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有犯违,重寘典刑。」上曰:「此事更须令吏部措置行下,庶几一尢弊。」
五月十一日五月:原作「五年」,天头原批:「五年,疑五月。」当是,据改。,四川宣抚副使郑刚中言:「欲减成都府路对籴粮米一十二万石,潼川府路六万石。切虑两路州县却将已前积年欠负驱催,或以那兑别色斛斗支遣拨还为名,复行搔扰,甚非宽恤之意。伏望特降处分。」从之。
七月十三日,知兴化军汪待举言:「本军诸色濒海之家,以渔为业,夏、秋二时,官司令纳尾税采捕钱,欲乞悉行除放。」从之。
十四日,三省言:「淮南转运司乞蠲免庐、光二州上供钱米一年上:原作「止」,据《建炎要录》卷一五四改。。上曰:「人皆知取之为取,而不知予之为取。若未可催科处,稍与展免,候其家给人足,自然赋税易办。」
八月十九日,三省言,知和州刘将乞展免本州岛夏税一年。上宣谕辅臣曰:「朕常谓言事与行事不同,若行事,便有寔利及人,如此等事么。」秦桧奏曰:「儒者所陈王道,不过爱民而已。」上曰:「极是。」
闰十一月二十日,诏楚州合发上供钱、斛斗、更予展免一年。
十六年六月十日,诏安丰军今年合发大礼银、绢,特予蠲免。
十三日,诏滁州合发上供钱物、斛斗,并依楚州已得指挥,再展免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户部言:「建康府民户所欠官钱六万余贯,委寔贫乏,无可催理。欲下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取见诣寔,即从本所相度蠲免施行。」从之。
十月十四日,知临安府沈该言:「两淮之地,昨缘蹂躝,荒弃田畴。近年以来,虽归复寝众,垦植滋广。望诏有司更令宽展起税之限,以示安辑之意。」上曰:「豹赋须知取予之道。若知取之为取,不知予之为取,非么远之利么。淮南之民若尽归业,则其利甚广。所请宜令户部看详以闻。」
十七年七月八日,太府少卿赵不弃以前任总领四川钱粮职事引见进对,上谓秦桧等曰:「赵不弃必深知四川豹赋,今调度给足,凡自军兴以来,应干科敷,并可蠲罢。朕所以休兵讲好,盖为苏息民力耳。如其不然,殊失本意。」
九月八日,四川宣抚、总领两司言:「欲准诏取索承平时常赋及军兴后权宜增益窠名数目,措置将余在钱引总计二百八十五万八百三道,参酌民间科敷诸司虚额等钱,欲对行减免。」从之。
十八年四月七日,诏荆湖北路州军合起纳旧税,并予展免一年,以本路运司有请故么。
十二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运司将灾伤五分去处,第四等、第五等十四年至十六年分合纳拖欠租税除形势外,并予除放,十七年分权予倚阁,候丰熟,随科带纳。如违,当职官重行黜责。」从之。
十九年正月五日,诏:「绍兴府绍兴十八年分未纳税租,依已降指挥权与倚阁,候将来丰熟日,随科带纳。」
五月一日,

尚书省言:「汀、漳、泉三州有曾经草贼作过去处,人户归业之初,未能尽行耕种。乞据目今见耕种顷亩收纳二税,其未耕种田段权行倚阁。并有倚山临海不曾迁徙之人,已前盗贼经由拖欠税赋致有违慢罪犯,亦乞并予放免。」从之。
二十年五月十八日,前知汀州张昌言:「乞将本州岛上杭、武平县从前残破县分,乞特与蠲免上供钱、粮一二年。其清流、莲城县残破稍轻,乞量与减免。」诏汀州上杭、武平两县系残破县分,今年上供粮粮:原作「银」,据上文改。、钱各与减免一半;莲城、清流两县残破稍轻,三分中各与减一半。
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上曰:「知庐州吴逵奏到任五事,内一事:淮南复业民户宜宽恤泪养,未可遽理租赋赴上供。可令户部措置宽展予免年限。」
三月十六日,户部言:「浙江、荆湖等路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前项未起拖欠名色钱物等,除形势及监司、州县公吏乡司并第二等以上有力之家未纳数外,其余皆系积年登带,一尢可催理窠名。今欲并行蠲放。令州军日下销落簿籍,委监司检察施行。」从之。
五月十三日,权知剑州汤沂言:「本州岛民户有税草添收脚钱,并川路有米估脚钱,欲望并赐除放。」于是户部言:「欲下四川总领所,本路漕司看详,措置申尚书省。」从之。
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总领四川豹赋军马钱粮所言:「四川诸路拖欠短少,绍兴十七年以前年分未起折估籴本、水脚、马料、激犒、军器物料等,都计钱引一百二十九万四千二百余道,米九万八千七百余石,绢四千九百四十余疋,大绫五千九百余匹,欲乞尽蠲免。」从之。
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谕辅臣曰:「近有人上书,理会举债之家,如还本已足如:原作「知」,据文意改。,可尽除放。已委有司看详。若止还本一例除放,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之害。可令子细措置。」
七月二日,温州布衣万春上言:「乞将民间有利债负,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与除放。」于是户部言:「坊(廓)[郭]乡村贫民下户,遇有缺乏,全藉借贷以济食用。今来若一概并予除放,深恐豪右之家日后不可生放,细民缺乏,兼诸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