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下理纳者,水火损败及纲舡遭风水抛失若被盗勘会分明各无欺弊,见扣折请受者,宝货场冶委是不发及不显侵欺系欠课利,见行催理者,冒佃诸色官田、户绝田土屋业(诸并)[并诸]般启幸隐漏税租,见理纳积年税租课利等委是贫阙无可偿纳者,并委本属保明申转运、提刑司等,特与除放讫,奏。在京申所属,依此施行。」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四年九月十五日、七年九月十八日、十年九月十日、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并同此制。
二年七月十九日,诏:「州县大水,飞蝗为害,而最重之处,仰百姓自陈,州县、监司次第验寔,保明闻奏,量轻重予免税租。」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合起夏发银、绢夏发:疑当作「发夏税」。,并更不起发,如自来用系省旧钱买发。即将合用钱数还充漕计,以宽民力。」
三年七月二十日,诏:「太平、池州及南康、饶州管下浮梁等县,经贼烧劫,居民逃避,又以去秋灾伤,米价踊贵,令本路转运司体究被焚劫人户,依灾伤法量分数减免。」
四年五月十八日,诏:「福州人户均认准备巡幸钱粮十万贯石,可并特予

蠲放。官吏尚敢拘催,重寘典宪,仍许越诉。」
二十二日,诏越州会谷、山阴县人户未纳建炎三年分湖田米,并予除放。
六月一日,诏越州余姚、上虞、萧山县见欠建炎三年分湖田米,特予蠲免。
七月四日,右正言吴表臣言:「乞将应州县经金人盗贼残破去处,其去年秋料未纳残零租米、役钱,并权与倚阁,候将来秋熟,别行催纳。」从之。
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诏南剑州、建州上供银,于合起二分数内更与蠲免二分。
八月五日,诏:「湖州安吉县人户绍兴元年夏料税赋并以十分为率安吉:原作「吉安」,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分三等减免:被烧劫及被虏杀人户,与减免七分;被劫掠人户,减免五分;不被劫虏人户,减免三分。」以本县人户经部省陈乞故么。
二十五日,诏:「昨降德音,将大蹑三年额外增添数目特予三分中蠲减一分。如逐路虽系大蹑二年修定格目,如大蹑三年为额认数起发,即合依昨降德音蠲减,令户部申明行下逐路转运使照会施行。」以徽州路通判李柽言「本州岛大蹑年增添紬绢,乞行减免」故么。
九月九日,诏:「昭慈献烈皇太后灵驾发引,经由水路,咤堰闸去处渰浸禾谷,可差官按视分数减放租税。」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诸县人户拖欠下租税等物,依去年明堂赦令合行倚阁者,并特予放免。如官吏日后复行催纳者,当依沮格诏令科罪。」
二十四日,[诏]:「诸路建炎四年正月一日以前应未起上供等钱物、粮斛,并特予除放。其形势及官户、州县公人本户不经残破之家,纳到残租积欠,仰具数以闻。」
闰四月三日,权发遣兴国军王绹言:「本军自经烧劫,民力未复,乞权免绍兴二年两限上供钱物。」诏更与免放绍兴二年夏税一料。
六月二十二日,知池州叶焕言:「本州岛税赋自建炎二年至今五年间,积欠无虑数百万贯疋石,已是出违上限。乞将今年本州岛合起发上供年额钱、紬绢并一半折帛钱,及(准)[淮]衣紬绢,并减免合起发之数一半。所有米斛,并甘依限尽数起发。」诏于曾被贼马烧劫人户名下均减。以本州岛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即不得稍有情弊。如违,当职官窜责,人吏决配。
二十七日,金部言:「欲将鼎州建炎四年合发上供钱物,免其绍兴元年分欠下上供数,自来年为始,分限三料带纳。」从之,以本州岛陈免故么。
七月三日,手诏:「比缘闽境凶涛作乱涛:疑误。,故遣师荡平。重念盗贼占据之地,及焚劫剽虏之家,用肆赦音,以蠲税敛。访闻州县检会条令不过三分,甚非所以称朕曲颁霈泽(患)[惠]恤一方之意。可特依今来四月十一日赦降指挥,并行放免。如有违戾去处,许民户越诉,官吏重行窜责。」
八月七日,诏:「温州年例借拨一半军粮米一万九千七百四石,只今认起一万石,余数特予蠲免。」以尚书省言「本州岛苒税不多,借拨

外州,所得米比诸郡最少」故么。
九月四日,知洪州李光言:「本州岛属县残破,收买上供淮衣紬绢无所从出,乞更予蠲免一年。」从之。
十月二日,兴国军言:「绍兴二年夏税并上半年上供钱物,已蒙恩免放。其下半年上供钱,寔无所从出。」诏特予蠲免。
十一月十七日,诏武昌军累经焚劫,可以本军所乞上供钱物全免一年。
二十四日,上谓吕餐浩曰:「近临遣五使,面谕丁宁,非往时遣使之比。有奏云,欲将州县已蠲放赋税文簿尽行焚毁。朕欲寔惠及民,已依所奏,示民不疑么。」
同日,枢密院计议官、权监察御史、江南东西路宣谕薛徽言:「欲望许诸路宣谕官于所至州县,取积年欠负案籍,不以是名何色,凡在建炎元年大赦前者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