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附急递至京,仰都进奏院直赴本所投下。在京亦从本所报合门等处,依此晓谕施行。」从之。
四月十三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奏:「近蒙圣恩差提举重修敕令。臣历观祖宗以来,除天圣、庆历、嘉佑、熙宁编敕、元符敕令格式,各有曾差宰臣提举

之例。盖是元丰成书,轻重去取,一出神笔刊削,复有总领之官。今陛下圣学高明,独观万事之表,缉熙先烈,无不仰遵。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当逐时条上,以禀睿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寝罢提举敕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诏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初以同知枢密院王襄同提举重修敕令,是日襄奏,以笔削润色,一禀圣裁,提举之名,所不敢当,故有「同兼领」之命。
二十四日,臣僚言:「东南茶盐已尽(覆)[复]熙、丰旧法。缘熙、丰、绍圣以来,前后申明、续降不一,宜编次遵守,乞委官修类成书。」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奉圣旨编修禄秩,以元丰、大观式修定。今修成禄令、格等计三百二十一册。如得允当,乞冠以『政和』为名,雕印颁降,下本所先次施行。其旧法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外,今来经编载,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已后续降,自合遵守。」诏依。二年二月十三日,诏详定官乞不推恩外,删定官李良佐、周穗、李富国、周用中、周因、何天衢、何亮、戴该,检阅文字吴守仁、(禓)[杨]发各转一官。内选人比类施行。
二十八日,郑居中奏:「《学法》一百三十卷,御笔裁成者列于卷首,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仍乞付国子监颁降。」从之。
二年二月一日,手诏:「朕躬览万几,讲求民瘼,作新宪度,孚于万邦。事之缺者悉已补完,法之弊者随即更革。熙、丰诏令,具在谟训,思与天下,共遵成宪。今货殖通阜,商旅贸迁,民物安堵,边隅绥静,中外经费颇以宽舒,持之岁年,其效必着。尚虑妨功害能之士、贪利希进之徒,乘间抵巇,妄意申陈,轻议增损,规毁其成。应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无容妄有纷更。非窒碍而轻议改易者,(已)[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二十二日,诏:「详定重修敕令所官吏置局未久,趁办条敕,进呈了毕,委有勤劳。删定官各特转两官。选人改合入官,更转一官。使臣各转两官。内尹正特与转行遥郡一官外,一官许回受有官有服亲。供书使臣转一官,减三年磨勘。编修手分及承受下手分、点进使臣、知杂司手分各转一资,有官人转一官,仍各减三年磨勘。内差使臣借差,不隔磨勘。无官人有出职法者,内少五年以下人愿先次出职者听,少三年以下出职人仍与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下更循一资;五年以上候补至前行或职级日与先次出职;其未有名目人愿换大将、减三年磨勘者亦听。」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详定一司敕令所参稽前宪令条,为万世之常法。朝廷尚虑修书之官未必能尽知天下土俗之所宜,与夫民情之所便,故书成之日,必下之逐路监司审覆可否,然后施行。为监司者往往志在观望,不复研究是非,审覆遂

为文(旦)[具]臣愚欲乞诏诸路监司,今后审覆一司敕令格式,必选择本路通晓政事之官,同共究心参考。如能指摘差失,有可采择,即以为监司善最;或卤莽保明,及法行之后却有未尽未便,即乞量行黜责,庶几有以劝惩。」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今年五月已后,应见行钞法洎茶盐法合传载者,大小纲目,具着为令。」以太师蔡京还冠宰司,图制国用,公藏私余,上下皆足,故有是诏。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拟立到《诸路州军分曹掾掾格目》共三十册。诏自来年正月一日奉行。
十月二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等上表:「修成《 令格式》等一百三十八卷,并《看详》四百一十卷,共五百四十八册,已经节次进呈,依御笔修定。乞降敕命雕印颁行,仍依已降御笔,冠以《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为名。」从之,仍自政和三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政和元年二月一日,诏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提举、同知枢密院事王襄同提举,至是上之。仍诏兼领官何执中、详定官李孝称、任良弼、承受官张僧佑、删定官刘宏、杜充、张焘、钱随、尚谕、杜严、刘寄各转两官。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婚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官专掌,孟月属民而读之。」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三年二月七日,《殿中省六尚供奉 令》(所)书成,诏详定官朝请郎殿中监高伸、朝议大夫殿中少监曹昱、删定官朝散郎殿中丞王迢、朝奉郎殿中省主簿赵士言希各转一官。内曹昱仍转行,承受官裴诜更不推恩。使臣、手分、书写人、书奏人各与转一官。无官人转一资,内无资可转者或不愿转人各支赐绢二十匹,或愿候有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