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收使者听。进奏官减二年磨勘。
二月二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令,诸每岁取旨下近臣,博求疏远贤能之士以备器使。勘会博求贤能,须待圣旨,岂可立为常法 兼诏侍从官荐举臣僚,亦难立每岁之文。」诏上条不行。
九月四日,刑部(奉奏)[奏:「奉]御笔改定条法内称『主』者。其应缘条法内更有似此合改称呼者,仰刑部检勘,逐一条具,参酌拟定,申尚书省。典卖田宅交易文契邀约,钱主改为典买人,业主改为典卖人。失贼遭劫之家称被主、变主、事主、财主者,改为被盗人。主婚人改为掌婚人。主守改为典守。主司改为典司。监司改为监守。诸欠应纳田宅入官,其元主改为元纳田宅人。无主死人改为无识认尸人。雇人限满愿留主家,改为元雇之家。主驾纲运改为驾放海外。蕃舶主改为首领。遗物不知主名,改为所遗人。主将已下改为首将。主钥人改为掌钥人。主持官物改为掌管官物。吏人主行改为吏人管勾。主兵官改为掌兵官。以田佃与人限满并佃人为主,改为并归佃人。马主改为管马人。已买物未令入官、寄桩物主之家,改为元卖之家。主典改为掌典。」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见责限编修一路法及禄秩、六曹条例等。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协力。缘比来人吏避见督责,往往干求他处差遣,兼带请给。本所虽差人权行管勾,然虚占名阙、积滞课程之弊未之能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应今后差出人并行开落姓名,不许带行本所诸般请给。除系传宣、内降外,余降到,如有一切违碍,且依今来指挥,亦许本所奏知不行;其已差出人,亦乞开落姓名。庶几人各赴功,杜绝侥求之幸,速得成书。」又奏:「契勘本所无旧请人,吏禄稍薄,如允臣等今来所乞,欲望圣慈许依九域图志所无旧请人则例支破;其有旧请人,愿依无旧请人者亦听。」诏并依,虽奉传宣、内降、宣押,亦不许。
四月十五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 令高伸等上修立到《诸路岁贡六尚供奉物法》,诏令颁行。
七月三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立到诸县丞任内种植林木,以青活

须及二万株,有增亏者赏罚如法。」从之。
五日,中书省言:「检会《政和名例 》:诸律、《刑统疏议》及建隆以来赦降与《 令格式》兼行,文意相妨者从《 令格式》。其一司、学制、常平、免役、将官在京通用法之类同。一路、一州、一县有别制者,从别制。其诸处有被受专降指挥,即与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别制事理一同,亦合各行遵守。」专降指挥缘未有明文该载,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亲民官于令罢任处不得寄居,及见任官不得于所任州县典买田宅,着于 令;至若罢任处典买田宅,独无禁约,臣窃疑之。且寄居犹不可,况罢任处典买田宅乎 臣窃见近时士大夫至有今日辞秩,而明日立券殖产者。膏腴之田不素图之,安可即置 彼既当官之日营营自殖,则临事岂无高下之心 又况朝解印而暮占籍,与吏民伍,其于害义伤风,岂特寄居之比邪 伏望明立条禁,俾罢任者限以岁月之久,方听自便。庶足以责其行法治众,上副朝廷峻等威、厉廉节之意。」诏于条内添入「罢任未及三年者同。」 八月二十二日,利州路转运判官高景山奏:「伏
十月十九日,诏:「自今以民功被赏迁秩者,依战功法,仍选任在战功之上。武臣有战功、犯赃罪者,不得亲民,着为令。」
二十日,刑部奏:「欲依户部拟到绍圣常平、免役令『诸承买场务已给付后,正身有违碍而无同居亲主领者,别召人承买』,拟定『主领』字作『掌领』字。」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 :诸以民功被赏转官者,选任在战功之上,仍依战功法;诸有战功人有赃罪者不得亲民。勘会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准例入重者,除因农田、水利、赈济、居养、安济、漏泽违慢外,并合依战功法取旨施行。」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书省言「《政和赏令》,诸应转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军功捕盗者,将仕郎不满五考,从事郎、登仕郎不满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满三考,并循两资」等条。诏:逐条内称战功或军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战功法。所有一司一路并应干条法内称战功、军功者,及六曹及详定一司 令所依随事参照,条具比拟,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国朝会要所检阅文字李弥逊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远览,鼎新百度。陛下圣孝继志,增光益美,纤悉备具。其前后诏条固已载诸甲令,藏在官府矣。然阅时既久,中更废驰,冲改混殽,申明重复,深虑官吏奉行之际,浸失本指。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应自熙丰之初、崇观以后被受创行事件元降指挥,编类成书。其诸路郡县通用者,委自六曹类聚,刊(再)[印]颁降。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执。」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条具元丰、崇观以来见行及冲改事件申尚书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