并许携妻孥之任。秩满,不得寄

寓于部内,违者罪之。」先是,黄播以知县秩权守象州,寄孥于桂州。播被疾且革,巘遣迎妻子至治所。疾愈,自陈于转运使,因复遣妻子诣本处。本道以闻,帝悯之,释播罪而降是诏。
十二月十日,诏曰:「地气方闭,不可起众兴作,以发天地之气,致生人之疾疫。应京城诸处力役土功,并宜权罢,以奉顺时令焉。」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曰:「两浙诸州先有衣绯、中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楚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寘于法。」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剑南诸州民为州县长吏建生祠堂者,宜禁之。」先是,官吏有善政,部内豪民必相率建祠宇,刻碑颂,以是为名,因而掊敛,小民患之。帝知其事,故降是诏。
五月十二日,诏曰:「先是岁用蒿数十万围,供甄官及尚方染作,自今染作以木 给之。造弓弩先用牛筋,自今工官为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羊马筋代之。」岁省牛筋千万。帝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恐吏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
八月三日,诏:「应文武臣僚子弟因父兄亡殁录用者,如未经百日辄出,并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仰御史台察访闻奏。」
至道二年八日二十八日,诏制置剑南峡路诸州旁户。先是,巴、庸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小民岁输租庸,亦甚以为便。上言者以为两川兆乱,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遂下诏令州县责

任乡豪,更相统制,三年能肃静寇盗、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遣职方员外郎时载、监察御史刘师道乘传赍诏书谕旨。既而载等复奏,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一旦更以他帅领之,恐人心遂扰,因生他变。帝然之,其事遂寝。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州民杀人祭鬼。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封员外郎高如晦言:「三司每下牒诸州,多失通济,或折科物色非有所产,或移割税赋不便于民,或言若徇公而奇在私曲,或事若利官而贻患于后,如此条件甚众。外方既为所统,一例遵承。欲望自今许诸州军长吏(祥)[详]视,如理实有害,即具驳奏。」从之。
三年六月六日,诏:「河北诸州军,凡有科率,本官当亲阅文簿均配,不得专委厢镇,违者罪之。」
十六日,著作佐郎胡则言,请课河北县种榆、柳,以备材用。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诏曰:「昨益、利、彭州戍兵谋乱,自贻刑宪,(来)[悉]就诛锄。眷彼黎甿,或多反侧,用宽诖误,式广好生。宜令逐州除逃亡徒党见擒捕外,其余一切不问。及以西蜀自王均叛涣之后,人心未宁,亦有小民巘相诳惑,宜令长吏严切警察,如有讹言动众、情理切害者,斩讫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