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济赈济:原作「州县」,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七改。,无令流殍,旬具所存活数申尚书省旬具:原作「询其」,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七改。。
二十一日,诏:「河北东、西路被灾,经放税户虽不及五分,所欠借贷钱、斛并抵当牛钱等倚阁,候丰熟日分,计料输;其非被灾放税户所欠钱、斛,视此。仍除结保均陪之令。流民在他路者,官吏以至意谕晓使归业,给券,使所过续食;不愿者,所在廪给之。
二十三日,诏滑州委官,于浮桥北岸谕南来流民,以朝廷宽逋、移粟赈恤曲折使归业。
同日,诏:「近者大河东堤防未及增缮,以故濒河被害者众,南来者多留京师,流离暴露,隆冬日迫,陷于死亡,坐视不恤,其谓朝廷何 既诏有司悉意赈赡,其令开封府即京城门外行视寺院、官舍以居之,至春,谕使复业。」
二十五日,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官为酌立中价,毋得过。犯者坐之。
同日,诏赈济司:「河北重兵所宿,费不赀,其审阅老弱疲癃不能自存者,厚廪食之。毋专以多散蓄积为功,而实惠不及于民。乃遣使[谕]本意,仍具措画方略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诏给空名假承务郎 十、太庙斋郎补牒十、州助教不理选限 三十、度版五百,付河北东、西路提举司,召人入钱、粟充赈济。
二十八日,宰臣章惇言:「军食不可阙,请通约他司米、豆足支一年,悉斥其余以廪饥民。即米豆、阙,散常平钱之在官者。民得钱,亦可,以市糟酵、糠籺。」上恻然曰:「饥火所迫,麻米丸亦以为食米丸:原作「料」,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八改。[ZW],何暇择 其为朕亟行散钱之令。」
十一月十九日,诏:「河北路州县当职官赈济有方,能抚存饥民,才能显著者,具事状以闻。府界、京东、京西等路有河北流民所聚州县,仰逐路监司准此。」
二十一日,诏河北路灾伤州军赈济,并四月终住给口食外,有非老幼疾病之人,候至三月终,并支与四月分合给粮食,发遣归业。
二十三日,权发遣河北路转运副使张景先言:「恩、冀、瀛、莫、雄州、顺安、广信军约定合用粜贷粮斛共五十三万石,缘本路斛斗不多,虑有阙乏。」诏逐州除准备军粮及赈济外,方许出粜,仍不得一例借贷。
十二月六日,诏京东西、河东路提举司,将放税不及五分者审验得灾伤稍重,阙食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之人,并权依五分法赈济。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河北、京东路赈济灾伤,各令转运、提刑、提举司依先分定州县巡历。如官吏奉行不尽,或措置乖方,以名闻。仍令逐路安抚司常切觉察。
十四日,诏内藏库支钱十万石、绢十万疋,分赐河北东、西两路提举司准备赈济。从御史董敦逸请么。
四年九月一日,左司谏郭知章言:「两浙岁旱,淮南又不常全

稔。乞下本路监司按视,早备赈贷。」诏两浙路转运、常平司,应荒政并举行,及预那移廪粟。
元符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户部言:「河北被灾诸郡,近据东路提举常平司申,拨赐到措置斛斗四十五万石。若赈给至四月终,委有余剩数目,即许接续出粜。其西路,下提举常平司,将来罢赈济后,民食尚艰,即令依条减价出粜常平斛斗,并候二麦收成日住罢。其行商兴贩斛斗往灾伤去处粜卖,乞依已得朝旨与免商税,至五月终。」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知太原府范纯粹专切体量赈恤河东流亡饥殍之人。河北、陕西帅臣准此。
十二月六日,诏以大雪,令有(常)[司]损价出粜仓米,以惠细民。
徽宗崇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户部言:「新两浙路提点刑狱公事周谊奏两:原作「雨」,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九改。:『常、润两州去秋蝗、旱,春夏之际,粮食尤阙。欲乞量展赈济月分至四月末展:原作「度」;末:原作「未」,据本书食货六八之四九及文意改。。』看详:欲下两浙转运、提刑、提举司体度,如委有灾伤人户阙食,至三月终(未)[末]可住罢。」从之。
十月十四日,诏:「两浙杭、越、温、婺州秋苒不收,人户失于披诉,并量与捡放。其孤贫不济人户,仰提举司广行赈济。如物价增长,即速以常平米平价出粜。」详见恤灾门。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两浙路提举司赈济水灾乏食者。
大蹑二年八月十九日,工部言:「邢州奏,鹿下埽大河水注鹿县,本县官、私房屋等尽被渰浸。」诏:「见在人户,依放税七分法赈济。如有孤遗及小儿,并送侧近居养院收养。内有人户尽被漂失屋宇或豹物,仍许依七分法借贷,不管却致失所。仍具赈济、居养、存恤次第事状闻奏。详见恤灾门。
九月二十九日,水部员外郎陈长孺言陈:原作「东」,据本书食货六八之五○改。:「奉诏体量邢州鹿县,被患甚重,欲指挥本路监司下所属,疾速将本县被水第三等人户亦依第四(第)[等] 条赈贷。」从之。
十月七日,诏:「秦凤路流民尽赴熙河路州军,本路备边,籴买为重,深虑流移民户积日浸么,耗蠹并边粮食并:原作「北」