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秋料始。」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东、西路并京东路淄、齐、郓、濮、济州灾伤人户,催去年秋料残零税租,并行倚阁。」
四月五日,泾原路经略安抚司言:「本路被灾人户,已令逐州军倚阁税租逋欠。」从之,仍原擅行之罪。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已前系官欠负五百贯以上,该元佑七年南郊赦合奏裁,并十分内放一分。」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权倚阁陕西路今年诸逋欠。以转运司言本路灾荒故么。
元符三年四月十五日,徽宗即位,未改元徽宗即位未改元:原置「元符三年」前,今据本书体例移于「四月十五日」下。。赦:「元符二年以前系官欠负,自来该载未备及拘碍分数,所属尚行催理者,并除放。五百贯以上及专指定名数者,并奏裁。」
五月二日,又诏:「礼部侍郎赵挺之、殿中侍御史龚尐与户部长贰就户部置司尐:原作「史」,据《宋史》卷三四六《龚尐传》考改。,及令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诸司限一季内各具本路所放人户钱物数目,申在京放欠所,本所催督,限一年了当。」
十一月,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梁子美言:「今年正月十三日登极大赦,人户欠去年夏、秋租税,并已除放。诸路奉行不一,却引用令文内『常赦税不过三分』,督责甚峻。乞应登极赦后有催纳到数目,并

与准折次料租税,庶使王民均被圣泽。」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两浙杭、越、温、婺、登州秋苒不登,人户失于披诉,运司惮于阁放,又将积年欠负一例折行催纳,致人户渐致逃移,盗贼兹多,物价增倍,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举、转运司不职,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其积年租欠,如是下户被伤,不以分数并令倚阁,非灾伤户分作三料催科。人户失于披诉,委是秋田不熟,并量予校放。」
五年四月十五日,诏免两浙水灾人户租税。
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免行钱自政和二年正月一日前拖欠,并予蠲放。
十二月二十五日,赦文:「应缘建筑州县堡寨等差发人夫,或经科率物料,第三等以上人户特与免户下夏料税租,第四等已下与放夏、秋两料。应人户咤进兵役使及应付军须,并曾和雇人夫车檐头口等应干欠负、诸司官物非侵欺盗用,并少欠夏、秋税租见行倚阁,并特予除放。应般运往军前钱物诸般转运并衣甲器械,及咤军兴般运官物有损坏少欠不系侵欺盗用,合理纳或剥纳亏官钱,并特予除放。」
八年九月七月,诏:「东南被水州县曾经渰浸人户纳官司房钱,截自迁出日,并特予免纳,候复业日依旧。」
十月二十二日,江南东、西路廉访使者徐衡奏:「南康军并管下(东)建昌县,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县、兴国军坊郭居民舍屋被水渰浸漫没屋

脊人户,各已搬移。除移自己屋业外,其间赁官私舍屋居住人户尚依旧管任元赁房廊地基等钱。欲下诸州军豁除被渰月日,特与放免。」从之,仍诏余路依此计其寔日,即不得虚伪,通不得过一季。
宣和三年二月初五日,诏:「应两浙、江东路被贼烧劫州县人户,自复业日,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自复业以后户下应干租赋,特予除[放]三年(放)。」是年四月八日,又(访)[诏]:「方贼不曾烧劫州县,止本户被烧劫者,并依上件指挥施行。」
三月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司奏:「歙州自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睦贼相继烧劫,每年合发上供钱、和预买紬绢、减下淮南衣绢、夏税绵绢,别路及本路春冬衣紬绢,(铙)[饶]、信州买银茶本钱,欲并行除放。」从之。
三日,诏:诸路州军积欠内藏库估剥亏官钱(不欠),可自政和五年已前并特除放。
四月七日,诏:「两浙路提刑司体究,如是应曾被贼烧劫处,本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及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盗起二[浙],延及江东,除在公之田已降处分蠲免租赋及除放公私债负积欠外,应两路被贼及邻州民户租田产等输科私家者,可于所纳租课内特予量减二分,候三年依旧。被焚劫民户,仍全免一年。仰州县明行晓谕,如敢违令或宛转督索者,并许民户越诉。」
八月十二日,诏:「应被贼焚劫民户,自今降德音到日以前系官积欠,并

与放免。如省部诸司辄行催理者,本州岛执奏不行。」
九月二十三日,诏:「两浙、江东路州县曾被焚劫,其管下不曾被贼人户,见欠租赋及公私债欠,并与除放。」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江、浙被贼焚(却)[劫]州县,除免租赋三年。议者咸谓姑息太甚,中都上供粮斛、钱帛及逐路漕计,恐无以善其后,常平钱谷又无以赒济复业之民。委谭稹及陈亨伯并两浙、江东帅司、转运、提刑、常平、廉访所四处审切审度,参酌措置中制以闻。要在有以宽恤民力而用无乏事,不得怀私自便,苟简灭裂。仍限一月疾速行下,参酌措置闻奏。」
二月十日,户部奏:「河东路经略安抚、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