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去取,纤悉备尽。孝宗皇帝尚虑条章泛滥,不便观览,复诏大臣分门编类。然编类之后,迨今又及二十有七年,其间有朝廷一时特降之指挥,有中外臣僚报可之申请,历时寖久,不相参照,重复抵梧,前后甚多。或例宽而法窄,则引例以破法;或例窄而法宽,则援法而废例。予夺去取,一出吏手。若更迟以岁月,则日复一日,积压愈多,弊幸愈甚。窃见孝宗皇帝干道五年,尝诏七司郎官并吏部架阁将未经修纂指挥置局编类,仍委长贰同共点检。乞检照干道五年已行体例,将吏部七司未经修纂应干申请画降,委官编类,正其抵牾,删其重复,辑为一书,颁降中外。」从之。
三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韩邈等言:「本所近进呈《庆元编类宽恤诏令》并《役法撮要》,已降指挥雕板印造。今已毕备,乞自四月三日颁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吏部七司法》自孝庙令 局删修,凡有建立间出御笔裁处,无非参酌为经久可行之典。成书既上,又令编成总类,以便参照。至今已二十八年矣。自淳熙初元积至今日,凡臣僚申请建议续降,不知其数,涉岁既久,吏得并缘为奸。其所欲行,则援引随至;无所请嘱,则多为沮抑。盖岁久不曾参酌去取,编入成书,则其弊必至于此也。乞令吏部疾速编集二十八年续降指挥,置册缴申朝廷,行下 局公共看详,去其抵牾重复,而定其可以永久遵行者。毋得轻易变动祖宗旧法,以至宽纵生弊。庶几一代成法,灿若日星,昭示无穷。」从之。
三年七月十九日,户部侍郎李大性言:「国家之法非不整整,而建议之人增损变更,不无可议。乞今后凡有建请,须下之六曹,审之 省,更参照旧法有无冲改,然后施行。其或旧法已当,不应冲改者,许宰执开陈,给

舍缴驳,台谏论奏。」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王违、刑部侍郎周珌等言:「恭奉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淳熙二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四千四百余件,参酌一部旧法三千二百余条,可以附入旧法者就旧法本条删润,元无旧法则创行修立。今已每月申纳提举官。欲乞候提举官看下,送三省合属户分检正、都司审覆讫,类聚牒送吏部详审施行。」从之。
开禧元年五月二日,权吏部尚书丁常任等言:「参修吏部七司条法,今来成书,乞以《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七司 令格式申明》为名。」从之。
六月十九日,右丞相、提举编修 令陈自强等上表:「昨准指挥参修吏部七司条法,已将合修指挥参酌可以附旧法者增润删修,无旧法者创立为法,如是权行指挥难以立法者,编节作申明照用。今已成书,上进以闻。」从之。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度牒绫造于文思院,用尚书省及祠部左右司印。今奸民一切假伪为之,于此而不痛加惩绝,则纵弛陵夷,何以为国 其有伪造之人,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获全火者,白身则与补官,选人则与改秩,京官则比附酬赏。凡所经由官吏、僧道,能审验举觉得实者,亦重立赏格。其有经由,容隐不觉,而发于他处者,亦当根究,重寘之罚。仍令礼部与敕令所参定条法,行下诸路州郡,书之粉壁,明以示人。」从之。
五年十月八日,知通州乔行简言:「窃观见行条法,计赃定罪元以二贯成疋,至绍兴而增为三贯,至干道又增为四贯,且令候绢价低平日别行取旨。仰见祖宗达权适变,不惮弛法以便民,惟恐寘人于深宪。今江北专用铁钱,近年以来,比之内郡铜钱,数轻三倍,匹绢之直,为钱十千。而犯赃者以绢定罪,亦如铜钱以四贯为疋。赃轻罪重,犯者易入,深可悯恻。」事下大理寺,申:「四川专法,以钱计赃定罪者,铁钱二文当铜钱一文。今两淮用铁钱,与川郡事体一同,合行下应用铁钱去处,并照应四川专法施行。」刑部以闻,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尚书李大性言:「《庆元名例 》,避亲一法,该载甚明,自可遵守。《庆元断狱令》所称鞫狱与罪人有亲嫌应避者,此法止为断狱设,盖刑狱事重,被差之官稍有亲嫌,便合回避,与铨曹避亲之法不同。昨修纂《吏部总类通用令》,除去《名例 》内避亲条法,却将《庆元断狱令》鞫狱条收入。以此吏部循习,每遇州县官避亲,及退阙、换阙之际,或引用断狱亲嫌法,抵牾分明。兼《断狱令》引(兼)[嫌]之项,如曾相荐举,亦合回避,使此法在吏部用以避亲,则监司郡守凡荐举之人皆当引去。以此见得止为鞫狱差官,所有昨来以《断狱令》误入《吏部总类》一节,当行改正。照得当来编类之时,吏部元有避嫌条令,却无引嫌名色,故牵引

《断狱令》文编入。欲将元参修《吏部总类法》亲嫌门内删去《断狱令》,所有《名例 》却行编人。」从之。
八年二月四日,吏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李大性等言:「《庆元海行 令格式》一书,先来用淳熙海行法并干道五年以后至庆元二年终续降指挥删修成书,即是庆元二年十二月以前但干海行指挥,其可行者已于此书该载。又《开禧吏部七司法》一书先来用淳熙吏部法并淳熙二年以后至嘉泰四年十月终续降指挥删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