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祀昊天

上帝及飨太庙,并宰臣、参知政事摄事。近岁多遣他官,虑乖严重,自今望依旧制。」从之。
十月九日,太常礼院言:「诸祠祀献官数少,虑亏恭恪。冬至祀昊〔天〕上帝,旧司天监一员,今请添分献官一员。夏至祭皇地祇,旧司天监一员,今请添分献官一员。 百神,旧司天监二员,今请添分献官二员。准礼,兼祝史、斋郎助奠。」从之。
天禧元年正月七日,有司言:「冬至祀圜丘,旧命献官十四员。伏缘神位甚多,未尽恭恪,望量增七员。雩祀大飨并增一员,夏至、方丘、 祭百神并增二员。」从之。
四年闰十二月,太常寺言:「管太祝、奉礼,除授差遣及年小、在外,止有十一员,四季祠祭共使百二十余员。」诏令本寺牒御史台,取索秘书郎至寺、监主簿官位姓名,以十七岁以上堪差摄祗应者,与见在寺太祝、奉礼,共三十人为额。自今差摄行事官,应奉及五年无遗阙公过者,牒送审官院磨勘引见。内有遗阙,曾因祀事犯私罪一两次已上,即更差摄行事一年,亦送审官院。
仁宗景佑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每岁大祠,故事以宰臣摄事者,自今以参知政事、尚书丞郎、学士奉祠。」
八月十一日,太常礼院言:「南郊坛第一龛五方帝、大明、神州地祇、天皇(太常)[大帝]、北极,并只差司天监、保章正等官行礼。五帝以下皆属尊神,官秩苟卑,飨接非称。今参详,坛第一龛欲差少卿监或正郎充献官,每位各一员。其第二、第三龛并差员外

郎以下,每龛一员。神位多处,量加员数。如官阙,即差已次官。内壝外众星,并乞量位数,差京官与保章正等官分拜。」诏可。
康定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南郊行事,鸿胪寺、礼宾院蕃客并于宣德门、景灵宫门外及南郊坛立班,不赴太庙。」
庆历七年八月九日,集贤校理、同知礼院邵必言:「准敕,郊礼行事除有父母服不得入太庙、奉慈庙,其景灵宫、南郊坛即听入。臣窃以南郊、太庙俱为重祀,奉承之意无容异礼。今居父母丧者既不得入太庙,而得与郊祀,郊愈为重,能无妨乎 如闻今非与祀之官,但缘祀事阙职,有父母服者虽不入神门行礼,然皆得至斋宫,其南郊虽至坛所亦无禁止。吉凶相渎,莫此为甚!且常祀行事官,出入尚先期清道,不得见诸凶秽,今天子亲祠郊庙,而返容丧者执从其间,尤所不可。臣欲乞今后郊、庙行礼,应臣僚有居父母丧而被起者,并不许赴。若以庆泽之行,例须沾锡,亦在朝廷恩旨所及尔,不必屈礼而回容也。」诏礼官定议以(间)[闻]。太常礼院言:「郊祀大礼,国之重事,百司联职,仅取济集。若居丧被起之官悉不豫事,则或有妨阙。但不以惨麤之容接于祭次,则亦可行。按太常新礼:自今宗室及文武百官有遭丧被起及卒哭,赴朝参者,遇大朝会,听不入。若缘郊祀大礼,惟不入宗庙外,其郊坛、景灵宫得权从吉服陪位,或差摄行事,着祭服无嫌。伏缘今来遭丧被起者悉

有职事,难以尽废。欲今后大祭祀,应有父母丧被起者,依旧不得入宗庙外,其郊坛所听权从吉服,行本职事,唯不得入壝门,庶协礼意,又不废官守。」诏可。
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八日,诏应系祠祭合差分献官,只令审官东院准例差摄。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自今奉祠太庙,命宗室使相以上摄事。先是,侍御史知杂事邓绾言:「伏见《着令》:郊庙(太祖)[大礼]常以宰臣摄太尉,受誓戒,致斋,动经累日,中书政事多所废滞。祭祀之礼,于古则专以宗伯治神,于唐则宰相之外兼用尚书、嗣王、郡王,下至三品以上职事官通摄。而本朝亲行大礼,亚献、终献亦有以亲王及宗室近亲摄事者。方陛下讲修百度,政府大臣翊赞万机,而又使之奉郊庙、四时献享之礼,实恐淹废事务。欲乞明诏有司,凡四时献享、郊庙大祀,专使宗室近亲兼使相者摄上公行事。」故有是诏。
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每岁昊天四祭,差两省以上官摄司徒行事。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侍御史周尹言:「今后宗室使相已上赴太庙大祠行事者,不得临时托疾避免;如违,请委大宗正司勘劾取旨。如使相已上员数不多,祠事差摄频数,即乞自节使已上相兼差摄。」从之。
元丰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先王事祖考,致其力,而又致天下之力,所以尽诚孝也。《周

礼》大宗伯职:『大祭祀,王后不与,则摄而荐豆笾彻。』以(比)[此]见当祀必躬亲之,盖致其力也。《礼记》曰:『武王奠牧室』牧室:原作「收室」,据《礼记》原文改。,『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骏奔走。』又曰:『有事于太庙,群昭群穆咸在。』此致天下力也。后世苟简,有侍祠而无助祭,故沈约谓侍祠非旧典,言其无所事也。本朝亲祠郊庙,执事之官皆一切临时取充位而已,宗室及陪祠官则无预于职事,异于用力忘劳、同事神明之意。伏请亲祀南郊,荐彻笾豆簠簋俎馔,以朝臣充;太庙以宗(庙)室遥郡刺史已上充。」从之,仍令审官东院、大宗正司选差无过犯堪执〔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