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原减。」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成书。先是绍圣元年正月十日诏:《军马司敕例》久不删修,类多讹缺,可差官置局修定。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差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刑部侍郎范纯礼、度支员外郎贾种民充详定官。至是上之。降诏奖谕知枢密院事曾布、知定州韩(宗)[忠]彦,余赐银绢有差。
六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章(溥)[惇]上《常平免役令敕》,诏颁行之。惇赐诏奖谕,仍赐银绢三百匹两;详定官翰林学士承旨、朝散大夫、知制诰蔡京迁一官。其余官吏减半支赐有差。
八月二十九日,三省言:「国子监丞毕仲愈言:乞诏(迎)[近]臣申讲六官

之制,达之天下;州置六曹参军,而省去职司无补之员。左司郎中吕温卿言:诸路监司及州县各以事格目放省部分六案。」诏送详定一司敕令所。
二年五月五日,刑部言:驱磨告发出失陷钱物合推赏者,令上户部参验,如有请属冒赏,各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又乞立伪造文钞及知情者流配告赏等条。并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详定编修国信条例。
八月三日,宰臣章惇、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大理少卿刘赓进呈《新修海行 令格式》。惇读于上前,其间有元丰所无而用元佑敕令立者,上曰:「元佑亦有可取乎 」惇等对:「取其是者。」上又问:「所取几何 」惇等遂进呈新书所取元丰、元佑条,并参详新立件数。上令逐条贴出。又问:「谁修元佑 令 」京对:「苏颂提举。」惇等又读太学生听赎条,上问:「新条耶 旧条耶 」京对:「臣等参详新立。盖州县医生尚得听赎,太学生亦应许赎。」次进呈格、式件数,上曰:「元丰止有赏格,元佑俱无。」惇对曰:「然。」惇等又言所进册多,乞只进净条入内,余付有司。上令皆进入。闰九月二十六日颁行。先是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差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户部侍郎王古为详定官,仍令专详定右曹常平、免役法等 ;刘赓专详定海行敕。至是上之。诏赐惇银绢各一百匹两,详定官各转一官,删定官减三年磨勘,仍赐银帛有差。校勘官吴颐候一司 了日取旨。
五日,宰臣章惇等言:「请将申明《刑统》律令事以续降相照添入。或尚有未尽事,从 令所一面删修,类聚以闻。至来年正月一日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编修《刑名断例》成书,曾(收)[旼]、安惇各减二年磨勘,谢文瓘、时彦各减一年磨勘。
闰九月四日,枢密院修立陕西河东等路弓箭手合轮城寨上番防托称疾避免条。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中书省言:「《元佑编敕》:诸海行敕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徐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后来删去上条,遂使一有所犯,虽累(皆)[该]恩沛,无以自新。」诏以元佑旧法。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删改元符敕数十条,皆绍圣以前法轻而新制重者,悉复其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日,中书省言:「《元符户婚敕》:『诸臣寮丁忧或亡殁,应借舍宇,而辄以人户见赁屋借之者,以违制论。即本家辄出赁所借屋者,准此。所入赁直,计赃重者坐赃论。』看详:官员丁忧亡殁借官舍之意,盖为恩恤近上臣寮及亡殁之家。若计赁直,赃重仍坐赃论,甚失朝廷优异近臣之意。况今因有许借空闲官舍居止之文,若将出赁,或以非空闲官舍借者,已自有罪,上条合行删去,更不用。」从之。
二月十七日,承奉郎王寔

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特为陈请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养同宗子,昭穆相当,男在日父母不曾遣还本生,男既死,母遣孙出外。法无许遣孙之文,自是不合遣出。』元符申明讲《刑统》:『养子尚许遣还,即所生之孙自可包括。设如养子生孙皆在,若父母欲遣还,而依申明,即遣子留孙,甚非法意。』寔窃详旧法申明谓养子既终身于所养父母,即于其死,义不可遣孙,若子孙皆在,自当从所养之命。是旧法特谓养子既死,即谓遣孙之理。元符(驭)[驳]议恐或未详。」都省批送刑部勘当,寻送大理寺参详:有子即有孙,其子既已遣,即无留孙之理;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今欲依旧法申明行下。「一、旧法:诸奉制推鞫及根治公事,已给限而限内结绝未得者,具因依、合展日限申尚书省、枢密院。无故稽违者,一日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新定敕称:已给限而无故稽违者徒二年。寔窃详,推鞠究治有非朝夕可结绝者,故法许其展限。若(上)[尚]有稽违,即自一日等第论罪,至十五日已上方徒二年。今法已稽违一日已上即论徒二年,窃虑官司迫于禁限,或卤莽结断,别致害犯,有所未便。」从之。
二十二日,大理少卿周鼎言:「看详元丰六年八月十八日 :大理寺勘断窃盗,该案问减等,随减至罪名给赏。立法之意,盖谓当时见行《熙宁编敕》,窃盗该案问减者,无许给赏之文;而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